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处分适用的理论依据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其规范依据则为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服刑人员,由有权机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其进行事先治疗与进行相关的个别处遇是极为必要的。所谓治疗是指把罪犯假想成一个疾患者,罪犯因而如同病人需要医生治疗那样也需要矫正官员的治疗。对于那些具有危险性倾向的服刑人员需要矫正工作人员与有权机关来治疗他们的偏差行为。例如,对于那些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服刑人员,矫正工作人员可以协同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措施。而对于那些酒精依赖者则可以通过事先协议的方式,禁止他们酗酒;对于那些药物依赖者,则可以协同相关机关对其进行治疗与矫正。这里的处遇主要是指依据服刑人员的人性危险性程度而对其作出的分级处遇管理。实践中,我国有些省市的矫正工作分类处遇基本沿袭了监狱对罪犯管理的分类处遇模式,将服刑人员区分为从严管理、普通管理与从宽管理。
无论采用像对待病人那样的治疗措施,还是根据人身危险性程度来进行分类处遇,其目的是为瓦解服刑人员的亚文化结构,使其接受社会主体文化的制约,为其顺利复归社会创造条件。
(四)安置服刑人员的社会防卫模式:救济+帮助
早期的社会防卫论始于19世纪意大利犯罪人类学派之犯罪对策的论述,后经意大利刑法学家格拉马蒂卡和法国刑法学家安塞尔的改造,新社会防卫论思想遂成为欧洲社会矫正文化之主流。龙勃罗索认为,为更好地保护社会,对于犯罪的治疗就如同对于疾病治疗一样,应当为那些不幸孤儿和贫困儿童提供良好的教育,给他们以关心与爱护;对于那些无依无靠、失业、陷入贫困以及发生危机的成年人,给他们以照顾和帮助。菲利则更加直接地提出了五个方面代替刑罚的具体措施,包括经济领域的替代措施,诸如为工人建设廉价住宅,建设有公共照明设施的街道,建立老年保险、工伤救济制度;政治领域的替代措施,诸如协调政府和民众的愿望,言论自由;科学领域的替代措施,例如,诸如防盗门、保险箱的安装;立法与行政领域的替代措施以及教育领域的刑罚替代措施。新防伪论者安塞尔认为,社会防卫运动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第一,转变刑罚观念,反对传统的报复性惩罚制度;第二,保护权利(包括犯罪人的权利),保护人类,提高人类价值,从而建立一个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新体系,旨在实现改造目的,使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为此,他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出了代替监禁刑适用的具体方法:第一,以“开放监狱”、“周末监禁”等方式来对传统的监禁制度进行改革,罪犯释放前应先予假释一段时间;第二,扩大缓刑的适用;第三,推广苏联的“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制”和英国的“公益劳动制”(罪犯不被关押,参加一定数量的属公共利益的服务或劳动);第四,适当地用罚金刑替代短期监禁刑,可用“日数罚金制”等方法对罚金刑进行改革。
无论是早期的社会防卫论,还是新社会防卫论,其矫正犯罪人,预防犯罪的措施无非就是对具有潜在危险性的行为人给予安置、帮助与教育,以及尊重与保护他们的权利,以使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平湖司法局安置服刑人员的矫正文化模式体现社会防卫论的基本理念,其具体做法则表现为对贫困的服刑人员予救济与帮助。
如前文所引证的一个案例,平湖市新仓镇为安置服刑人员徐某,拨付了1.2万元资金为其建造住房;而后,又为其联系工作。平湖市新仓镇周某因盗窃被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周某家庭经济十分拮据,2007年1月出狱后试图利用在监狱里学到了数控车床操作技术找一份工作;但在他数次联系十多家企业后,均因有服刑人员的身份而遭遇拒绝。正当周某站在人生的十字路口,不知何去何从之时,镇矫正办不仅极力向一家五金厂推荐,而且还为其工作提供担保。现周某不但成为该企业的技术骨干,而且还担任了五人车间的负责人。
平湖市司法局安置服刑人员之社会防卫模式的建构不仅恢复了社会对服刑人员的认同,而且增强了服刑人员对于未来生活的信心与勇气,从而为服刑人员的顺利回归创造了条件。
(五)对服刑人员的政治教育模式:集中教育+个别教育
亚里士多德将一种至高无上的“城邦”这一社会团体称之为政治团体,在这里“政治”一词意味一种集体生活的最佳组织形式。按照孙中山先生的解释,所谓政就是众人之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之事就是政治。无论是从阶级的观点来谈论政治,还是从道德立场出发来定义政治,其均含有政治就是一种集体生活方式的最佳组织形式,本文正是从这一视角来使用“政治”一词的。对于服刑人员的一切教育都以政治为目的,让他们将公共生活的习惯带回到私人生活,让他们用民主的方式自己管理自己。组织服刑人员参与各种形式的文艺活动,让他们投入时间与精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发挥他们的特长为社会大众表演他们的天赋,是对服刑人员进行集中教育的主要方式。因此,对服刑人员集中教育的目的是提高他们的心志,培养他们一种集体生活的习惯,并将这种习惯用来组织自己的私人事务。对服刑人员的个别教育则侧重于行为人个体人格方面的教育矫正,以使其适应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通过对服刑人员政治教育模式的建构可以培养其爱法律与爱祖国的美德,因为法律是维系一种集体生活的连接纽带,而祖国既是集体生活的载体,又是集体生活的组织形式。以政治为目的的教育自然可以遏制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正如贝卡利亚所指出的:“当偶然性和随意性向青年幼稚的心灵提供道德现象和物理现象的摹本时,教育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教育通过感情的捷径,把年轻的心灵引向道德;为防止他们误入歧途,教育借助的是指出需要和危害的无可辩驳性,而不是捉摸不定的命令,命令得来的只是虚假的和暂时的服从。”平湖市司法局在对未成年服刑人员的个别教育中开创了政治教育方式的成功范例。平湖市司法局黄姑镇司法所成功矫正了一个已先后两次服刑的未成年服刑人员许某。许某在社区工作人员的政治教育过程中已具有一种基本的道德情操,逐步树立了自己的人生理想。
