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非常规的手段,正是这种非常情况下的道德行为方式,成为个人最高形态的道德选择,以便与组织中违背公共信誉的行为抗争。
从个体行政道德角度考察,“检举”有其特定的含义与基本要素。
美国联邦法律把检举揭发界定为“一旦雇员或候选人合理地确信发现了违背法律、规则或规定的证据;或者发现明显的管理失误,资金浪费,滥用权力;或者发现某些对公众健康和安全具有实质性的、特殊的危险,某些个人就会向公众揭露这些内部消息”。“检举”是指组织内部的行政“个体人”通过越出组织程序的方式,向公众揭露组织内部的行政官员或部门违背公共利益、侵吞公共财富的行为,或者说,检举是对传统等级制的违背与反抗。
绕开常规途径,检举揭发行政组织或官员的玩忽职守和滥用权力,在正式行政组织系统中,这是“犯规”行为。一旦检举者从组织内部发出“警报”,意味着打破正常的沉寂局面,这种声音特别具有穿透力,它会撕碎掩盖在官僚组织秩序上虚假和谐的面纱,打破对背离法律与道德的“常规现象”敢怒不敢言的沉默状态。检举的直接目的是向公众提供某种信息,披露政府部门或官员玩忽职守和滥用权力的行为,以便对政府行为中潜藏着的风险发出警报,进而为这种风险确认道德责任。在行政组织系统内,检举必然涉及三种情况:提出不同意见、违背忠诚和控告。对检举者来说,选择以这种方式制止腐败,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困难,西赛拉·博克称之为检举者面临的“三种困境”,同时也构成“检举的三个要素”。
检举的第一个要素是“持不同政见”。它不仅是指检举者对组织与上级行为持不同的看法,而且也指通过检举引导公众对权威或多数人的观点产生不同的意见。一般意义上的不同政见涉及的内容很多,例如,对宗教教义的异见、对政府的政策或法庭判决的异议等。行政人员检举中提出的不同政见主要是对公共政策的不同意见。当然,对政策提出不同意见与实际揭露滥用权力或玩忽职守,两者之间存在着差异。在官僚权威看来,对政策提出不同政见就等于是在检举,是进攻性的、公开揭露的证据。现实中,的确有人通过检举揭发某些滥用权力现象,以表达对政策的不同看法;通过揭露政府的违法或违背道德的行为,以影响政府的决策。由于个体行政人员在提出不同政见时,总是与组织内部主流意见相左,会遭到同事或上级领导的反对,检举者在选择过程中,会产生思想斗争,并伴随道德心理的困境。
这必然涉及检举的第二个要素,即违背忠诚。在官僚传统中,组织内部的不同政见被看作是不忠诚的表现。检举者发表不同政见正如裁判员或教练对自己的队伍“吹哨”。当行政人员决定“检举”时,就是对同一机构内部的同事“吹哨”,促使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检举者会面临忠诚冲突,因为他很可能在任职时曾保证过要服从与效忠,宣誓并许诺对组织的忠诚。现在,当他越出这一常规,对组织内部的同僚提出起诉,就会被认为是违背忠诚与责任,检举者本人也会在誓言与违背誓言之间难以选择。
检举者面临的忠诚冲突直接来自组织内部的压力。他们批评、检举的是自己所在的组织,揭发的是内部丑闻,是从政府组织机构内部揭露腐败,这与外部揭露具有截然不同的性质,他们会遇到特殊的道德冲突。一方面,对某一机构、某些上司、同事的忠诚义务,会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转变成对检举者的心理压力;另一方面,政府雇员还必须对公众承担特殊的责任,忠诚于公共利益,一旦发现组织或行政官员违背公共利益,如果不揭露,对公众或受害人也是不忠诚的。如《美国伦理法规》要求雇员对国家忠诚,并认为对国家的忠诚高于对“个人、党派或政府部门”的忠诚。此外,他们除了承受组织内部一般的压力以外,也会受各级领导的压制。