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财政部近日就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问题下发了通知。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精神,在税收上制订的优惠规定。其目的是进一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有:一是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是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三是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四是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即将下达。
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所适用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85.电影集团公司、电影企业的电影发行等收入有哪些税收优惠规定?
答: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86.图书、音像制品等出口可否享受出口退税待遇?
答: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87.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的收入可否免征营业税?
答: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88.个人购买科技馆、博物馆、文化馆等的门票款中是否包含税款?
答: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都免征营业税。
对各类投资主体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青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文物保护单位举办的文化活动,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第一道门票收入,也免征营业税。
89.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有哪些免税规定?
答: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在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营业税。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也免征企业所得税。
90.文化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可否申请减免税?
答:创意文化产业基地、有困难的文化企业,可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91.个人和企业向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有哪些减税规定?
答: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公益性捐赠的范围为:①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②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③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④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案例
赵文斌从事个体经营办了个服装厂,2008年获得利润10万元;他很热心文化事业,在年底时通过省文化局向文化基金会捐赠4万元,这应如何计算减征个人所得税?
赵文斌通过国家机关向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减征,但因捐赠款为4万元,超过了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乘以30%可扣除比例,应为3万元的可扣除金额,还有1万元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赵文斌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允许扣除的捐赠额)]×35%(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6750元(速算扣除数)=17750元
92.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可否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3.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什么性质的税种?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于1988年9月27日发布;2006年12月31日,为加大对建设用地的税收调控力度,抑制建设用地的过度扩张,从国家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出发,又进行了修改,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将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国家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旨在用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调整城镇土地的级差收入;为了有利于改善民生,也制订了一些税收优惠规定。
94.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等娱乐场所要不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为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推动宣传文化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国务院办公厅已下达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关于“加大政府对文化事业的投入,逐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要求,除了各级政府继续增加对宣传、文化事业的财政投资外,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具体征收办法:一是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二是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地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三是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设立基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财政部要根据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对原有的政策进行修订和完善,制定新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体现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管理要求,加强对资金的宏观调控和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