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规范伦理与科学伦理
进入20世纪以后,两个领域的区分演变成伦理学领域的重大变革,传统的规范伦理学开始向“科学的伦理学”转变,事实领域与价值领域进一步分离。英国新实在论者摩尔首次把伦理学划分为“规范伦理学”与“分析伦理学”,前者即关于实践或行为的伦理学,后者即元伦理学,又称科学主义的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和元伦理学的主要分野在于:规范伦理学为人们的道德行为确立各种原则和规范,并力图从理论上或经验上证明这些原则和规范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自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康德、黑格尔以及边沁和密尔,各种伦理学都以此为自身使命。元伦理学则一反这种传统,它立足于“严密的科学逻辑基础”,分析伦理学的概念、判断及命令表达的逻辑关系和功能,研究伦理学语言、语辞(术语)的意味或意义。就此而论,可以把规范伦理学称之为实践的或行为的伦理学,把元伦理学称之为“伦理科学的科学”。
伦理学研究对象的转向意味着“事实”与“价值”的区分已经演化为理论形态的分离。元伦理学中有两种理论倾向,一种是“认识主义”,认为伦理学是一种知识,伦理判断和逻辑分析应该包含真理,伦理学是一种科学理论;另一种是“非认识主义”,认为伦理学不可能成为一门科学知识,或者说它不可能成为一种具有真正严密的逻辑必然性的科学,因为它的判断、概念、术语不能容纳知识真理,只能表达情感、信念、态度或命令。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都割裂了事实与价值。
摩尔的直觉主义伦理学是“认识主义”元伦理学的主要代表。他在《伦理学原理》一书中,提出要创立“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伦理学导论”,因为以往的各种伦理学都没有获得科学的特性,所以不能很好地回答什么是“善”的问题。他认为,“善”是最单纯的简单概念,不能用任何自然的或非自然的东西定义它,善(good)与善的东西(something good)也是不同的,因此,对善的认识只能靠直觉,而不是描述性的或推导的。可是,人们总是习惯性地用自然的东西定义善,如快乐、幸福等,或者用非自然的东西定义善,如理性、意志等。功利主义的目的论与康德的义务论都犯有这种“自然主义”的错误。功利主义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规定价值的善,是从事实(to be)推论出应当(ought to be),混淆了“实然”(what it is)与“应然”(what ought to be)之间的差别。而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则反其道而行之,从“应然”(ought to be)推导出“实然”(to be)。它们都犯了“自然主义”的错误。
在他看来,“善”是不能下定义、不能分析的概念。以往的伦理学都对类似的伦理概念进行了错误的定义,结果是,以这些错误理解的概念为基础的伦理判断都缺乏普遍必然性与科学性。元伦理学的任务是纠正这些“谬误”,对一些基本的伦理概念、判断重新进行科学的分析。伦理学的“直接目的是知识,而不是实践”,那些注重于建立行为规范的伦理学没有科学性,因而缺乏普遍性,应该把规范伦理学变成纯理论性的、科学的伦理学,把“价值”驱逐出伦理学的大门,从而把伦理学归入经验事实领域,或者说科学领域,使伦理学变成形式主义的科学理论。
元伦理学中的“非认识主义”是把伦理学作为一种非事实描述的情感、态度或爱好的表达,认为伦理学不具备科学性与确定性,也不具有逻辑必然性与规范性。情感主义是这种“非认识主义”的主要代表。与直觉主义元伦理学不同,情感主义不承认伦理学具有认识性和科学性。桑塔耶那认为,在人的欲望、情感和兴趣以外,不存在任何价值,道德价值是以个人主体的爱好为基础的,只有与个人自身的欲望、兴趣相联系,才有道德意义。罗素则把科学与价值完全割裂开来。他认为,价值问题是科学以外的事情,它“完全在知识范围之外”,因而没有科学性。价值是人们欲望和情感的表达,不具有客观实在性。价值是由人类自己创造的,是我们的欲望赋予某种事物的特性,它完全是科学知识范围以外的东西。“这就是说,当我们断言这个或那个具有‘价值’时,我们是在表达我们自己的感情,而不是在表达一个即使我们个人的情感各不相同但却仍然可靠的事实”。价值所蕴含的不是科学真理,而是个人的主观情感或精神状态。他区分了“伦理句”与“陈述句”。