检举者也知道背叛组织的代价,知道那些说出组织内部真相的公共服务人员会遭到什么样的命运。因为他们知道,当组织部门与官员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日益扩张地侵占公共利益,并竭力掩盖这种利益侵占行为时,组织总是倾向于保护既得利益,尽可能设法掩盖真相。正如卡尔·弗雷德里克所说的那样,这是典型的“权力隐瞒”和权力密谋,这种“隐瞒”和密谋又会导致权力的进一步“隐蔽”,除非权力经常受到审查,否则就会强化密谋的欲望。一般来说,检举者能意识到反抗的风险,但总是希望能保住工作。所以,很多人在准备检举时,通常开始准备离开自己的工作部门。如果检举者身居要职,还能以辞职th表示反抗,这是引起公众注意的有效方法。也有人在检举前,先在别处谋得一个安全的职位,检举后就悄悄地离开原工作岗位,以免受打击报复。这样做既能作为行内权威、凭借内行的知识说话,又不受到伤害,但放弃原先职位,实际上也是为检举付出的代价。
检举的第三个要素是控告。在官僚等级制内部,控告具有最强烈的冲击力。控告的内容可能涉及同事或上司玩忽职守,故意隐藏风险,或者滥用权力。本质上是揭发某些个人或团体的违法行为,迫使他们对公众的利益损失承担责任。但如果控告的内容无法得到证实,最终还是无法确认谁必须承担责任,那么,这种控告也就构不成真正的检举。对控告者来说,面临的心理压力十分明显,他们对自己的控告的内容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否则无法得到公正的处置,这对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于是,控告本身也受到了某些限制。首先,有效的控告涉及的内容必定是马上会发生的事件,或已经发生但仍然产生着影响的事件。这种控告才可以成为一种“警示器”,成为组织健康发展的调节杠杆。其次,对很久以后才可能发生的事件,没有必要马上控告。一般来说,在某些腐败现象马上就要危害公共利益,即将极大伤害社会的情况下,控告可以起到最佳的效果。
正如旅途中,某种潜在的交通危险马上就要威胁乘客的生命安全,就需要立即“报警”,告诫人们某些影响安全的危险性。如果对不再发挥作用的系统中存在的安全缺陷发出“警告”,也不构成有效的控告。同理,对一种还完全没有设计出来的制度中潜在问题的揭露,或者说对还远远没有开始运行的制度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的揭露,也不属于控告的范围。
总之,负责任的检举有助于确认责任的行为,检举必须保证其有效性。
这要求检举必须具有直接性和明确性。检举必须是有证据的,可以被公开讨论,而不是一种模糊的预感,或是一种隐讳的预言,更不是出于发泄私愤而造谣惑众、阴谋陷害、或打击报复。这些行为与“检举”没有丝毫的共同之处,甚至会扰乱组织秩序,更严重地损害公共组织的信誉,最终侵害公共利益。从本质上说,出于私利的“检举”,与某些行政组织与官员违背公众信誉、损害公共利益具有同样的危害。虽然检举者的目的总是为了使公众对政府内部的违法事件引起警觉,或者说对某些重要人物产生质疑,但事实上,一旦检举,检举者自己立即会受到各种怀疑和威胁。组织内部的腐败分子总要千方百计保守秘密,他们会施以各种手段,让检举者难以在组织中生存。组织中的其他成员也会怀疑检举者的动机,怀疑他们揭发的事实是否真实,甚至会把他们当作喜欢刺探别人秘密的怪人,猜测他们的个人偏好与性格缺陷。由于检举总是伴随着不同政见、违背忠诚和控告,组织内部的同事会觉得检举是反常规的行为。与此相应的是,检举者的命运往往归于失败。从这个意义上说,检举具有深刻的道德意义,它是个体道德发展的最高境界。因为,检举必然伴随着个人利益的牺牲。
8.3.2检举的有效性与道德正当性
那么,怎样才能使检举尽可能有效呢?
