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制度化的在职伦理培训。为了有效地在公共行政活动中落实道德标准,有效地按道德标准选择行政官员,西方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对公共行政人员的伦理培训,通过行政人员的在职伦理培训,增强他们的道德能力与自主性。在美国,自60年代的“水门事件”后,行政伦理日益受到重视,相应的伦理培训也逐渐兴起。1978年成立的政府伦理办公室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负责伦理培训,具体工作包括:为白宫、下属机构、华盛顿地区的伦理培训者和工作者开设相关课程,公布《政府伦理培训的最新项目》和其他相关伦理材料,协助、监督和评审下属机构的伦理培训项目,并且向国会递交年度伦理调查情况报告。此外,美国的各州也都设有伦理委员会,负责伦理培训。伦理办公室下面设立了教育办公室,由五人组成,保证伦理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据统计,伦理办公室举办的伦理培训班数量逐年递增。1989年,在华盛顿特区举办了19期培训班,该地区的伦理培训参加者576名。1990年举办了25期,参加者增至688人;1991年30班,1062人参加。这表明从1989年至1991年伦理培训的参加者增加了84%,每班人数由1989年的27人增至1991年的43人,但这仍满足不了需求:伦理工作者从1989年的6292人到1991年的8803人增加了40%。授课者一般都是来自伦理办公室的管理分析专家和律师。在实际的运作中,联邦以及各州的伦理培训采用的主要是“遵从模式”,但形式上丰富多彩,具有很好的实效性。在州级、地方、行业各个层面,培训的形式更加丰富多彩,各种模式结合并用。
为了增强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自主性,设计出四种主要的伦理培训模式。第一种称为“遵从模式”,该模式培训强调法律条文和各类部门规章,其目的是向参与者教授伦理法规,并帮助他们理解如何在公共管理角色上具体应用。第二种为“正直模式”,该模式在传授伦理标准和价值观的同时,倡导行政人员的模范行为,告诉行政人员该做些什么,并让他们学习道德推理过程。通过发挥个体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形成内在道德义务感,强调个体的道德自主性,以促进行政人员负责任的道德行为。第三种模式是把二者合二为一的“融合模式”,主要培养与正式的法律标准保持一致的道德判断力,即个体的伦理责任,如库珀所主张的,公务员要认识自己的职责,不仅对客观责任主动作出反应,而且对主观责任也同样主动回应。第四种是“整合模式”,这种模式把伦理作为组织的核心,并与组织背景、组织文化相结合,强调的是伦理与组织内各种要素的有机结合,使伦理成为一种规范的组织文化。该模式关注的问题是综合性的,涉及的范围从个体行为到组织内部各个因素的全面整合。从理论上讲,“遵从模式”是“一条规定性、强迫性、惩罚性很强的路线,设计这种实现伦理的途径是为了激励人们服从最低的道德标准和法律禁律”。值得注意的是,该模式在培训时有丰富多彩的授课方法,有现场报告、录像、案例研究、电影观摩、角色扮演、董事会博弈模拟、行为学习和演讲、分组讨论等。也就是说,在培训内容上,它是“规定性”、“强制性”、甚至是“惩罚性”的,但是在培训形式上却具有很大的弹性空间,教与学之间、学员之间有一个互动过程,学员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体现出该培训模式的主体性原则。再如“正直模式”强调的是自我负责和道德自治,它依赖行政人员积极、主动的道德学习,培养行政人员的道德品格。在“融合模式”中,特鲁尔逊提倡“激发道德想象力,促进对伦理争议的认识,发展分析技能,引导道德责任感和培养伦理行为”,进而增强个体的伦理责任。
“整合模式”则对主体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职员必须参加组织伦理法则的制定”,“组织的高层领导必须言行一致,或者通过他们希望促进的伦理模式为创造组织伦理气候树立模范”。整合模式强调的是组织整体的“道德环境”,既强调组织中个体的主动性,又强调组织文化的价值。
