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什么是社会化管理服务?
答: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根据《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浙委办〔2003〕60号)规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主要包括:做好确保养老金按照足额发放、为退休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帮助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或遗属津贴,集中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建立退休人员健康档案、组织退休人员开展健康有益活动等。广大企业退休人员长期以来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家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他们的晚年生活通过实行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实现了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30.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有哪些待遇或权利?
答:根据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以领取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对于个人账户的继承,《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险〔1998〕4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其中,在职职工死亡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乘以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另外,《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劳社老〔2007〕7号)第五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自谋职业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其所需费用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31.被判刑、劳教的参保职工养老保险怎么处理?
答:根据《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险〔1998〕43号)第三十九条,参保职工被判刑、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个人账户和社会保险关系予以保留。个人账户继续计息,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前,按记账利率计息;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后,按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如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释放,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0年或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的,办理退休手续后,从实际办理手续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计算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应以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且服刑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为0;计算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以本人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相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计发。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果退休后被判刑或劳教,服刑、劳教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恢复政治权利或劳教期满后的基本养老金按服刑、劳教前的标准发放,以后按规定正常调整。另外,退休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未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缓刑期间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
32.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符合条件怎么办?
答: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企业和个人共同足额缴费的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规定,个人可以按照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延缴,延缴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为止。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2款规定:“参保人员不延缴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3.我是农民,如何获得养老保障?
答: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城市化,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模式遭受巨大的冲击,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越来越突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后,国家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率先探索建立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浙江省各统筹地区纷纷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在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中积极开展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目前,多数统筹地区都采取了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为辅的方式,建立了个人账户积累式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如杭州市2007年10月开始实施《杭州市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凡具有杭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从事农业生产,且尚未参加其他政府性养老保险的人员,都可以参加农民养老保险。具体缴费以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为15%,政府补贴比例为5%,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的19%建立。养老金待遇水平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结合农村居民纯收入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因此,农民可以通过参加户籍所在地的农村养老保险,获得老年的基本生活保障。
34.我是被征地农民,如何获得养老保障?
答:对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2003年下发了《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浙劳社农〔2003〕79号),对征地时劳动年龄段以上和劳动者年龄段内人员的生活保障做了明确的安排。2005年又下发了《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3号),要求对2003年起的被征地农民,做到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对2005年1月1日起的新征地农民,做到即征即保。目前,对征地时已经是劳动年龄段以上的人员,建立个人专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直接实行养老保障。其中,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个人专户,社会统筹账户由政府出资以作调剂之用。享受的待遇与缴费水平挂钩,一般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个人专户中的本息可以继承。征地时处于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也建立个人专户,由集体、个人缴费和政府出资组成。征地后如果未就业,可以领取不超过两年的生活补助费,补助期满后仍未就业并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可以领取低生活保障金。如果征地后就业,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专户储存额按规定进行衔接和折算。
35.什么是企业年金?
答:目前,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实行的,体现社会公平和互助互济原则,只能保证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要满足一些高消费群体的养老需求,国家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提倡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旨在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2000年,国务院在《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中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可以从成本中列支。2004年4月,原劳动保障部颁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并于当年5月1日起试行。该《办法》规定:参加企业年金缴费的职工,退休后将在依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外,还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
36.我是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如何保障?
答:为保障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的基本生活,浙江省对原国有企业中符合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浙劳人险〔1984〕218号、〔19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享受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并且,为使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适当对生活补助费进行调整。尤其近年来,每年都对生活补助费进行了一定幅度的调整。如2009年2月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9〕16号),将生活补助费由每人每月365元提高到了420元。
37.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怎样的?
答:为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的基本生活,使遗属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9〕17号)又一次对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进行了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63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3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53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1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48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60元。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非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3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8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28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25元。
案例
服装厂要为老马补缴多少基本养老保险费?
老马自1998年5月开始在杭州××服装厂工作,2008年5月离开了该服装厂,离开服装厂之前的月平均工资是1200元。老马在服装厂工作期间,服装厂从2002年7月至2007年10月为老马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没有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足额缴纳,共为老马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5708.46元。为了不影响以后退休时正常领取养老金,2008年7月,老马要求服装厂把拖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足。那么服装厂要为老马补缴多少基本养老保险费呢?
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老马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是服装厂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社劳〔2006〕142号)、《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经社保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未缴的,允许一次性补缴。补缴的基数为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的比例为补缴时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因此,服装厂为老马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应为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050.25元。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20%。据此,可以计算出服装厂应为老马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为120月×2050.25元/月×20%-5708.46元=43497.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