首先必须赢得公众的信任与支持。如果公众对检举行为反应冷漠,或者漫不经心,检举者发出的信息就会因此而悄然消解。公众对检举者不信任,或怀疑他们的动机,检举就得不到支持。由于检举本身是超越组织程序的“反常规”行为,必定无法得到来自组织内部的支持,唯一的可能是得到公众的信任与支持,通过披露内部消息,引起公众的舆论谴责,进而对组织内部的腐败进行治理。如果公众对披露的消息没有反应,无法形成社会舆论,检举的目的就难以实现。另一方面,如果公众无法自由地获得信息,或者由于官方的强迫性措施而无法作出回应,比如在一个高度集权专制的国家中,公众既缺乏民主的渠道获得政府内部的真实信息,即使公众了解某些信息,并有意制止政府内部的腐败行为,但极度的专制统治,使得他们无法采取任何有效的行为,那么,检举的结果也只能造成对检举者的伤害。
其次,检举行为要求正义的制度背景,在这种背景下,密谋、威胁、强制等没有稳固的基础。由于专制统治经常对人们的所说、所想以及所听到的进行严格控制,检举就会变得特别困难,甚至具有悲壮的英雄主义色彩。正义的制度背景可以有效地保证检举者的控告行为及时得到公众的支持,一旦腐败行为曝光,马上就会引起公众的一致谴责,并受到法律的有力制裁。
在现代民主制国家中,对政府组织内部的检举相对容易引起公众关注,并能及时得到监督部门与司法部门的支持,通过严格的查证,对违法行为进行公正的处决,最终确保行政责任的落实。在腐败日蔓延,成为全球性的普遍现象时,现代民主政治体制可以确保最高的检举有效性。
相应地,确保检举的正当性同时是十分必要的。
检举行为涉及各种复杂的情形,检举者的动机也错综复杂,究竟如何区别不同的检举,如何识别检举行为包含的不同动机,这是考察检举行为必须考虑的问题。现实中,有些人检举是为了报复,有些人检举是为了达到个人私利,有些人甚至为了引起公众对自己的关注等等。不能否认,在我们的社会中存在着各种爱挑剔的、充满流言蜚语的检举,也不乏充满偏见、甚至阴险的揭发行为。那么,能否区别正当的“报警”行为与出于私利的检举行为?
或者说,能否对不同的检举者、不同的消息以及不同的检举方法和手段进行道德的检验?
这种区分与检验是可能的。凡是有道德价值的检举应该具有高尚的意义,其目的是为了打击最邪恶的人,维护公众的利益,为腐败行为的受害者伸张正义,迫使腐败的组织与个人承担责任。这是正当检举的标准。运用这一准则,我们不难区分,“当检举行为采取错误的或邪恶的方式时,或者当检举者对合法的私人事务曝光时(例如政治信仰、性生活等),那么,这种检举就显然是不适当的”。这是根据检举者的动机进行判断。困难在于,检举者的动机隐藏在行为的背后,公众很难直接判断检举动机是否公正,在很大程度上,检举的正当性依赖于检举者的个人道德素质,这对检举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检举者来说,当他们考虑是否应该选择检举时,的确需要考虑更多、更复杂的因素。由于腐败行为方式与表现形式极其复杂,大量腐败行为很难找到明确的界定,所以,检举者除了考虑一般性的后果以外,他们还会考虑检举正当与否的理由,从道德上考虑检举的善恶界限,努力寻找检举的合法性基础。这说明,那些准备说出秘密的人,实际上在检举之前就承受着双重压力,他们既要考虑自己的职业与前途,也要考虑检举行为的道德正当性,以取得公众的信任、理解与支持。
西方学者认为,可以从检举的三个要素出发,考虑其行为的正当性。他们的思考必须围绕着这样的要求:“提出的不同政见必须具有准确性;运用可靠合法的途径,以应付各种不恰当的行为,把违背忠诚降低到最低限度;控告必须具有公正性”。概言之,每一个检举行为都需要通过审慎的思考和检验,以制约偏见与邪恶。在决定“报警”之前,审慎地确认其行为的正义性,努力尝试确保检举方法与途径的正确性,以使检举行为成为一种道德的选择。
首先,检举者表达不同政见是为了增进公共利益。从这个要求出发,检举本身应该是一种负责的行为,不仅有利于公共利益,也要考虑讲出真相可能带来的伤害,如伤害个人或组织机构,最终可能会伤害公共利益本身。因此,检举者在表达不同政见之前,有必要作出各种努力,慎重权衡究竟应该讲出真相还是保持沉默,要求他们保证自己提出的报告是准确的;在讲出事实之前,反复验证事实的真相;明确要检举的事情在何种程度上是不合法的;明确要检举的腐败事件对公共利益的威胁已经到了怎样迫切的地步,这种威胁如何严重,是否可以作为玩忽职守和滥用权力控告它们。
其次,把违背忠诚的程度降到最低限度。如果事实证明检举行为是必须的,并且是正确的,那么,如何才能使检举中违背忠诚的程度降到最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