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矫正文化”模式建构的理念
透过平湖市社区矫正实践,我们不难发现平湖市社区矫正工作中融合了一种深厚的再社会化理念,即一种符合中国农村实际的“矫正文化”理念。“文化”一词是一个再也普通不过的用语了。人们常常视其为一种具有高雅知识或精神内容的活动,从而将它与一种表演艺术与表现艺术,以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联系起来。
然而,当试图从社会学视角来界定文化这一概念时,人们发现从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方面很难对“文化”一词加以准确定义。从文化概念的起源来看,其主要涵盖了四个面向的类型学:一是将文化视为一种知识或认知的范畴,文化因而被理解为一种普遍的心态,其中包含着完美的理念,即一种对于人类个人成就或解放的目标或渴望。马修·阿诺德的浪漫主义文学作品中最能体现文化一词的这一面向。二是将文化视为社会中的知识或道德发展的一种状态,文化一词因而被看成是集体生活的组成部分,而非个人意识层面的完美理想。达尔文的进化理论与涂尔干的社会分工论则反映了文化概念的集体良知这一面向。三是将文化视为一种社会中艺术与知识作品的集合体。一般的,我们日常中所使用的文化概念主要是从这一面向来加以理解的。四是将文化视为一个民族集体生活的方式,文化因而有着多种不同的视角。多元文化论,包括一个民族对于民主意涵的观念,就是从这一面向来对文化一词进行诠释的。从平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层面来分析,其对于文化一词的理解基本涵盖了文化概念上述四个不同的面向,本文也是从文化的上述四个面向来解读平湖市社区矫正文化模式建构的心路历程。平湖市司法局根据当地农村的实际情况,将矫正文化融于社区矫正的实际工作之中,从而形成一种融文化于监管、融文化于安置、融文化于教育的工作理念。
融文化于监管中的“文化”一词主要是指上述文化概念的第一个面向,亦即文化蕴含了个人成就的目标和价值理想。平湖社区矫正的文化监管模式就是培养服刑人员对家庭、社会与国家的责任心,使其明白仁义之道,忠孝之义。何谓“仁”者,子曰:“爱人”(《论语·颜渊》)。爱人即爱天下之人,而无私心也,此与西方“博爱”之价值理想亦有异曲同工之妙。《论语·阳货》亦载有孔子对学生子张问及何谓“仁”者的答问,孔子对子张说:“能行五者于天下,为仁矣。”孔子接着对学生解释了仁者所具有的五方面内容,即“恭,宽,信,敏,惠。恭则不悔,宽则得从,信则任焉,敏则有功,惠则足以使人。”所谓“义”,乃与“利”相对,其意指在各种复杂的人际关系中寻找一种恰当的行为方式。在孔子看来,这种最佳的行为方式就是选择一种既利己也利他的方式来调适各自的行为。所谓“忠”,乃与奸相对,意指为人诚恳厚实,尽心尽力,所谓“尽心于人曰忠,不欺于己曰信”(宋·司马光《四言铭系述》)。
“孝”之本意乃继承先辈之志也,孔子的下面这段话所指的孝就是从孝之本意来论述的,“弟子,入则孝,出则弟,谨而信,凡爱众,而亲仁《礼记·中庸》。”一般的,孝之意涵自春秋战国后乃逐渐演化为民众所惯用的“孝顺父母”之意。
在中国悠久的传统文化中仁之内涵秉承了爱人之心,此所谓仁者爱人也。但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仁者爱人”又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即如同费孝通先生所描述的,我国传统文化中维系私人道德体系的是一种差距格局,而非西方文化中的“团体格局”,因而我国传统文化亦难有西方文明所称道的“博爱”之栖身地。然在我们看来,无论是传统文化体系中差序格局对仁之意涵的建构,还是自近代以来西方文明中“团体格局”对于我国传统文化理念的影响,培养服刑人员的怜悯之情与同情之心对于其顺利复归社会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义利权衡乃有西方学说关于功利主义意涵考量,流贯着自由意志之理想;但若能瓦解亚群体为一时江湖义气而遗祸于他人与自己的亚文化观念,从特定的情景出发选择特定的背景来控制犯罪行为,则既利己又利他的义利权衡就能重构服刑人员的价值观念,使他们能够树立起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理念。为人尽心尽力,忠于自己的国家、社会与人民,则既能使服刑人员接受社会道德规范的约束,又能使其明白自己行为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孝顺父母,继续先辈未竟事业则更能彰显社区矫正工作文化监管模式的价值目标,即将服刑人员转化成一个既具有家庭责任感,又具有强烈事业心的守法公民。
