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诉讼文书 在上两类文书以外,还应加上法人和公民使用的专用诉讼文书,即各类民事、刑事诉状和上诉状,各类行政复议的诉状等等。它们从另一种角度进入维护法人和公民权益,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尊严的力量,为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人际纠纷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并和已出台的法律、法规文件一同形成规模更大的规约体系或系统,把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通统构造成为一个法制社会,一个凡事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有理可讲的社会。
这里应注意,一切参与规约文书各个层次的稿件的撰拟、修改等项工作的人员,都应认真研究规约文书的制定知识,为国家的法制建设而努力。
三、规约文书的生效时间
规约文书都有一个生效时间问题。它的生效时间一般都在文件中予以说明:或在文件公布令(通知)中,或在文件标题下的题注中,或专门写在文件附则部分中;总之必须加以明确而郑重的限定说明。其中在《立法法》涉及的类似规约文书文本中的生效时间尤为严格,一般必须注明年、月、日。
总的说来,规约文书的生效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即时生效 发布时间即为生效时间,即日生效。
2.先发布后生效 先发布,后生效;但此种情况的生效年、月、日要在文件中明确说明。
至于在发布时间之后究竟要延缓多少时间才生效则视情况而定,唯务必在文件中予以明确说明或在文件的附则中明确规定。应该留意的是,这种先发布后生效的情况并非是个例,究其原因则并不是因为文件本身有什么不确定之处,而是为了在规定实施之前留给相关人员一个实施准备时间。这包括:传达文件精神;建立文件执行的新机制;处理文件新规定之前有待了结的问题;等等。
3.既规定生效日期,又规定截止日期 既规定了文件的生效时间,也规定了截止或失效时间,这种在发布时间就明确规定了规约文件从施行到截止或失效的时间表,一般暗示将来或有新的规定,或根本无需新的规定,或届时肯定其种种规定业已完成了历史任务,等等。
不论规约文书采取怎样的时间规定,都突出地告诉人们,规约文书和许多公务文书、事务文书、经济文书和传播文体一样,都是属于时间性很强的(有的只是时间或长或短的区别)应用文体,它和时代、国情及制定主体的职权大小等都有直接、密切的关系。
第四节 规约文书的体例格式
整个规约文书的体例格式,是伴随着现代法治国家的建立与法治社会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形成的。它是一种稳定的,基本相同的,以编、章、节、条、款、项、目为框架的严谨的规范体例格式。其中编、章、节、条四项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达;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达。其中的“编”较少使用,通常多以章、节、条、款、项、目出现。
法律、法规、规程文书的写作在体例格式上,也有某些变通,此处不一一列举,可在每一具体文种上加以说明。要之,编、章、节、条、款、项、目这种结构,是按照规约文书的内在逻辑层次安排的,是一种完善的和严密的体例格式。
尽管规约文书看似刻板,可谓千篇一律的稳定结构形式,实际上自有它的内在需要。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它可以严格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书中都具有确凿的完整性、确定性和可操作性。而这一点在现代法制国家和法制社会出现以前,是难以想象和难能做到的。因为封建国家和封建社会即使有过所谓法律、法规和规章一类文书,一般也没有逐一分条列项式的严密结构,无非几句官话或一篇短文而已。“法律法规在官府,规章制度在豪门”。法和规从来与庶民无关,即使有明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也绝少公正透明、翔实和具体。所谓专制独裁就这样在模糊之中“长治久安”下去;也因此,在封建专制时代尽管法规文件可以有序言、有正文、有结尾,如通常文章者然,但裁夺一切的大权几乎都是在掌权者的手中。所以,现代法制国家和法制社会中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文书都必须选择具有条款式的结构形式,以保严谨、准确、简洁和通晓以示人。
