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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养老保险篇(2)

20.因失业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原单位参加的养老保险继续有效吗?

答:因中断工作而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在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能计算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存储额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继续计算利息。待你重新参加工作并重新缴费后,缴费前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缴费年限可以与失业前的缴费年限累积计算。另外,根据《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社老〔2006〕142号)第四条规定,参保人员失业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因此,在原单位参加的养老保险继续有效,并且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保险待遇。

21.我参加养老保险13年,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领取养老金吗?

答: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制度规定,职工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和条件有以下几条:一、按国家和所在地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办理了正式的参保手续;二、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的退休手续;三、退休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到201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四、被保险人缴费年限以企业和个人共同足额缴费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五、被保险人按国家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在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合并计算。要领取基本养老金,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外,还要达到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等条件,如果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参保人员个人可以按照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延缴,延缴至缴费年限满15年后,可以按领取基本养老金。虽然你参加养老保险只有13年,如是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就不需延缴即可以领取养老金。

22.退休时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在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即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由省统计局核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根据《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社老〔2006〕142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劳社老〔2007〕7号)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参保职工本人退休时历年(1998年1月1日以后)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与参保人员退休时浙江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乘积。缴费工资指数按本人的缴费工资与相对应年份的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确定。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按照职工本人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再乘以一定的比例计发。

23.2009年退休,养老金应如何计算?

答:国务院2005年12月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对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了改革。为使新老办法平稳过渡,待遇水平合理衔接,《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社老〔2006〕142号)规定,在过渡期内的(2010年10月31日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算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算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封顶。2009年退休(退职)的人员,按照《关于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17号),继续实行新老办法对比,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算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封顶比例为90%。同时,为解决与2008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2009年退休(退职)人员在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另加过渡性调节金,杭州、宁波、嘉兴、湖州4市及在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省属与行业单位为35元,温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7市为40元。

24.最低基本养老金有什么意义?

答:为保障退休人员老年生活,我国建立了最低基本养老金生活保障制度,规定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予以补足。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当地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2008年修订后的《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符合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退休人员,其退休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60%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60%予以补足。

对2009年退休(退职)人员,《关于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17号)进一步明确,如按当地2008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60%计发的最低养老金待遇水平,低于当地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200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水平予以补足。

另外,《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浙劳社老〔2006〕142号)规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能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按照“双低”办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中断缴费的人员;退职人员;执行“前补后延”的人员;未按浙江省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上年已按规定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25.档案和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核定退休年龄以哪一个为准?

答:1999年3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对职工出生日期作出了新的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因此,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当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新规定,对职工身份证和职工档案同时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职工的退休年龄准确无误。

26.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答:《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为视同缴费年限。”因此,参加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确认条件包括: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为其所在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的工作年限;该职工为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另外,根据《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劳社老〔2007〕7号)规定,军队复员干部到企业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或自谋职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政策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主要有以下几项作用:一是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作为退休资格条件;二是确定作为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百分比依据。

27.养老金会像工资一样上涨吗?

答:退休人员为国家建设做出过重要贡献,逐步适当提高养老金水平,有利于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提高他们生活质量,是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重要体现。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本养老金应当根据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按照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和物价增长幅度定期进行调整。”自2002年开始,浙江省对基本养老金水平做了多次调整,并且调整幅度越来越大,全省月平均养老金水平也越来越高,到2008年底,已达到1310元。浙江省每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方法分为普遍调整和适当增发两个部分。普遍调整的实施对象为所有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办法实行“双挂钩”,挂钩对象分别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退休人员缴费年限的长短。适当增发的实施对象一般为没有建立个人账户的退休职工、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职称的退休(退职)人员等。

28.参保职工退休后到哪里领取养老金?

答:现在我国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和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这是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就是改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发放。根据《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9号)规定,社会化发放的主要形式是通过银行转账(转入个人活期储蓄账户)、邮局寄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或委托社区服务组织送发,从根本上保障了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当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进行核查,防范和制止冒领养老金。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规定,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将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等。在停发基本养老金后,又被确认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的,则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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