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政府将拨一笔款,用以对高血压病的防治。在分配规则与程序既定的情况下,政府应该如何分配这笔钱才有价值呢?假设有两种方案,一是将钱用于全社会范围的普查,以便让许多没有钱接受检查的人及早知道自己是否患有此病。另一种方案是将钱用于已经发现患有高血压的病人,帮助他们进行治疗,把钱用在最有效的地方。后一种方案的理由是,如果进行全社会的大普查,那些没有钱检查身体的穷人即使知道自己患了高血压,他们还是没有能力进行治疗,这样,花钱普查,并把病情告诉那些没钱治病的穷人,实际上是一种无效花费。如果把钱用于治疗那些已经知道患有高血压的病人,那么,就会提高资金的有效利用率。以功利主义的利益最大化为己任的公共行政决策者,就会遵循这一价值判断,把“有效”花钱作为决策过程中的道德价值导向,视之为必须履行的道德责任。
按照这一目的,决策者会认为,在一个资源有限的社会中,集中治疗已知的高血压患者,效果可能更好一些,或者说可以达到“利益的最大化”,即使为此放弃大规模的普查也值得。决策者就会决定把钱用于治疗而不是普查。但是,从利益最大化目标中引申出来的道德责任经常会发生冲突,决策者出于道德责任感而作出的决定,现实中往往会陷入麻烦。如果根据决定者的决定行事,为了整个社会的最大利益,必须放弃大规模的普查,那么,最贫困的地区,也就是医疗待遇需求量最大的地区,最终却得不到任何预防高血压的教育和普查,得不到政府的好处。这显然更有利于经济发达地区的患者,他们有条件进行前期检查,可以及时发现病情,进而又可以得到政府资助,进行及时治疗。可问题是,这对经济落后地区的患者是不公正的。政策实施的结果也表明,不管怎样详尽地计算效果,除了对那些已经得到医生治疗的病人有利以外,别无其他效果,难道这就是“利益最大化”目标中的道德责任吗?人们必定要问,决策者剥夺落后地区患者权利的理由何在?行政官员有责任遵从功利主义道德目标,却总是以牺牲一部分人利益的方式,达到所谓的“利益最大化”。在高血压的例子中,政府官员与行政人员在这种责任行为中,与穷人和弱势群体日益疏远,导致社会利益分配与公正原则对立起来,始终把一部分人作为另一部分人利益最大化的“手段”或“工具”。
这意味着,以功利主义道德目标为责任的来源,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另一种责任来源是义务论的“分配正义”目标。来自“利益最大化”的责任会使公共行政人员违背、甚至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把一些人当作“目的”,而把另一些人当作“手段”,公共角色的责任中缺少了“公正”对待每一个人的要求。功利主义根据其利益体系中的内在价值来推理、构想道德生活,主张只要产生或导致最大的善的效果,便是合乎责任的,是制定公共政策的依据。义务论却认为,道德目标是独立于功利或利益而存在的,用利益或善构想道德生活是错的,用利益的最大化来构建公共角色的责任更不可取。行政管理作为公共领域的责任行为,必须尊重全体公民的权利,并视之为至高无上的义务,不附加任何条件,责任来自于对人的权利的尊重。普里查德认为,“履行责任,或履行一个具体行为的正确性的意义,绝对不是被引申出来的或间接的”。
同样以高血压为例。政府拨款意在治疗和控制高血压,政府官员在决定如何分配使用这一款项时,如果从义务论的道德目标出发,每一个的权利应该得到同样的尊重,政府的决策使命是设计一种方案,使每一个人的权利得到同样的尊重,考虑如何把每一个人当作“目的”,而不是当作“手段”对待。约翰.罗尔斯则认为,政府对社会资源和财富的分配,应该把对最大限度地满足“最少受惠者”的利益作为优先责任,政府的决策必须保证处于最不利地位者的利益,如最贫困和最不幸者的需要,最落后地区的要求等。这是政府责任的基石,决策者应该把钱用于大规模的高血压病的普查,而不是用于对已知病人的治疗。因为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把钱用于“最少受惠者”的需要。更重要的是,这种责任可以保证社会资源分配中的权利平等与机会均等。这种公正的责任要求,不是来自于笼统的“利益最大化”目标,而是以最少受惠者为基础的普遍责任,以这样的责任为基础,政府对全社会的责任才可能得到充分体现。