融文化于安置中的“文化”一词主要是指上文所述文化概念的第二个面向,即文化为一种集体生活的组成部分。格尔茨指出,人是生活在由其自己编辑的文化之网的动物。同辈伙伴互动所给出的意义,曾经生活在世的先辈所给出的意义,将要生活在世上的人所给出的意义以及整个人类所给出的意义聚集在一起,就构成了每一个体的生活世界。生活世界的深层结构就是我们习以为常的文化结构。
正是由于我们大部分人生活在同一文化结构下,我们常常会对共同的文化价值观念作出习惯性的回应,而很少批判地提问我们为什么共同信守这一习惯。千百年来,中华民族传承着仁义忠孝之美德,扶贫帮难之秉性。那么,对于贫困成年服刑人员,对于那些因家庭原因而辍学的偏差少年,社区矫正工作者既有防卫社会,以遏制其再次实施犯罪的法律义务,同时又有帮助他们摆脱贫穷,使他们重新树立起对生活信念的道德义务。瓦解服刑人员的亚文化规则,改善其个人所处的环境,以更好地保护社会不受犯罪与越轨行为的侵扰与危害。对于遭遇不幸的少年服刑人员,对于贫困成年服刑人员的生活救助,其均是实施融文化于安置这一矫正理念所涵盖的重要内容。
融文化于教育中的“文化”一词主要是指上文所述文化概念的第三个与第四个面向。融文化于教育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开展丰富多彩的文艺活动,以树立服刑人员的爱国之心,而这种爱是促进他们不断把公共利益置于私人利益之上的原动力;二是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讲授活动,以树立服刑人员的爱法律之心,而这种爱是构筑一种集体生活,建构一个和谐社会的原动力。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树立起服刑人员的爱法律与爱祖国之心,不仅可以预防他们重新犯罪,而且还可以促进社会秩序的重整。当然,对服刑人员的教育还包括个别教育,亦即根据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开展不同形式、不同层次与不同内容的教育,以促进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三、矫正文化模式的建构
平湖市司法局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创造了独具特色的矫正文化模式。详言之,“融文化于监管”这一工作理念的实践模式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通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合理配置来构建监督管理的合法化模式;二是通过公益劳动对服刑人员社会责任心与仁爱之心的型塑来构筑一种规范化模式;三是协同有权机关通过对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服刑人员的治疗与个别处遇来构架一种保安处分模式。“融文化于安置”这一工作理念的实践模式主要体现为一种社会防卫措施,具体包括了对服刑人员的救济与帮助两方面的内容。“融文化于教育”这一工作理念的实践模式则主要体现为一种政治教育方法,即通过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来型塑服刑人员的德行与品质。
(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监管的合法化模式:法理权威+克里斯玛权威
韦伯区分了三种合法性支配,即传统权威、克里斯玛权威与法理型权威。传统权威来自于既定的习惯法权,我国古代的君臣关系,以及欧洲诸国的世袭制均为这一类型的合法性支配。克里斯玛权威是指个人凭借其卓越的个人才能或天赋而获得的一种合法性支配。法理性权威则意味着权力来自于法律与规则的事先规定,人们对于这些规则与法律的遵守意味着将会使自己的行动更具效力与效率。对于我国广袤的农村之秩序整合而言,若纯粹依靠法理型权威,则农村很难得以井然有序。因为,在我国的农村,乡规民约与乡土文化仍有着厚重的基础,乡村权威的来源并不依据法律或成文规则的事先规定,人们之所以遵守一种既定的传统是因为人们向来就是如此。中国的乡土社会依靠一种既定的习惯与乡村社会中权威人士的威信得以整合。有些非常棘手的问题仍得依靠乡村权威人士来协调解决,而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诸项监管措施由于其柔性多于刚性,因而就更加需要乡村威权来治理。但是,乡村的乡规民约与习惯传统又不能与国家法相冲突,而社区矫正则为国家对罪犯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其国家法属性则更为明显。因此,在我国农村实施社区矫正,必须以国家法与相关政策为依据,而不能依凭习惯来执行社区矫正。
