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为配合解决“看病贵”问题国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吗?
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可以免征各项税收。但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也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80.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也有减免税规定?
答: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81.妇幼保健、疾病控制等卫生机构有哪些减免税规定?
答: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但对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也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也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82.个人和单位的房屋、土地提供给卫生服务机构可否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根据国家规定可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83.个人和单位向红十字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纳税时有哪些优惠规定?
答: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捐赠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捐赠额,也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税前全额扣除。
案例
某集团公司,2008年获得利润909万元,公司董事会热爱公益事业,通过非营利性的和平基金会向红十字事业捐赠100万元,虽捐赠金额较大,但未超过年度利润额12%的比例,捐赠额100万元占利润总额909万元的比例为11%,所以捐赠额仍可全部扣除计税。
此公司2008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909万元利润总额-100万元捐赠额)×25%税率=202.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