他认为,“伦理句”属于伦理学范围,是价值判断,但它没有表达什么客观事实,没有真假的科学意义。“陈述句”则不能归于伦理范畴,属于心理学或传记文学的范畴,它与科学性离得更远。其结论是科学包含真理,但不能表达情感和价值;伦理学不包含任何陈述,只表达情感和价值,但不能获得客观真理,因为情感的基础是个人的主观愿望,而不是客观的必然事实。由此,把科学问题和价值问题完全割裂开来。
维特根斯坦同样割裂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关系,把真和善对立开来,用语言的规定分割事实与价值之间的界限,他认为伦理命题不可能被分析,它超出了我们的语言之外,是不可说的,以此区分出“事实领域”与“价值领域”,并认定伦理学只研究价值问题,不具有科学性。艾耶尔也通过语言分割事实与价值。他认为伦理价值判断是规范的伦理符号,不能用事实的词下定义,伦理概念和陈述都是不可分析的,因为它们都不是真概念和真判断,所以由它们构成的命题都不能表述知识,如“你不该偷钱”,在伦理学上,这个判断也就是“偷钱是错误的”,或“偷钱是不道德的”。这里“错误的”和“不道德的”具有明显的规范性,由它们构成的陈述没有表达经验事实,判断的宾词并没有对主词作出解释,没有表达任何知识,而只是表达“某些道德情操”。所以,当不同的人对偷钱作出不同的价值判断时,实际上都是很难证实的,这种判断缺乏科学性和普遍性。
至此,事实与价值、科学与道德之间的界限演变成为难以逾越的鸿沟。
无论是“认识主义”还是“非认识主义”,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对立结构使伦理学不再具有理性的规范实践意义,伦理学自身面临如何融入分析主义潮流的考验。摩尔试图通过科学主义的途径使伦理学脱离传统规范性,追求伦理学的科学化,并把它变成一门真正意义上的科学,原本为个人与社会确立规范、提供价值引导的功能也在这种科学追求中消失。情感主义伦理学家则力图通过语言分析,揭示传统伦理规范是没有科学价值的。他们认为伦理学的对象不是科学知识,伦理研究无法揭示真理,而只是对主观情感与价值的表达。
3.1.4“政治”与“行政”的分离
上述两个领域的分离也延伸到其他社会科学,政治学与行政学的分离便是一例。众所周知,不仅伦理学领域出现了“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对立结构,政治学领域同样经历了两个领域的分裂,出现科学主义倾向。政治理论家们对政府管理中的“可行性”研究倾注了大量的热情,而对“可欲性”问题则失去了兴趣。按传统理解,政治理论研究“具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它包含着对什么才是在政治上为可行者的分析,另一方面,它也包含着对什么才是在政治上为值得想望者的探究”。第一方面探讨的是政治事件的可行性问题,如政府为缓解某一地区的贫困,哪些事情是可做的,哪些又是不可做的。第二方面探讨的是政治事件的可欲求性问题,如在帮助穷人时做何种事情是值得的和有价值的。传统政治理论同时关注对政府各种“可行性”选择的研究和各种“值得向往之事”的研究。
在20世纪的科学化思潮中,政治科学进一步分化和职业化,政治理论的两个方面也日趋分离。“政治科学家”渴望自己被称为“科学家”,并以此为自豪。这意味着,他们不再研究那些值得向往之事,研究兴趣转向“事实领域”的问题。政治学家已不再成为任何一种特殊价值的捍卫者,政治学被规定为价值“中立”的科学。这种中立价值的确立,首先借助于方法论的更新。
科学主义政治科学家从政治过程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构成入手,以“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解析政治生活,构建政治学的一系列方法论。美国的戴维.伊斯顿是第一位将一般的系统原理引入政治哲学研究的政治科学家。他在《政治系统:对政治学现状的探讨》一书中,对传统政治理论进行广泛而严厉的批评,认为传统政治学只有材料的堆积或无意义的价值判断,缺乏指导政治生活的普遍性理论。因此,政治科学的当务之急是建立一种一般性的统一理论,它能解释各个层次的政治现象,分析政治系统。他把系统理论引入政治研究以后,政治学界立即掀起一股系统分析热,先后出现了阿尔蒙德、米歇尔、阿普特等政治系统分析家。他们都试图以科学方法分析可行之事,以此替代政治学对可欲性政治价值的追求。