前述案例中,新仓镇司法所马所长则为法理型权威,而老张则为克里斯玛权威型;这种既尊重乡土文化的传统习惯,又按照国家法的规定执行刑罚的人员配置模式能起到良好的矫正效果。
(二)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的规范化模式:社会责任心+仁爱之心
这里的规范是指恰当行为的规则,是行动者平衡利己与利他的最佳行为方式。
在我们看来,若社区服刑人员的公益劳动采用监狱对于在押罪犯的劳动惩罚理念,那么,公益劳动一词也就同罪犯劳动无异了。公益劳动与在押罪犯的劳动两者之间显然有着极为重要的差异。对于监狱中的在押犯而言,他们所接受的劳动是一种惩罚性的,其理念所秉承的是一种报应主义的刑罚观念。因此,在押罪犯的劳动创造性与积极性就消解于刑罚的惩罚理念中,对在押犯的强制性劳动也就培育不了罪犯对家庭、社会与国家的责任心;相反,这种报应式的强制劳动却更可能促使其仇恨社会。而服刑人员的公益劳动则不应是惩罚性的,而是恢复性的,目的是培育他们的社会责任心与仁爱之心,以使其顺利复归社会。
平湖司法局对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的监管实践则正好体现了这一理念,他们将公益劳动视为服刑人员回报社会、服务社会的一种最佳途径。平湖市当湖区大胜村顾某因挪用单位资金被处2年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期3年执行;2006年12月经公安机关交接,由平湖市司法机关负责对其进行缓刑考验期的考察。在矫正工作人员对其进行3个月的监管之后,顾某希望能以实际行动来报答社会对他的宽容,欲以仁爱之心来回报社会。市矫正办得悉服刑人员顾某这一想法后,及时帮助顾某联系到正在就读的品学兼优的孤儿干某作为其帮困对象。现顾某除了负担干某的学费以及基本生活费外,还定期走访干某所寄居的家庭。平湖市当湖街道孙某因诈骗罪被处有期徒刑3年,同时宣告缓期4年执行。孙某为回报社会的宽容,于农历2008年1月15日给敬老院的80位老人每人送去一份汤圆与烧鸡,以回报社会对他的宽容。当湖街道司法所还组织30多名服刑人员于2008年3月10日在黄家浜村的一条村级公路两边建造了长达1000多米的森林长廊,取其名为“育新林”,意谓“植树造林、重获新生”。平湖司法局不仅融法理权威于乡村习惯中,使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获得了厚实的合法性基础,而且融社会责任心与仁爱之心于服刑人员的公益劳动监管中,以促进服刑人员顺利复归社会。
(三)瓦解服刑人员亚群体文化的保安处分模式:治疗+处遇
保安处分的必要性始于18世纪末德国学者克莱因的论述,其具体制度的提出则在19世纪末。保安处分的依据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其具体内容为对被处分对象的治疗与改造。实施保安处分的具体方法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剥夺自由的保安处分,包括隔离治疗处分与改造处分,前者如预防性拘留,治安拘留;后者如对酒精中毒与滥用药物者的惩戒,对厌恶劳动者、流浪者、乞讨者等的收容教养等。
二是限制自由的处分,包括隔离处分与改善处分,前者如择业禁止,限制居住,禁止出入酒店及娱乐场所,取消驾驶执照等;后者如保证实施良好行为,监视行为,保护观察等。三是对物性的处分,例如,没收、关闭营业场所等。保安处分的适用依据一般见于各国刑事法律以及相关的刑事政策,但对于隔离处分的适用则只有依据法律的规定;如果隔离处分之预防性措施非依法律作出,则意味着该处分侵犯了相对人所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我国刑事法律目前尚无保安处分的具体规定,而保安处分的一些具体预防性措施则散见于行政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在我国适用保安处分,须依据行政法规定由有权机关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