第一节 章程的含义
章程是政治党派、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按照合法程序自主制定的、具有全面效力的纲领性或专题性的文件。它对于制定章程的各个国家和社会机构、社会组织的全体成员一无例外地具有法纪的效力,是相关机构、组织、人员必须执行实施的。
章程也是一定的国家和社会组织机构向公众公开宣布纲领性和权威性的信息文件,其他组织和公众不仅因之从中获得准确有效的信息,最主要的是可与之发生正常合法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关系,从而达到相互合作的共同目的。
章程一经国家行政机关的批准、登记、注册之后便获得了法律效应,具有了合法性,政府也就有权依法维护该章程的合法效力,从而维护章程制定主体的合法权益。
现今世界上影响最大的章程应是上个世纪中期联合国成立时共同签订的《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是1944年6月26日在美国旧金山签订,当年10月24日生效的。《联合国宪章》被认为是联合国的基本大法,它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最初有40多个国家签字,至目前共有187个国家签字,成为各国交流意见,维护和平的场所。中国是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担负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节 章程的分类
章程按内容大体划分,可分三类:
一、纲领性章程
纲领性章程亦可称为组织章程。它是国家联合体、政党、社团和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所制定的章程之中最基本的一类,也就是上面所说的章程(有时亦称宪章或简章)。此类章程的内容包括组织名称、社会宗旨、工作业务、组织机构、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以及收益和费用的管理等项目。每个项目都应真实、明确、具体。这类纲领性章程大至几个国家,中至一个政党、甚或各党之间的联合体,小到一个极小社团组织,都可制订。如:《全国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浙江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章程》等。
二、事务性章程
事务性章程一般多为经济单位制定的。其内容包括组织名称、地址、社会宗旨、财政状况、主要经营项目、内外管理体制、交易或生产规则等等。这类章程把自己的主要项目向公众公开,既便于自我管理,也便于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方与该经济组织发生交往关系提供了资信依据和客观条件,更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和社会随时监管和了解情况提供方便。总之,经济组织或大的公司的章程是自己组织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经济实体或公司的“宪法”。
这类经济实体或大的公司章程比较稳定,通常在实体或公司成立之初即行拟定并作为登记、注册的主要文件。
三、专项业务性章程
专项业务性章程不是该组织首次向国家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章程,也不一定是第一次向社会公众发布的章程;而是企事业单位在具体办理某一项业务时而制定的章程。此类章程有一些是按照严格程序制定的,如《招商银行国际信用卡章程》,它制定得十分规范、细致、稳定。因为处理的虽然是小小的信用卡,但一个掌心大小的信用卡账户可以涉及千万、百万、十万国际性的货币,绝对马虎不得。而《北京大学招生章程》和同类章程却较为粗放些,严格地说,此类章程并非都是按章程的一般规定而制定的,也有不按章程制定的严格程序制定的,其中有的仅是组织领导委托和交付给一个部门或个别人拟写操作,然后经主管部门或单位领导批准即可发布,如许多大学的《招生简章》即属此类。它们的作用是实务性作用少于宣传性功用。有的章程也甚至往往徒有章程的框架,而无章程的实质。尤其是某些文化场所、游艺场所,或更大、更高级的场所,常有这种类似的章程张贴出来,仿佛是作为高级宣传品或广告。此类章程已失却了它的本义。
第三节 章程的制定程序
一、章程制定必须合法
章程虽是组织自立制定,但都必须严格执行该组织规定的合法程序。因为只有章程合于程序,才能为组织所有成员所同意;才能为国家行政机关所认可(登记或注册);才能建立信誉为本组织的下级单位和全体成员所遵守;才能为有关联的其他社会组织或群众所诚信。
要之,章程即为组织的纲领性、工作性、业务性的文件,欲要起到它的作用,经国家机关的批准是一件事,必须严格按本组织的合法程序制定,更是首要的一回事。
二、章程制定的合法程序
章程制定的一般程序,是先由该组织的领导机关责成有关部门成立起草小组,小组拟出大纲或草案,然后广泛征求意见。最后经过反复讨论并修改草案,由领导批准交由小范围的咨询委员会通过;或提交本组织最高权力机构批准,或经有效的代表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等讨论通过。最后再呈报国家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公布实施。
不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严格合法程序制定的章程,可以确保其合法性的权威,按照章程能够处理各种事务。这样的章程就会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第四节 章程的体例格式
章程的体例格式和法律、法规文书一致,用的是章条式或条款式结构。它在形式和内容方面就像一般的法规文本,而更像国家的一部宪法。因为章程的地位相当于一个小的社会组织的“宪法”或根本大法;有的还可有较长的序言作为章程的总纲或总则之一部分,然后有正则或分则,最后有附则。
一、章程的标题
章程的标题,一般由组织名称加文种构成。标题下加有题注,其中写明已经该组织的特定权威会议通过。如果未经通过,则文稿上注明是“草稿”。
二、章程的正文
正文一般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
1.总则 亦称总纲。它从总体上说明组织的性质、宗旨、任务和指导思想、工作作风或运作模式等等。
2.分则 分则是章程的主体部分,包括组织成员的条件、权利、义务和纪律等,组织机构,包括全国机构、地方机构、基层机构的组成等。公司章程可依公司的具体情况,变通书写分则或附则,但其中一定应包涵主要业务的具体运作规程等。
3.附则 是结尾部分,书写章程生效日期、实施要求,附带说明章程的修改权限和解释权限等问题。
第五节 章程的写作要领
一、重视章程的制定
章程不像有些法规文书那样只具有操作意义,而常常是关系一个独立组织的总体性、纲领性、指导性的权威文件。章程制定的好坏,不仅关系细节或局部的事宜;更重要的是关系到一个社会组织的整体形象、整体效益、整体前途。因此,章程的起草、撰稿、制定,首先要引起该组织领导的高度重视,以作为争取社会声誉、社会效益和社会成就的开局第一步来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