不过,义务论的责任根源也存在着困难。政府作为全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表,为什么必须站在“最少受惠者”的立场上,把钱用在那些还没有发现自己病情的穷人或落后地区,而忽视那些已知病情者的治疗呢?这里,似乎陷入与功利主义同样的自相矛盾。从义务论的推论出发,也会得出义务论理论家不愿意看到的结论,即牺牲处境较好者的利益,以满足“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义务论的“正义论”作出的是肯定的回答,但是,如果把义务论的推理进行到底,难道处境较好者的权利应该被牺牲吗?有什么理由可以把他们作为实现“最少受惠者”利益的手段?这似乎是一个无解的悖论。对公共行政人员来说,义务论的责任来源同样缺乏充分的依据。
此外,美德理论的“品德”目标也是责任的重要来源。功利主义道德与义务论道德在确认行政人员的责任时,都注重道德责任的外在因素,如感性的幸福和利益,理性的义务与公正等,两者都忽视了履行责任的人,或者说忽视了遵循道德目标的行为者。目的论和义务论有一个相似之处,即都以道德原则和规则指导行政人员的责任,正确的选择来自于对原则和规则的正确理解。但正确的理解并不代表行为者一定拥有这种美德,有时,履行责任的人实际上是蔑视这个责任的,他们履行某种责任可能很不情愿。这是公共行政人员责任行为中常见的现象,也是他们从私人领域进入公共领域后的一个显著的行为特征。事实上,公共角色的责任经常来自于个人的道德品质,来自于个人对美德的追求。在许多情况下,只有从个人美德的角度,才能真实地解释公共服务行为的道德价值。公共角色按某种要求行事,能否遵循道德的要求,贯彻道德的意图,通常取决于他们的个人品德。
美德是人们履行责任行为的品质特征,“这些特征包含着在适当的时机具有履行确定行为的趋向”,如同情心、良心和忠实等,“‘美德’不应该与应当做什么的原则或陈述相互混淆,因为美德是一种有益的气质,是有益的习惯或者说是一个人所具有的或渴望具有的特征”。道德上的美德是人们履行道德义务的一种习惯或气质,不能与职责混淆起来。亚里士多德认为,把美德看成是做道德上值得去做的事的一种稳定的气质、习惯或特征更为合适。从这个视角评价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对高血压病人的行为取向,不论是功利主义的“利益最大化”,还是义务论的“公平”与“正义”,从行为主体的道德责任感来看,都以某种外在的道德命令为基础,是从理性“经济人”的逻辑推论出行为取向,而不是出于主体内在的道德品性。主张对已知高血压病人进行治疗的行政官员,其决定源于对所谓“公共利益”的考虑;主张对全社会进行高血压普查的行政官员,其决定出于平等自由的个人权利的考虑。
两者都从契约关系的基础出发,理解各自遵奉的道德目标。出于美德的责任行为应该出自个人的道德气质和稳定的品质特征,而不仅仅是按照道德的目标去做,出于美德的责任行为是行政人员、尤其是行政官员优良品德的外在体现,具有真正的内在道德价值。
美德伦理学更注重行为者的内在道德品性,寻找的是内在的善,追求行为的内在道德禀赋。政府和公共服务的行为责任应该出于行为者为善的意向和能力,这种意向与能力来自人的本性。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人类的禀赋与美德是人类固有的气质,通过认真培养形成的,是使人类生活得美好的能力。公共行政人员在长期的职责行为中,在遵循制度与外在道德责任的过程中,都会或多或少地融入本性中向善的气质。因此,不管政策制定者是为了实现功利主义的“利益最大化”,还是为了正义社会中的“公正”与“平等”,不论是主张进行高血压的普查,还是对某些患者的治疗,决策者选择行为的道德价值,最终都与他们的美德状况有关。