仔细分析,法律、法规、规章文书这种条款式结构成为唯一的结构形式原因,实在是与条款式形式具有结构上的内在逻辑性和外在的确定性,以及它在整体上的不可或遗性和不易割裂曲解等是密切相关的:它既不容许条款分割撕裂和断章取义,又不容许曲解遗忘和混淆是非。这种行文结构上的安排实在是具有深刻意义的。
第五节 规约文书的写作要求
依据规约文书的一般特点,它的写作要求如下:
一、郑重严肃的拟稿态度
规约文书的拟稿者应抱着郑重严肃的态度,严格履行法定拟稿的全部程序,多方积累和勤于送审资料,然后才有可能完成草拟工作。拟稿人应该认识到他是在为国家、为人民、为事业而拟稿,不是为私人、为个人而写作。虽然规约文书从来不能、也不应署上拟稿者个人的名字,它却既需要许多人的集体努力和共同合作,又需要许多人参加座谈、讨论、修改和定稿,以及需要正式会议的审议和通过等法定程序等等才能完成。但是,在拟稿过程中的你或你们一些共同的拟稿人是否尽心尽力,尽职尽责,这涉及文稿的思想是否全面正确,规定是否合法合规,逻辑是否严谨周密,文字是否明确清晰,奖罚判断是否恰当合理等等;所有这一切都关系到千百万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国家的尊严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往往也涉及是非曲直和法律责任的归属问题。所以责任重大,万万要战慄之和慎待之!
二、认真践行规约的拟稿程序
为了保证拟稿过程遵循立法立规的程序,努力撰拟一个好的稿件,受命拟稿的作者首先要学习了解居上位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规定;其次要了解撰拟的某一法规的特定需要和特定目的;再次要深入调查有关事项的实际情况,收集各种不同意见和资料,其中尤应做好笔记资料等等,然后才能运笔撰拟或修改。撰写中应慎重考虑各方意见,权衡各方利害关系,力求做到拟稿中的章、节、条、款等的规定内容,都出之有据,言之成理。然后再进行语言文字方面的深度加工,做到所拟撰之稿从精神到文字都可以达到报送领导审核或会议通过的水平;或虽有退回加工、修改之虞,但总称尽职尽责地初步完成了任务。
三、要素齐备,行文周密,语言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规约文书总体要求具有必要性、现实性和针对性;除此以外,就其文字表达来说,要求要素齐备,行文周密,语言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1.要素齐备,备而不繁 它指的是规约文书所应包括的制定主体、通过时间、发布时间、生效时间、针对事项、具体规定、奖惩力度等等,都应明确写清。对于合乎规定或违反规定的处置一项,尤要适当、清楚、明确地予以界定,绝不可疏忽或遗忘,以使规约文件具有切实可行的可操作性。
2.行文周密,符合逻辑 它指的是行文要周详缜密,语言、概念、判断、推理等都要符合逻辑。尤其要避免在判断推理中使用“本质上”、“实际上”或“客观上”等模糊推论和判定字眼;也要避免行文中过分运用修辞手段。须知行文华而不实,必然有害周密,贻害匪浅之嫌。
3.语言准确、简洁 语言准确和简洁,这是一切应用文体都要求的,又是法律、法规和诉讼等文件所特别强调的。在临文写作面对着一个概念——无论是名词、动词、形容词、副词、介词等时,都要选择最能表达对象的、人人不至误解的那个词;在这个前提下,组成的句子或段落还要再求简练、洁净,不啰嗦、不烦琐。
4.可操作性概念 语言方面要求“具有可操作性”概念,说的是在语言表达中的主词谓语之间、上句下句之间、上段下段之间,都要合乎规则,在乎常理,并直白了然地能够在所规定程序和目标、手段和目的之间解读出客观必然性来,即:解读出看得见、摸得着、拖得动、拎得起的必然性来,这就叫可操作性。这也就是说,法律、法规和规程等都是切实可行或具有必然之理的,不是纯托空言、做花架子、不切实际的。因此,可操作性这个要求也是法律、法规、规程和诉讼文书的最为实际的要求,拟稿者必须切切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