从政治学的目的来看,无非是“对政府的各种目的的系统化的思考”。
政治科学家把价值问题从政治科学中分离出去,似乎只有哲学家和伦理学家才有义务研究政府的目的与价值。然而,哲学家和伦理学家同样不愿意以传统的价值方法从事研究,他们更愿意从事更高、更抽象层面的科学研究,对传统政治学中评价“可向往性”之事的价值判断,或者从概念开始进行逻辑分析,努力建立一套分析价值判断的科学方法;或者对人们的价值体验与价值判断中的主观情感、情绪和爱好等感受性进行逻辑分析,进而建立一套用科学分析的逻辑语言,替代传统伦理学中的价值语言。他们更急切地要求扩大本学科的研究范围,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价值研究,把哲学和伦理学纳入科学的领域。因而,没有人愿意研究传统哲学和伦理学关注的政治价值问题,理论家们都以科学分析为自己的使命。在这种背景下,指望哲学家和伦理学家来研究政治价值问题,只是“政治科学家”的一厢情愿而已。这说明作为一种普遍趋势,价值问题已经弃而不论。
公共行政学从政治学中独立出来的过程,直接受这种科学主义思潮的理论影响,公共行政学的产生从一开始就得益于政治与行政的分离。行政学家认为,政治的任务是制定政策,行政是对政治的执行。政策的制定是一个价值评判与价值取舍的过程,离不开政治价值和道德目标的指导,政府的职责不是对政治价值的追随,而仅仅是对政治决策的执行,“行政中立”是政府行为的基本原则。行政学家关心的是如何通过科学管理的方法,运用技术手段,改进政府工作,提高政府行政效率。行政管理学家更愿意接受科学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如泰勒的科学管理方法,主张通过改进组织结构与作业技术,提高工作效率。他们普遍认定,效率是评价政府行为的最高标准,而合理的职能,可以使政府行为的效率达到最大化。因此,必须区分“政治”与“行政”,从根本上把政府管理的职能限定在“执行”的范围内。行政学应该围绕“促使政府管理变得合理化和高效率”而展开。威尔逊在《行政学研究》一文中也说:“行政学研究的目标在于了解:首先,政府适当地和成功地进行什么工作。其次,政府怎样才能够以尽可能高的及在费用或能源方面用尽可以少的成本来完成这些适当的工作”。行政领域同样只关注“可行性”研究,排斥价值问题。
也有行政学家在行政研究中涉及行政伦理问题,但大多是偶尔论及罢了,其思考的重点在于“科学的”管理效率。把政府的职责限于“执行”,效率就成为行政研究的主题。研究者只注重如何使政治价值具体化、技术化,关注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何“适当”处理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这使传统行政时期的伦理价值研究过多地关注具体的制度结构,如追求组织的系统化;工作方式与程序的合理化;权责分明;实行机关、企业计划化;在组织分工的基础上着重协调化;讲求效率;各种工作都要标准化等。政府行为的效率目标正是通过这样的制度设置得以实现。但是,竭力淡化“价值”研究,过多关注“可行性”问题,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成就,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政治与行政过程中出现的难题,对科学技术的追求带来的“工具”进步,最终无法回答政府行为中出现的价值问题。例如,政府在运用“价值中立”原则分配社会财富和资源时,以效率为基本导向,却导致社会财富分配的极度不均,20世纪中期的美国,由于分配不公引发的社会矛盾非常尖锐,而一味排除价值研究,政府的行政实践缺乏必要的政治价值与伦理目标的指导,使政府管理陷入困境,最终影响政府效率的提高。这表明,公共行政实践迫切需要引入伦理的价值机制,向规范的价值研究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