8.2行政个体道德的形成与发展
行政责任的实施离不开行政个体的身体力行,需要高度的责任感和道德选择能力。无论是制度性责任还是非制度性责任,也不管它们来自于官僚制内还是外部政治环境,或是自由裁量权,或是专业行政活动,或是普遍的社会道德目标,都需经过行政人员的个体选择才能得以运用。当行政责任“输入”到个人内心,与个人的责任能力相结合,“输出”的行为结果往往因人而异。有的可以忠实地履行责任,有的则可能完全违背责任,原因在于个体道德能力存在差异。在责任的“输入”与“输出”过程中,行政人员的个体道德心理机制和选择能力在不断地成熟与发展,伴随着他们的个体道德能力并进。个体道德是否成熟,直接决定履行责任的能力。因此,对行政个体道德的发展规律与特征作一探讨,有助于我们了解个体道德发展的基本过程,从中理解行政人员个体道德的发展与实现行政责任的关系。
8.2.1行政个体道德的形成
在行政伦理思想史上,研究者普遍认同道德心理学家科尔伯格的研究成果,认为行政个体的道德发展需要经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称之为“前道德阶段”。这一阶段行政“个体人”的职业道德相当于儿童道德发展的初期阶段。行政人员的道德责任感依赖于外在强制力,处于制度性责任的合法权威的控制下。这一阶段的个体道德能力以严格的官僚等级为基础,或依赖于外部政治权力和权威的强制性约束。行政人员遵循权威,服从上级,通常出于对惩罚的恐惧,或者说是为了逃避惩罚。
个体的责任能力处于被动服从的阶段,著名的社会心理学家科尔伯格称之为“前习俗水平”阶段,罗尔斯称之为“权威的道德”阶段。
科尔伯格认为,这一阶段的个人通过自己的行为结果与自身的利害关系来判断是非,理解善恶准则和道德要求。这一阶段由两个时期构成,一是惩罚与服从定向时期。这一时期的个人认为,凡是权威人物赞扬的就是好的、善的,凡是遭到他们批评的就是坏的、恶的,道德判断根据外在的权力和惩罚,据此作出避免惩罚和无条件服从权威的决定,他们不会有意识地思考惩罚和权威背后的道德准则。二是工具性的相对主义定向时期。这一时期人们开始考虑,准则是否符合自己的需要,有时考虑别人的需要,并初步考虑到人与人的关系,但常常视之为交易性关系。对自己有利的就是好的,不利的就是不好的,好坏由自己的利益为准。个人把正确的行动规定为能满足自己的需要或者能满足那些能够酬谢自己的人的需要,所有的选择都是实用主义的,以实用性或物质利害来解释行为的道德价值。
在社会心理学家看来,这一过程相当于个人在特定制度强制下的“体制化”或“制度化”进程。正如著名的斯坦福监狱实验揭示的那样,在受惩罚的恐惧感驱使下,人就会很快地被制度化或体制化。该实验的内容是这样的:
花钱雇一群学生,要求他们在两周时间内扮演囚犯和守卫的角色。“守卫”刚开始按照要求折磨“囚犯”,并不断地诋毁他们,给他们布置无意义的重复性任务。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逐渐变得超级残忍。一开始,“囚犯”因无法忍受折磨而反叛,并试图占领监狱。但是,这些努力都以失败告终,最后,他们逐渐变得消沉,无精打采,并开始出现无法控制的哭喊或尖叫,感情出现严重波动。该实验六天后就停止了。在社会心理学看来,该实验以及随后的重复性实验都显示了社会角色和规则的力量,当人们处于特定的社会角色与特定规则的强制之下,他们很容易被“制度化”或“体制化”,不管他们曾经是多么理性、多么有自制力。很显然,这种状态在道德水平上,处于典型的前道德阶段。它是以强制性为基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