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议案审定的法定性 各种议案的审议和通过,只能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的事情。议案的审议也有严格的程序规定。议案只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务委员会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3.议案内容的法定性 各级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事项,不能超出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权范围。
4.议案时限的法定性 议案必须在人民代表大会规定时间内提出,超过了截止期限就不能列入表决议程。
5.议案效力的法定性 议案一经通过,就以国家行政公文和法律法规文件颁布施行,并具有特定的权威性和法定效力,其同级或下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及所辖范围内的全体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二、议案的分类
1.议案按性质划分 可以进一步分为三种:
(1)立法议案。即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提请同级权力机关审议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国务院制订的法律草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会市、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须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2)任免议案。即行政机关提请权力机构审议人事任免事项的议案。行政机关重要工作人员的任免,须要用议案形式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3)决议议案。即行政机关提请权力机构对本辖区内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以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或事项,应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2.根据议案提出者的职权不同 议案又可再分为公文议案和事务性议案两种:
(1)公文议案。公文议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权力机构向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个人名义制定此类公文议案。
(2)事务性议案。事务性议案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由代表们提交的,此类议案通常是经由一定代表人数组成的提案人小组集体酝酿提交的,是代表着一部分代表的提案。
三、议案的体例格式
公文议案的结构由标题、正文、附件、落款四部分构成。
1.标题 标题由某级人民政府名称、事由、文种三部分组成。标题是议案主要内容的概括,要求准确、简明。标题之下居中,往往有题注一项,用以说明某项议案获得通过或批准的时间或开始生效的时间。题注一项的内容,如“某时、某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某届某次会议通过”,文字要写在括号中。其中有的议案以人大会议或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时间为此议案生效时间。
2.正文 正文是议案内容的具体体现。正文的结构又分为开头、主项和结尾三部分。
(1)开头(引言)部分:说明提请本议案的起因、目的、依据及意义。通常说明本议案颁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或揭示本议案涉及的问题的现实意义。
(2)主项部分:提请审议的议案的具体内容或条款。这部分要求条理清晰,阐述明确,用语准确。这一部分视内容繁简而写法各异。内容较多的,可分段写,或用序数表明条款;主项部分还通常针对某一重大问题或事项进行调查、分析,找出其问题产生的根源,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和措施。内容单一的,可以写得简短明了。
(3)结尾:议案的结尾通常在结合实际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今后打算、努力方向及奋斗目标等;通常以“请大会审议决定”或“现提请审议”作结。
3.附件 议案最常见的附件是随议案而拟请通过的某项行政法规、规章制度以及重大事项。它们是议案的真正内容,是议案得以成立的重要组成部分。附件的标题是标注在议案正文、落款之下的前左面。有两件及两件以上附件时,应标明顺序号码和名称,不能只写“附件×件”或“附件如文”字样。
4.落款 议案的落款是在正文的右下方,写上提请议案机关的名称或政府机关首长的职务,加盖印章,标明时间。
【例文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上新疆代表团提请审议的议案之二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议案
一、《监狱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监狱法》颁布实施十五年来,为监狱依法行刑提供了规范的法律制度,发挥了应有作用。但由于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监狱法》的某些滞后性使监狱执法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狱法》配套法律体系尚未建立。《监狱法》实施至今日仍未健全或完善相配套的法律体系,使监狱在执法实践中缺乏明确的指导性和具体的操作性,一定程度影响了监狱行刑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二)收监送达司法文书的界定还不完善。《监狱法》第16条虽然规定了收监的程序和条件,但过于笼统。如:罪犯在收押时,交付机关既不告知罪犯有无重大疾病、有无精神病司法鉴定等情况,也不移交相关材料,甚至罪犯在羁押期间因各类缘故身体受到伤害或伪病装瘫等行为也无任何材料说明,致使罪犯在入监后其与家属因诊治和赔偿问题与监狱纠缠不息等。
(三)罪犯服刑期间保外就医规定不完善。《监狱法》第17条虽对保外就医有规定,但对罪犯保外就医期间的管理、考察上规定不具体,对患精神病的保外就医罪犯如何监督管理、对保外就医期间应当重新收监的情形、保外就医期满由何机关、何种方法收监都未做出明确规定,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不易把握,造成监狱与公安机关责任不清、协调不力,甚至推诿扯皮。
(四)对罪犯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及惩处不明确。《监狱法》第58条规定了罪犯破坏监管秩序,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的八种情形,但这些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具体须达到什么程度可以给予何种处分、何种程度达到立案标准、构成犯罪以及某种行为应当对应适用哪一种处罚却没有具体规定。这就使得监狱在对“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罪犯进行管理教育时缺乏法定的惩罚依据,难以操作,影响了罪犯改造工作的依法、有序、规范运行。
