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初叶由于西学已大量传入,特别是有大批人出国留学或从事革命活动,中国人的世界知识已远非昔日之贫乏可比。经过耳闻目睹的体察和学习、研究,西方代议制的缺陷日益为许多人所感觉到,从而对之表示不满、加以批评的,已不再是偶然的例外了。所以不仅章太炎,而且孙中山也在那时就同样对西方代议制提出了批评。他指出美国各级官员或由选举或由委任,前者使那些略有口才者“巴结国民,运动选举”而得逞,而学问、思想高尚者反遭落选,“所以美国代表院中,往往有愚蠢无知的人夹杂在内”;后者则造成各级官员随总统而去留进退,“所以美国政治腐败散漫,是各国所没有的”。且其议会往往擅用纠察权控制行政机关,“常常成为议院专制”。由于上面所说的原因,孙中山对西方代议制的批评,也与章、马等的批评颇为相近。至于那时革命党人中还有一些无政府主义者,他们对各国政制,包括代议制度的批判、否定还要激烈而且绝对,那是出于其把政府视作“万恶之源”和反对一切国家机器的无政府主义立场之故,并不针对何种特定政制分别好恶褒贬,且可勿论。
中国资产阶级革命党人既然感到西方的代议制度亦并不理想,那么究应对它采取何种态度呢?章太炎的态度已如上述:要总统不要议院。他为自己这个主张提出一些具体的实施办法,其中包括:限制总统权力;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对包括总统在内的违法官员逮治罢黜之权;法律由民间贤达而不由政府制定,总统不得修改,百官不得违反,否则由法吏逮而治之;不亲自劳动者不得有土地、牧场、山林、盐池等;限制财产继承权;以及官吏及其父子皆不得从事工商,等等。这些措施的良好愿望无疑是要防止政治上的专制,经济上的垄断,使人民在没有议会的制度下仍可享受一定的政治、经济权利。
我们不可苛求先贤。但毋庸讳言,章太炎对代议制度的态度过于消极。在当时世界上还没有比资本主义代议制更先进的政治制度,虽然在欧洲有过巴黎公社,但早已转瞬即逝了;代议制度取代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是世界历史的伟大进步。如果因为它存在缺陷就断定其在中国“必不如专制为善”而干脆加以拒绝,是不妥当的。至于他所设计的那些取代办法,实在看不出有多少切实可行的成分,与他在《代议然否论》
中列举的中国如行代议制将会遇到的一大堆困难相较,他的办法如要实行将会碰到多得多的困难和无法克服的混乱。例如他关于由民间贤达制定法律而总统及百官绝对执行,谁若违反就由法吏逮而治之的办法,便纯属主观设想:谁能保证贤达们在制定法律时意见一致,所定法律代表了民意?谁又能保证“法吏”有这么崇高的品德和权力去逮治违法的总统?显然,章太炎立意的重点在于批判、否定代议制而不是改进或寻求理想的取代之法。
与章太炎不同,孙中山的态度是积极的。他虽也看到并且批评了代议制的不足与弊端,但立意的重点放在设法予以改进上。他通过考察各国政治,总结本国历史,进行了长达几十年之久的研究。姑不论他后来关于在学生时代即已想用“五权宪法”治国的回忆是否确切,他至迟在1906年11月就已正式向人宣传应在中国实行“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在同年冬的一次群众大会上,他对此作了详细阐发。他说西方各国的三权分立的代议制政治“在一百年前算是最完美的”,但现已暴露出不少缺陷,美国各级官吏不论选举的或委任的,之所以有种种问题,西方之所以常有议院专制,等等,就在于它们只有立法、司法、行政三权的独立,不能保证各级官员称职,也不能防止议会借故挟持行政。
为此,孙中山研究出在三权分立之外,再加二权的“五权分立”方案。所加的二权其一是设独立机关专掌考选权,把它从行政权中独立出来,对所有官员,从总统到基层,不论是选举的还是委任的,一律加以考试,合格的方准任职,以“除却盲从滥举及任用私人的流弊”;其二是设独立机关掌纠察权,把它从立法权和议会中独立出来,专管监督弹劾之事,以防止“议院专制”。这就是孙中山在武昌起义前即已设想和提出的“五权分立”制或“五权宪法”,是对西方三权分立的代议制度的重大改进。
