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原告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有关诉讼义务:
(1)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法庭秩序,服从审判人员指挥;
(3)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举证和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4)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47.人民法院处理行政案件有哪些程序?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起诉状,先由立案庭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通知予以立案或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立案审查的内容包括:(1)原告资格、被告资格;(2)诉讼请求及事实根据是否明确;(3)是否属于受案范围和本法院管辖;(4)是否属于复议前置;(5)是否在诉讼时效内。
案件受理后,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通知被告应诉和发送诉讼文书;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必要停止执行、是否需要先行给付、是否不公开审理等方面。进入开庭审理,需要经过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合议庭评议、判决裁定等程序。
48.一审判决结果会是怎样的?
答:行政诉讼一审判决有六种情形:
(1)维持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这需要基于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2)认定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或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全部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对房屋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审查发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资料不全,应当撤销该权证,责令房屋管理部门重新审查、公告后发证。
(3)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这针对被告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不作为情形,如因工商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投诉不处理引发行政案件,经审理查明情况属实,法院应当作出责令工商管理部门限期处理的判决。
(4)认定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直接改变(变更)行政处罚决定。如公安机关对王某作出治安拘留十五天的行政处罚,法院审查后认为该处罚决定过重,可以直接变更为罚款。
(5)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主要针对受理后发现原告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或者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或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职责,但不属于被告法定职权等情况。
(6)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适用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作出维持或者撤销判决的情形。如镇政府拆除了村民李某的房屋,其违法拆房的行为既成事实,无法撤销,即确认镇政府行为违法。李某可根据判决申请国家赔偿。
49.不服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该怎么办?
答: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定或判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中告知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上诉。如规定期限届满不上诉的,则一审法院的裁定或者判决开始生效。
上诉一般通过一审法院提起,再由一审法院将案件材料和上诉状移交给上一级法院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经审查认为诉讼主体合格,未超过法定的上诉期限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被上诉人(原告上诉的,被告为被上诉人;被告上诉的,原告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应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10日内提出答辩状。
50.上诉后是否可以撤回上诉?
答: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如争议双方自行和解,可以向二审法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一般情况下,二审法院会同意撤回上诉。但存在下列情形的,二审法院不能准许撤回上诉,应予以纠正或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1)行政机关胁迫上诉人撤回上诉的;
(2)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上诉人作出让步的;
(2)原告、被告、第三人有两方同时提出上诉,只有一方提出撤回上诉的;
(3)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的。
51.二审法院会如何作出判决?
答:二审法院通常会通过开庭审理后再作出裁定或者判决,案情简单的则会采取书面审理作出裁定或者判决。二审法院作出裁定或者判决有以下几种情况:
(1)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或裁定发回重审。主要针对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的;一审判决遗漏了当事人或者遗漏部分诉讼请求的;一审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对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行政案件,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依法改判。主要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由二审法院直接改判。
(3)维持原判。一审认定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52.什么是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
答: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如过了上诉期限的一审判决,二审法院的最终判决),认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况,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启动再审程序有三个途径:(1)人民法院主动决定再审;(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3)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的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也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申诉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53.如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该怎么办?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公民都必须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的,公民可以申请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54.提起行政诉讼如何交纳费用?
答: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诉讼费;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诉讼费。诉讼费先由原告或者上诉人交纳,最后根据判决或者裁定结果来承担。
公民作为诉讼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案例:孔某不服交警部门行政处罚诉讼案
2007年7月27日,孔某在街道上驾驶摩托车,因未戴安全头盔被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拦下,经查孔某未随身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驾驶的车辆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又不相符合。交警大队根据《浙江省实施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枛办法》第七十四条第1款第1项规定,对孔某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罚款50元;根据该办法第八十五条第1款第1项规定,对孔某驾驶车辆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不相符合的行为罚款1000元;根据该办法第八十五条第1款第2项规定,对孔某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罚款1000元。三次共处罚款2050元。孔某认为交警部门属于重复处罚且处罚太重,于2007年9月28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市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原告孔某的三个交通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但是《浙江省实施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枛办法》第八十五条第1款第1项、第2项规定,交警部门对相应违法行为可以实施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原告持超过有效期的C1驾驶证驾驶轻便摩托车的行为情节较轻,被告对原告这两个违法行为均按最高限额1000元罚款,处罚偏重,属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罚款合计450元。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