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道夫·艾希曼作为德国政府的公职人员,他的终极委托人是包括犹太人在内的德国公众,直接委托人是他所在的德国政府部门。阿道夫·艾希曼在执行上级命令制定纳粹屠杀计划时必然陷入责任的冲突,他要对上级负责,执行屠杀命令,就必然会违背对包括犹太人在内的德国公民的责任,即便他根本看不到这种责任冲突的存在,但客观上他仍然承担着对包括犹太人在内的德国公民的责任,只不过,他在非此即彼的选择中,放弃了对公民的责任,而服从希特勒的命令。
对特定政府组织中的个人来说,不论他的地位多高,当他们为服从上级命令而放弃公众利益时,实际上他们已经被组织带入到了科层制的角色之中,如阿道夫·艾希曼,他甘愿做纳粹政府的工具,没有进行道德的自主选择,而是固执地服从于上级,不论这种服从是通过强制获得的,还是长期的身体力行已经内化为自己的道德信念,服从,实际上已经成为科层制下公共行政人员普遍认同的道德信条,并成为科层制组织文化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谁,只要进入公共组织,便会逐渐被同化,进而接受向上级负责的责任。更有甚者,这种普遍认同导致的一个结果是:除了激励的制度之外,群体对个体的压力成为个体服从的最大动力。在德国纳粹政府中,上下级之间的服从体制是非常严格的,因此,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行政人员和各级官员会毫不怀疑地服从上级的指示,执行所有非正义的政策和命令。
在这样的组织环境中,是无法培养出公共行政人员健全的道德自主能力的。
这种绝对服从的代价是放弃对社会公众责任。个体对上级的服从责任源于科层制对个体的角色界定和需要。在科层制的公共组织内部,为了实现效率目标,割裂了公共行政人员与社会公众的直接委托代理关系,而凸现了公共组织与社会公众、公共行政人员与公共组织的委托代理关系。这意味着,在公共组织中,公共行政人员首先必须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命令、必须向上级负责,而不是对公众负责,否则,就是无效率的。公共组织对效率的追求将公共行政人员塑造成为实现组织目标的工具,使得公共行政人员唯上级和公共组织目标是从。所以,不容怀疑,艾希曼的绝对服从是对政府组织忠诚的表现,是政府组织所要求的职业美德,从这种意义上说,他所说的符合康德的绝对命令并非全然狡辩。问题是,他执行了屠杀犹太人的计划,他忘记了最终委托人是包括犹太人在内的社会公众,他的行为是对社会公众的不负责任。他只是把自己当作第三帝国的工具,实际上,他已完全丧失个人的道德自主性,成为一个工具性角色。
其次,即便是服从上级命令,行为者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也不必负责任。
众所周知,对行为结果负道德责任是自由选择的必然结果。公共行政人员作为“个体人”应该且必须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但是,公共行政人员作为“组织人”服从上级恰恰是以对结果的不负责为前提条件。而这种不负责任是对责任的逃避,表现为个体行政人员否认自由意志和自由选择,以这种自我欺骗的方式获得对结果不负责任的合理性解释。正如艾希曼在为自己辩护时所说的,实际上他表达的意思只对自己的服从职责负责,而无需对结果负责,因为,他只是作为希特勒的工具在替他人履行职责,行为结果与他无关。
这一论点的意思是说,如果他需要对行为结果负责,那么,该行为必须是他自由地决定的。而道德选择的自由表现为两种形式:社会自由和意志自由。社会自由是指道德选择的外在可能性,即社会提供两个以上的选择对象。意志自由是选择主体的内在自由,表现为人根据自己的需要、信念和理想自由地进行选择。道德选择以意志自由为前提,又以道德责任为结果,主体在自由选择对象的同时,也自由地选择了责任。选择和责任是不可分的。
在公共行政组织的代理转换关系中,公共行政人员实际上经常需要在两种主要的责任之间进行选择:对社会公众负责或对上级负责。从理论上说,行政个体对两者具有自由抉择的能力。每一种选择,都同时选择了对后果的责任。但事实上,这种自由的程度往往与个体主观的道德努力有关,与个体的道德修养和品质高低密切相关。即便是阿道夫·艾希曼所处的行政环境,他仍然是具有选择自由的,他可以选择不服从希特勒的命令,拒绝参与制定屠杀计划。虽然在严密的组织控制下,他会为此付出代价,受到组织的惩罚,也就是说,他的选择自由度客观上是很低的,但是他如果具有为公众谋幸福的至高道德目标的话,他还是可以不为客观条件所左右而自由作出选择。在这种情况下,他当然必须对自己的选择结果负责,为自己的行为结果承担道德责任。