应该承认,伦理培训是反腐败策略的重要举措,它从行政人员个体的角度,以积极的方式,激发行政人员的道德能动性,对提高行政人员的道德自觉性具有直接的帮助。受训者或学习者在接受培训过程中,训练自我道德选择能力,学习自我道德判断及自我道德改造,积极主动地履行道德准则,创造性地运用各种行为规范和伦理标准,不断超越自我,增强履行行政责任的道德能力。在反腐败的各种措施中,这是诉诸行政个体的主动学习,它调动了个体的道德潜力,从行为者内部主动抵制腐败,这对增强行政人员的公共责任意识,自觉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6.4反思现实的权力监督体系
我国的反腐败斗争与廉政建设已经融入全球性的反腐败进程中。近年的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廉政目标仍然任重道远。目前的行政监督体系没有产生理想的监督效果,主要表现在现有的监督机制运行不畅,这和监督体系中缺少道德监督机制有关。长期以来,行政监督体制中没有道德监督机构,因而道德监督对政府行政人员道德行为无法起到实质性作用。行政监督因缺乏行为主体的内驱力而导致监督效率不高。有效的监督体系应是外监系统、内监系统和道德监督系统三者的有机结合。为了提高反腐效率,有必要在现有监督体制中建立相对独立的道德监督机构,强化道德监督的内在机制,把完善监督体制与确立行政道德监督机制视为一体两面的同一过程,从制度保证到舆论监督,由外而内地完善行政监督体系,从制度上最大限度地扼制腐败。
6.4.1防治腐败途径的理论探索
在如何治理腐败问题上,国内学者针对我国特定的社会与经济条件,从不同角度出发,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总结起来,比较有影响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1)认为改革的过程中出现了“制度真空”,因此反腐败必须重视制度建设;(2)认为政府管制太多,导致防治腐败的成本很高;(3)认为反腐败应该有坚决的法律措施,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条件下,特别需要加大力度。在关于防治腐败的各种讨论中,经济学家从经济学角度提出的解决途径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也是近年来争论较为集中的。
一种是“特权赎买”论。这种观点认为,采取赎买“既得利益集团”的“特权”(即公权),可以解决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以便扼制腐败的蔓延。学者张曙光认为,改革是一个权力和利益转移或再分配的过程……在人类历史上,自愿让出权力的事情是很少的。权力的转移或再分配通过只有两个途径:一是强夺,二是购买。既然掌握公共权力和进行公益决策的人不肯轻易放弃和交出他们的权力,改革又不能从其手中强夺,就只能通过腐败与贿赂的权钱交易的方法进行购买。所以,改革要利用腐败和贿赂,以便减少权力转移和再分配的障碍。张五常也支持“特权赎买”的做法。他与张曙光的区别在于,他主张公开进行交易,并由政府出面一揽子解决,而后者支持通过腐败这种私下、个别却是普通的交易达到用金钱收买权力的目的。张维迎也认为,消除腐败的努力如果要追求帕累托改进并不现实,而应该追求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即受益者所得大于受损者所失)。拿出一部分改革成果作为对既得利益者交出特权的补偿以换取更多的改革成果是值得的。
事实上,这种主张是将腐败看成自由经济与政府管制之间产物。各国的经验均表明,只要存在着自由经济与政府管制,腐败问题就会随之而来。
正如张维迎所说的,管制越多腐败越严重,腐败问题越难解决。这是因为,腐败主要是一个权力造成的问题,而管制为腐败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政府获得权力之后,这些权力最初的目的和它的使用方式可能完全不一样。好比说我们授予管制者权力,本是出于非常善良的目标,希望它维持市场秩序。但是管制者有了这种权力之后,由于这种权力带着租金,别人必然会来寻租,就会形成一种钱权交易。一个社会要消除腐败,必须削减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这是治本的方法。吴敬琏根据经济学的分析指出,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的广泛干预,即寻租环境的存在是腐败产生的重要根源。