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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行政诉讼篇(1)

35.什么是行政诉讼?

答: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裁判的一项法律制度。

向人民法院状告行政机关,同状告个人或者企业相比,在规则适用上是不同的。前者适用国家《行政诉讼法》,后者适用国家《民事诉讼法》。

36.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答: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与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十分相似,主要有以下方面:

(1)原告与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告,即作出被起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哪个行政机关。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5)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具体行政行为。

(6)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37.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有哪些规定?

答: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诉讼,主要是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事项。如: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38.哪些事项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枛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这些行为本身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类行为往往属于行政专属权力。

(3)行政指导行为、行政调解行为。这类行为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这类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不产生新的实际影响。

39.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什么人?

答: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后,经常会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所谓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通俗地说是指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的人。这与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同样情况。如县国土局根据申请将一块宅基地的使用权登记给王某,其邻居张某认为这块宅基地属于自己的,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县国土局的土地登记,这样,王某就成为本案的第三人。第三人可以由法院通知参加行政诉讼,也可以申请参加行政诉讼。

40.谁能担任行政诉讼的代理人?

答:行政诉讼代理人按照代理权的不同来源,可以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1)法定代理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的人提起行政诉讼,通常是由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近亲属代为诉讼。这些人属于法定代理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定代理人有权处分被代理人的有关事项,不需要被代理人认可。

(2)指定代理人。在特殊的情况下,如无行为能力的原告其法定代理人死亡的,由法院指定代理人。被指定代理诉讼的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原告所在单位的人或其他公民。

(3)委托代理人。原告或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也可以委托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参加诉讼。如果委托其他公民须经人民法院许可。委托代理人的诉讼代理权限按照被代理人的意思而定。

41.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有什么要求?

答:在行政诉讼中,凡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都称为证据。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根据举证规则,原告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被告(行政机关)应当为证明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提供证据。提供的证据要被法院采纳,应当符合“三性”:一是,合法性。证据收集方式是合法的,证据形式也是合法的。二是,真实性。即证据本身是真实可靠的。三是,关联性。即与需证明的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2.提起行政诉讼有期限规定吗?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这个时间在法律上称为“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向当事人明确告知起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如果没有明确告知的,或者起诉时间被耽误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如没有明确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如行政复议决定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也按照这一规定计算。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43.人民法院如何管辖行政案件?

答: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搞清案件该由哪个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是从级别和地域两个方面对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案件作出规定的。

(1)级别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由县级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以省政府或者国务院各部门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一般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特别情形。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与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规定同时符合。如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4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吗?

答:在行政诉讼中,只有行政机关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不能直接起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某镇政府工作人员甲、乙、丙三人以镇政府拆除违章建筑为名拆除村民丁的住宅,并在拆除过程中与丁发生肢体冲突致丁轻微伤,丁欲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国家赔偿,只能以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如发生违法行使职权的,由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45.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有哪些权利?

答:公民提起行政诉讼本身是行使救济权,进入诉讼程序后还享有如下权利:

(1)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2)有权进行辩论;

(3)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

(4)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

(5)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6)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有申请撤诉的权利;

(7)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8)有提起上诉、申诉和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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