的确,这是需要高度道德自由性的选择。现实中,行政个体的选择常常处于对结果不负责任的地位。公共行政官员作为“代理人”,选择服从意味着个人对自己行为后果不需要负责任。因为,公共组织对公共行政人员职责的界定是模糊的,对结果的评价也往往无法量化,这让公共行政人员有理由对结果不负责任;另一方面,公共组织内部的权责是分离的,权力和职责不匹配、不一致。在“代理人”看来,他们只是工具,对结果负责的应该是操纵工具的手,而服从行为没有加入自己的意志和价值观。正因此,艾希曼在面对审讯时,否认自己对行为负主要责任,理由就是他只是在执行上级命令;而且他之所以按照上级命令制定屠杀计划,原因正是他不必为行为结果负责。只有对结果不负责任,不涉及公共行政人员的自身利益,公共行政官员才会将服从作为至高无上的责任。
事实上,政府公共组织的制度设计帮助了行政个体逃避对结果负责任。
根据萨特的观点,逃避对结果的责任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以拒绝自由选择来逃避对自身和他人的责任;二是拒不承认自身的自由,以否定自由选择的事实;三是所谓“严肃精神”,即把价值视为某种身外之物,并以此设定种种目标去消极地服从它们或无意义的追求它们,从而将一切都归咎于外在必然。三种形式都只是一种自我欺骗的不同表现而已。科层制下,公共行政人员逃避对结果负责主要表现为第二种。
阿道夫·艾希曼在逃避行为责任时提出,他的意志所遵循的是康德的绝对命令,他的行为符合康德的道德原则。康德的绝对命令是:“无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绝对命令倡导单一的道德命令,把它作为至高无上的道德原则,统摄整个社会生活。这种单规的义务论只提供一种道德原则(但是康德没有将屠杀作为道德准则),扼杀了个人的道德自主性,无法解决效忠上级义务和忠诚于公众的义务冲突。因此,从这个回答,我们可以看到艾希曼对上级的指令不做任何思考而绝对服从,事实上,他只承认对上级效忠的义务,否认意志的自由以及自由选择的事实,以否定自由选择这种自我欺骗的形式来否定对后果的道德责任。
其实,在科层制下,公共行政官员选择对上级的责任时,为了逃避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责任,往往会强调,他必须执行上级的命令(绝对命令),而命令是上级的意志,他只是执行,他不必为执行的后果负责。这种想法否定了意志的自由。实际上,即使是在极端的情况下,公共行政人员也是有自由能力选择不服从的,但是他们往往拒不承认这种自由,从而心安理得地选择可以不负责任的工具性行为,即从主观上获得了对结果不负责任的合理性辩护。
很显然,纳粹德国政府是典型的官僚结构体制,其严密的组织形式与严格的上下级关系,使第三帝国的效率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这种严格的服从与被服从体制中,如此多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与理性能力的官员,参与并推动了一场骇人听闻的非理性、非人道的罪恶战争。在惨绝人寰的大屠杀中,纳粹政府高度一致的行动,使得任何怀疑与阻止都是不可能的。人们不禁反思纳粹政府机器运行程序的合理性,而且从深层思考操纵这一官僚机器的个体官员与行政人员的道德理性能力。
希特勒的权威命令如此迅速、顺利地得到执行,这本身不只是程序与制度的问题,同时也关系到执行者个体的道德选择与理性判断能力。事实上,在官僚制度中,作为执行者的一般行政人员,甚至各级行政官员的道德选择能力都极其低下,或者说,官僚体制除了要求个人服从与忠诚以外,并不需要个人自主的判断与选择。组织中的职责对个人提出的要求,成为他们必须接受的美德,在这样的组织环境中,无法培养出健全的道德自主能力。纳粹德国的官员们在执行希特勒的命令时,都把它看作是服从上级的指令,全力以赴地支持和贯彻上级的决策是他们的职责,执行大屠杀的命令也只是履行职责而已。他们是坚定地忠诚于纳粹政府,或者说忠诚于希特勒的。