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为了从根本上治理腐败,要在消除寻租活动赖以存在的环境,即减少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上下功夫。而樊纲则认为,腐败之所以泛滥就是因为手握公权的人,也就是“有条件搞腐败”的人太多了。要想把我们经济社会中的“以公权谋私利”这种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程度,更重要的是体制改革,需要“减少公权的数目”,缩小政府的规模,减少花公家钱、“玩”国有资产的机会,把更多的事交还给个人与市场去做。
另一种观点是反特权赎买论。这种观点认为,通过腐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途径是不可取的,因此,“特权赎买论”遭到了尖锐的批评。卢周来指出,既然掌权者可用公权换到金钱,他们不会愿意一次性让渡手中的权力。中国社会目前就是因为掌权者尝到了权力可以换来金钱的甜头后更加珍视手中的权力,于是改革受阻,难以推进,而公权的出卖则愈演愈烈,由局部现象演变为全社会的弥漫性腐败。用腐败“购买”公权之说的另一个含混之处在于,没有说明谁可以购买公权?购买以后权力又落入谁的手中?根据俄国历史学博士西蒙尼亚的理论,改革过程中工商金融利益集团和掌握权力的官僚会相互勾结,运用他们的关系和财力把原来的公权转变成他们手中的私权,这样市场机制会被完全扭曲而徒有其表,真正支配经济运行的并不是市场的自由运作,而是这些新权贵的黑手,整个国家则滑向官僚资本主义与裙带资本主义。杨帆的批评则更加激烈,他认为,张五常在中国赤裸裸地鼓吹腐败私有化,休克疗法,瓦解国有经济和政府职能,在中国是有市场的,因为它符合一小撮腐败分子利用改革开放的机会侵吞国有资产以至全民资产的需要。在他们的蛊惑和利益驱动下,许多地方政府正准备把国有资产低价卖给企业经营者。在权钱结合腐败猖獗的社会背景下,难免演变成为一小撮人利用权力瓜分国有资产的狂潮,甚至从不合法的偷窃演变成合法的瓜分。而在外资大量进入的背景下,权力资本的恶性膨胀在国内不能取得合法性,必然向买办资本演化。
也有经济学家从更广的视野思考防治腐败的途径。汪丁丁强调,为了抑制中国国内的腐败,需要有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与制度创设,切切实实地采取措施抑制腐败,比如培育不依附于任何政治经济势力的社会中间阶层,在此基础上形成能够沟通社会各阶层的“公众空间”。盛宇明指出严惩腐败是一种事后迫不得已的措施,采取其他更有效的预防措施才是上策。加强监督机制是防患于未然的一个有效措施;改进干部选拔制度也是一个直接的手段;长期坚持加强对公务员们进行反腐败教育;高薪养廉政策对反腐败是必要的。
还有不少学者对公务员薪水与腐败的内在联系进行系统的实证研究。
胡鞍钢和过勇认为应大幅度提高公务员工资待遇。如果公务员的工资非常低,腐败就成为了公务员的一种生存手段。因此,应该在行政机构精简、政府职能转变的前提下,实行“增税养廉”的政策。对公务员实行退休养老和住房、医疗保障制度,一旦发现公务员有腐败行为,不仅开除公职,而且要取消其部分或全部退休金,增加公务员腐败的即期成本和未来风险,使腐败成为“高风险、低收益”的活动。
然而,高薪养廉政策也遭到了不少学者的质疑。第一,公务员的高薪政策本质上是以增加税收的形式将非法的贿赂转化成合法的公务员报酬,势必增加全体纳税人的负担;第二,这一政策本身可能会导致新的腐败。因为高薪必然会吸引众多人员加入公务员队伍,人们会使用包括行贿在内的各种办法挤进这支队伍。此外,收受贿赂可能已经成为政府官员的习惯和其工作的一部分,高薪未必能减少腐败。
综上所述,经济学家对腐败的见解为我们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值得借鉴的思路。然而,从伦理学的角度探究腐败和反腐败的文献资料十分少,尤其是防治腐败的途径探讨,由于实践的匮乏,理论上并没有提出有影响力的观点。事实上,腐败的蔓延除了政治、经济与社会等根源以外,伦理文化与伦理制度建设方面的缺乏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尤其是在行政监督体系中,我国现行的监督体制中缺乏一个重要的方面,这就是伦理监督制度。在行政法制建设并不健全、尤其是法治文化不发达的中国社会,缺乏伦理监督体制是导致腐败成本过低、腐败收益日益增大的主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