(五)《监狱法》中关于减刑、假释的条件、幅度程序的规定非常原则,未对作为减刑、假释基础的日常考核做出规定,监狱和法院在减刑假释的具体标准上不统一,致使罪犯在日常考核成绩同等的情况下,减刑的标准、幅度却差别很大。监狱是罪犯改造期间监管和日常行为监督考核的具体执行者,最了解罪犯的改造表现,但只有减刑、假释的建议权,最终的决定权在法院,这样往往引起罪犯对监狱执法工作产生极不信任感,给监狱的改造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六)对监狱人民警察监管权利规定不明确。由于《监狱法》对监狱民警在监管权利的行使上规定不明确、不充分,从事监管工作的权力界限不明,造成一些民警在管理罪犯中不敢大胆管理,怕管理严格了“违法”,对顽固、危险罪犯心存畏难情绪,对打击狱内的歪风邪气极为不利;个别民警虽然大胆管理却容易越权,难以把握合法与违法的界限,这对惩罚和改造罪犯工作造成一定的障碍。
二、建议
针对以上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监狱建设和罪犯改造的实际,就完善监狱法律体系提出以下建议。
(一)希望立法部门进一步完善《监狱法》配套法律体系,确保刑罚执行的合法性、程序性、准确性。应尽快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制定用以协调解决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监狱与其他部门关系的法规。如:《监狱法实施条例》、《监狱武装警戒条例》、《监狱执法监督》、《刑满释放人员保护办法》等,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条文规定和立法精神,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释义、延伸和补充,形成较为明确、统一、规范的国家标准法律规定。
(二)完善司法文书材料移交范围。应当明确规定,收监时,交付机关除法定的法律文书外还应交付专档和副档材料,包括:罪犯是否有原损性伤残或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因多种原因造成伤害有碍正常服刑的证据材料或说明材料、是否有正规有效的法医或医学鉴定证明罪犯患有无服刑能力的精神疾病,以及罪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鉴定材料、思想动态材料、奖惩材料等,便于监狱了解掌握罪犯全面真实的情况。
(三)完善罪犯保外就医和罪犯服刑期间死亡的相关规定。应对监狱关于保外就医期间罪犯的管理、考察做出规定,明确责任和应有的权利,明确列举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予以收监执行的情形,对精神病、艾滋病等保外就医罪犯制定专门的监督管理规定,对罪犯在狱内正常死亡的处理作出具体规定。
(四)完善减刑、假释规定,充分发挥减刑和假释制度的积极作用。要进一步量化、细化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减刑、假释的规定,统一罪犯日常考核标准,建立科学的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体系,统一监狱和法院在减刑、假释上的标准,规范协调二者的关系,可尝试性地赋予监狱减刑、假释的决定权,充分发挥减刑、假释制度的激励作用,提高罪犯改造积极性,提高行刑效益。
(五)立足于实际,完善民警执法权利保障,坚决维护监狱的监管秩序。明确规定监狱民警执法的权利和保障措施,明确规定罪犯违反监规制度、抗拒改造应受到的惩罚措施和处理程序,确保民警能够依法按程序处置改造罪犯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从根本上解决民警中存在的打骂体罚罪犯行为。针对顽固危险类罪犯,应给予民警充分的法律保障和行使特殊手段的合法权利,以利于对这部分罪犯实施有效管控,有力地维护监狱安全稳定。
(六)整合社会资源,拓宽罪犯教育渠道,努力减少和预防重新犯罪。社会各界应给予监狱工作更大的关注和帮助,积极参与到教育改造罪犯工作中来,丰富社会帮教形式,努力构建一个集家庭亲情帮教,社会知名人士帮教,法律、文化、心理专业人士帮教等各种形式并存的全方位、多层次辐射、齐抓共管的社会帮教体系,积极消除因心理问题而诱发重新犯罪的可能。除监狱要在落实“首要标准”,加强罪犯职业技能教育,确保罪犯刑释时掌握一技之长,为刑后就业创造条件做大量工作外,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更要关心帮助刑释人员解决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率,最大程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据:中广网新疆频道)
这是由出席全国第十一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的新疆代表团提请大会审议的议案。该议案分为议据和建议两部分。议据是议案的根据,提出现在执行的《监狱法》面临某些新问题和挑战:(一)《监狱法》配套法律体系尚未建立。(二)收监送达司法文书的界定还不完善。(三)罪犯服刑期间保外就医规定不完善。(四)对罪犯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及惩处不明确。(五)《监狱法》中关于减刑、假释的条件、幅度程序非常原则,标准不统一,幅度差别大。(六)对监狱人民警察监管权利规定不明确。据此议案提出如下建议:(一)希望立法部门进一步完善《监狱法》配套法律体系,确保刑罚执行的合法性、准确性。(二)完善司法文书材料移交范围。(三)完善罪犯保外就医和罪犯服刑期间死亡的相关规定。(四)完善减刑、假释规定,充分发挥减刑和假释制度的积极作用。(五)立足于实际,完善民警执法权利保障,坚决维护监狱的监管秩序。(六)整合社会资源,拓宽罪犯教育渠道,努力减少和预防重新犯罪。议案对于议据提出的六个问题,都在六条建议中提出中肯的意见,以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定夺。这个议案写得非常明确、简洁、清楚。
【例文14】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的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
这个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国务院总理 李鹏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略)
这是一份提请审议法规的议案(草案)。标题即由提出议案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的名义;事由是“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文种名称为议案。共由三个要素组成。正文写明提交议案的缘由以及提请审议的事项。在本例文中,提交议案的缘由写得很简要;提请审议的事项很单一。有的议案提请审议的事项较多,就要分条列项写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