但是,没有人能否认,他们的服从与忠诚是盲目与愚蠢的,实际上丧失了理性自主能力。这与他们所处的官僚机器的性质密切相关。的确,今天的人们已经看到了权威体制对个人自主能力的制约性。米尔格莱姆的实验也表明,在权威的控制下,个人的理性选择能力是很低的,甚至几乎完全丧失自主选择能力。
7.3.2培养忠诚感的途径
我们已经看到,特定行政组织中的个人不可能完全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这是因为,在官僚组织结构中,组织的构架与权力的配置体现了行政责任的基本结构,作为“角色人”的行政人员理应从属于组织整体,没有独立的地位,也没有独立的个人价值。组织中的个人必须服从组织规则,履行组织的职责,保持对组织的效忠。他们的职责就是效忠于组织目标,履行行政权力的使命,承担维护公众利益的责任。服从与效忠是组织对个人的要求,也是个人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途径。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对组织的忠诚既是权力结构内涵的道德要求,也是个人自我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至今仍然可以看到公共组织仍然热衷于对其成员忠诚感的培养。
根据权力的“双峰对称”效应,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是必不可少的基本前提。在组织理论中,一直主张个人有义务服从上级指令,这似乎已经成为一个定理,也是现代政府组织与权力设置的理论依据。行政组织的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影响政府行使管理职能,也规定行政组织发挥整体效能的程度。为了有效地进行社会管理,政府组织与权力设置通常是一种层级结构,这种结构包括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如现代国家的官僚科层制。按照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的不同,层级结构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高纵型”结构,指管理层次多,管理幅度窄的结构,便于统一指挥,统一行动;二是“扁平型”结构,指管理层次少,管理幅度宽的结构,这是一种分权结构,缩短了上下级之间的行政距离,容易沟通,适应变化的能力强,有利于调动下级的积极性,行政效率相对较高。在现代行政国家中,这是政府实行有效管理的两种基本的组织结构。
两种结构都强调组织系统的有序性和等级差异。这种秩序和差异以逐级授权为基础,表现为上下级权力的统属关系,在层级结构的行政组织系统中,上下级之间是一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当政府权威被破坏,政府的决策执行遭到抵制、触犯、违背时,它可以凭借国家的名义,以国家强制力量为后盾,对下级实行制裁。在这样的组织系统内,下级与上级的地位是单向的,也是不可逆的,下级部门与个人必定处于从属地位,其职责也十分明确,下级对上级具有绝对服从的义务,个人应该效忠于组织。这种服从与效忠是实现行政目标的基本条件,也是行政权力的重要来源。
约翰·肯尼斯·加尔布雷斯曾经以权力效应的“双峰对称”理论解释个人服从的理由,并说明服从对实现行政目标的重要性。“双峰对称”理论认为,“组织只有赢得内部对其目标的服从时才能赢得外部的服从。其外在权力的大小和可靠性取决于内部服从的程度”。因此,组织系统中的个人服从是有效行使权力的基本保证,个人的从属地位是权力效应的决定性因素。
自上而下的等级次序是组织高效运行权力所必需的,也是政府实现组织目标的必要保障。根据加尔布雷斯的理论,“内部权力和外部权力所形成的双峰对称是一个组织有能力让人们服从其目标的首要条件”。行政人员作为个体,或者作为下级,其基本职责与任务是执行上级的命令,他们的角色只是组织机构整体安排中的一个分子。“个人要服从组织的共同目标,这种对内实行的权力就使组织有能力在外部强调自己的意志,内部对外部起关键作用。这是行使任何组织权力的一个永恒的特征”。在组织的协作体系中,个人的基本角色只能是服从与效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