1912年孙中山在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的三个月中,发布了一系列有利于发扬民主,给人民一定政治权利的政策、法令,特别是颁布了《临时约法》,以宪法的权威形式,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人民享有人身自由和其他各种自由、民主权利。还规定民国政制采行三权分立制,这是因为孙中山卸任在即,无暇从容制定五权分立制的宪法,不得已而把西方行之一两百年的政制移植过来应急,企图用三权分立防止袁世凯独裁,保卫共和制度。对此孙中山后来检讨说:“惟知袭取欧美三权分立之制,且以为付重权于国会,即符主权在民之旨,曾不知国会与人民,实非同物。”承认是犯了一个大错误。
辛亥革命失败后,孙中山不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从西方代议制度在中国试行的失败中,进一步加深对其缺点的认识,反复指出:欧美各国的“选举之弊,决不可无以救之”,各国的“代议政体都免不了流弊,不过传到中国,流弊更不堪问罢了”,因而他也更加努力探索改进之法,设计更完善的方案。他在1918年至1919年写的《心理建设》、1922年至1923年写的《中国革命史》等着作中,完善了在同盟会时代业已形成并宣布过的“五权宪法”方案,其要点是: 由每个县各选出代表一人,组成国民大会,来制定《五权宪法》;然后由国民大会选出总统组织行政院,选出代议士组织立法院,分别行使行政、立法之权;再由总统提名,立法院通过,委任司法、考试、监察三院的院长,分别成立三院,行使司法、考试、监察之权;上述五院皆独立行使职权,都只对国民大会负责;五院全体成员,以及国民大会代表,连同全国各级大小官员,皆须经考试院考试合格方可任职和行使职权;监察院对其他四院的失责者向国民大会提出弹劾,监察院人员的失责则由国民大会自行弹劾而罢黜之。
这一“五权宪法”或曰“五权分立”方案,把代表人民的国民大会凌驾于五院之上,体现了主权归民的思想;而一切官吏皆须考试合格的规定则旨在保证其称职和杜绝任用私人的流弊;五院各自独立和国民大会代表也须经考试合格,则是为了既防止官员擅权,特别是总统独裁,又防止议院专制。
在完善“五权分立”制的同时,孙中山还提出用普选制代替有财产限制的阶级选举制,提出以“直接民权”即人民用集会或总投票方式直接行使选举、创制、复决、罢免四权,以“制裁议会之专恣,即于现行代议制之流弊,亦能为根本之刷新”,以及把“政权”与“治权”分开,人民有充分的“政权”可以直接管理国事,而把“治权”交给政府,让“政府有很大的力量治理全国事务”,等等,从而对西方代议制作了进一步的扬弃。
19世纪末年以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进入了帝国主义阶段,当中国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在辛亥前后为创建和保卫民主共和制度艰苦奋斗之际,正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各种弊端已充分暴露,社会矛盾和冲突异常激烈之时。这些弊端和矛盾、冲突,或是不可克服的;或虽非如此,但当时尚未找到克服或缓解之法。把争取民族独立、国家富强,使中国成为世界先进国家作为自己主要奋斗目标的中国资产阶级革命党人,一方面只能把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作为自己学习的榜样和先生,一方面又强烈地感到它并不理想,苦苦探索更好的模式来改进以至替代,希望超过先生。所以,正像在经济上孙中山创立民生主义,企图预防资本主义发展以后必将产生的社会贫富分化、矛盾冲突,把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毕其功于一役”一样,在政治上也设计出“五权宪法”等方案来对西方代议制加以扬弃、改进。这是一种理论上的“超前”,其理想虽然没有实现,其爱国爱民的胸怀和进取不止的精神却是十分可贵的。
原载《杭州大学学报》198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