尽管社区矫正工作自2003年试点至今已6年有余,但时至今日仍未出台相关法律对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及其权限、社区矫正执行的职权范围、服刑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等进行规定,规范层面上仅有的依据是有权部门的相关“通知”、“办法”及“意见”等。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已向全国推开,因此,本文对平湖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的总结希望能够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尤其是农村的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范例;同时,亦希冀能为未来的立法提供实践层面上的支撑。
第三节 我国农村社区矫正工作路径选择
通过透视浙江省枫桥镇社区矫正实践,我们发现枫桥镇社区矫正实践主要蕴含了村民法治的基本路径,而村民法治的前提是村民自治。因此,枫桥社区矫正融会贯通了村民法治与村民自治两个途径。
一、村民自治路径
“市民社会”乃泊来之物,中国城市尚在孕育之中,乡土社会更自不待言。然而在我国的一些农村确实有了市民社会的雏形,甚至在一些农村市民社会已基本生成。根据市民社会的经典论述,其应为一个同政治国家分离的、以市场为核心的经济关系领域,它由个人所组成,并独立于政治国家。然而,随着福利国家的建构,国家逐渐加大了对经济的干涉,市场经济已不再属于私人自主的领域。正如哈贝马斯指出:“市民社会已不再包括控制劳动市场、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的经济领域,其核心机制是由非国家和非经济组织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这样的组织包括教会、文化团体和学会,还包括了独立的传媒、运动和娱乐协会、辩论俱乐部、市民论坛和市民协会,此外还包括职业团体、政治党派、工会和其他组织等。”因此,自主文化领域的形成则成为市民社会的题中之意。在我们看来,中国农村之市民社会是指村民私人自主的经济领域和私人自主的文化领域,前者包括诸如村民之经济自由、迁徙自由、合同自由等消极权利,后者则包括诸如农会、协会、村民委员会、村民大会、文化团体、电视传媒及其他各种组织。
枫桥镇于2004年进入浙江省100名最发达的乡(镇)的序列,并排名第26位,其2004年的生产总值为31.67亿元,农民人均收入为人民币8449元。枫桥镇为全国三大衬衫生产基地之一,全镇有各类工业企业8000多家,从业人员4万余人,其中销售亿元以上企业7家,销售500万元以上企业47家,2004年实现工业产值114.65亿元。枫桥镇形成了以纺织服装业为主导,机械、建材、针织、塑料齐步发展的完整产业链条,中小企业更是星罗棋布。
在枫桥有“农民讲习所”、法律服务所、“148”法律热线、村民调解委员会、护镇(企)队、护村队等村民自组织形式。在枫桥还有经过村民民主制订的村民自治章程。枫桥镇钟瑛村于2005年5月制定了《枫桥镇钟瑛村村民自治章程》,共有6章,计37条。该章程第3条及第4条规定了村民会议与村民委员会的权限划分,明确了村民会议为民主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为其执行机构;第7条及第8条规定了村民会议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虽然枫桥的村民与全国的村民一样,对其所承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并未拥有完整的财产权,亦不能如当下的城市居民般可以自由迁徙、自由转让自己的房屋、自由出让农村中的建设用地,但其私人自主的经济领域却已基本形成。尽管从国家与村民的组织之关系来看,枫桥自主文化领域的型构尚有诸多完善之处,但其自主的文化领域亦有了雏形。根据前述,在枫桥市民社会已基本生成。
社区矫正虽为一种刑罚执行活动,但其所注重的是基本权利的保障与人文关怀。它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惩罚、补偿与转化等混合手段来阻止犯罪人重新犯罪。
正如《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非拘禁措施执行监督的目的“是减少再度犯罪和协助罪犯重返社会,尽量使其不致再重新犯罪。”在传统的乡土中国,其典型的社会结构是家国同构。在此结构形态中,法治之路无从型构。因此,社区矫正也就无以存活。
传统乡土中国的社会基本形态是一个“皇权国家”与“宗法社会”的二元结构,国家依赖“皇帝”统治,乡村则依靠宗族权威而得以治理。但这并不是说中国乡村有着一个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市民社会。其实,国家是一个大的血缘体,家族是一个小的血缘体,整个社会以血缘为纽带达至家国同构,即“家者,国之本也;国者,家之固也。”民国时期,国家政权试图将权力的触角深入到社会基层,在农村实施依国家法律治理。然而,乡制实践并未将分散的农村整合到民族国家的目标内,反而形成了“政权的内卷化”现象。杜赞奇认为,推行乡制“确实达到了某些国家的目的,如摧征粮食、清丈土地……但同时,为完成这一任务而往往迫使乡村领袖与村民对立,结果使正直之人‘退位’,地痞恶棍充斥乡村政权,这使国家政权在民众的威信更为降低,实际上这是一种‘内卷化’的政权扩张。”因此,推行乡制并未使中国农村走向法治之路。农村依靠乡绅治理的结构发生变形,即一些宗族势力依附于国家政权继续存活。杜赞奇指出,“宗族在典章、仪式及组织方面的特征使它成为权力的文化网络中一典型结构。在华北的大多数村庄,宗族操纵着传统的政治机制。
村务管理、公共活动以及构成村委会成员名额的分配,都是以宗族或亚宗族为划分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