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8918900000037

第37章 知识产权篇(3)

被告一帆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其所生产的产品JF-100HW型干手机与原告三菱株式会社的JT-SB216DS型干手机对比,在外观(尺寸、线条、颜色等)方面基本一致。被告均安公司位于杭州市余杭区,销售被告一帆公司生产的JF-100HW型干手机。

原告三菱株式会社认为两被告生产、销售JF-100HW型干手机行为构成对原告三菱株式会JT-SB216DS型干手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模仿。2007年7月,原告三菱株式会社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一帆公司和被告均安公司。

(备注:几乎与此同时,原告三菱株式会社以仿造、伪造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上海恒星公司、被告上海华轮有限公司、被告一帆有限公司。

两个案件起诉案由相同,原告的实质主张内容一致,上海恒星公司的涉案产品为一帆公司生产的贴牌产品。此案详情见附件一)原告认为:

1.原告涉案干手机产品为知名商品。被告一帆公司原样模仿原告涉案干手机的商品形状和外观,完全抄袭原告干手机宣传册,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的混淆,误导消费者,具有明显的恶意,使消费者极有可能误认为原告与被告一帆公司之间存在某种合作关系或存在使用许可关系等。主要论点有以下四点:(1)原告生产的JT-SB216DS型干手机在中国同类产品领域内有相当的知名度;(2)原告的JT-SB216DS干手机的商品外观和形状具有独特性,是识别原告产品的重要标志;(3)被告一帆公司原样模仿原告的干手机行为是中国法律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均安公司明知被告一帆公司的违法行为,仍然销售其产品,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4)被告一帆公司抄袭使用与原告的干手机的产品宣传册完全相同的宣传册。

2.被告一帆公司的行为是利用原告的优质产品的竞争优势谋取暴利,从而无偿地占有了原告通过正当竞争占有市场所付出的劳动,侵犯了原告的竞争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因此,原告提出以下五项诉讼请求:(1)被告一帆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模仿原告干手机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一帆公司停止使用侵犯原告着作权的干手机产品宣传册,销毁被告现有的全部侵权宣传册;(3)被告均安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模仿原告干手机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两被告向原告就生产和销售模仿原告干手机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书面道歉;(5)两被告赔偿原告制止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付出的全部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一帆公司辩称:(1)原告生产的干手机(型号:JT-SB216DS)在中国的同类产品领域内不属知名商品。(2)原告的干手机(型号:JT-SB216DS)的商品外观和形状不具有独特性,不是识别该产品的重要标志;答辩人生产的产品与原告生产的该产品不可能造成混淆。(3)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原告指控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4)原告宣传册中的文字和图像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着作权法上的作品,所以不构成着作权的侵犯;即便构成侵犯着作权,本案中不能与不正当竞争纠纷并案审理。所以原告诉请答辩人停止使用宣传册,销毁侵权宣传册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被告均安公司辩称:答辩人销售被告一帆公司生产的干手机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两被告均未提供证据。

庭审中,经杭州市中院释明,原告三菱株式会社确认其指控两被告实施的是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5条第(二)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第二项诉讼请求“指控被告一帆公司抄袭宣传册”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非着作权侵权行为。

根据杭州市中院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控辩意见,法院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如下两个方面:

1.原告三菱株式会社生产的JT-SB216DS型干手机是否系知名商品;该款干手机的外形是否属于“装潢”的范畴;被告一帆公司、均安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三菱株式会社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侵犯

2.被告一帆公司和均安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一:被告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对知名商标特有装潢的侵犯。

争议焦点二:两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行为。

审理判决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公开审理,于2008年8月22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三菱电机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1.原告三菱株式会社提供的有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生产的JT-SB216DS型干手机属于知名商品;涉案干手机在我国境内尚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公众所知悉。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之规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原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之规定,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竞争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法院认为:(1)三菱株式会社已就两被告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之行为明确要求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来获得保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具体条款可适用的情况下,原告三菱株式会社针对同一行为还要求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一般原则性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2)此外,原告三菱株式会社主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理由为被告一帆公司是一种搭名牌和知名企业的“便车”,使消费者对原、被告产品产生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尚不能证明被告一帆公司实施了搭“便车”、“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张也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经典评析

本案原告三菱株式会社对相同情形对不同的被告,同时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诉由相同,均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反不正反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原告三菱株式会社还认为被告一帆公司和被告均安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下面,笔者对本案进行评析。

本案焦点之一:被告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对知名商标特有装潢的侵犯。

在这个问题中,首先要确认原告的涉案干手机是否知名商品。这是适用该条法律规定的一个前提条件之一。这一前提一旦成立,才考虑原告的涉案干手机外形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所规定的知名商品的“装潢”,即被告生产销售同样外形的产品是否构成对原告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侵犯,最后才考虑两者是否会产生混淆或者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一、原告的涉案干手机是否属于知名商品

(一)知名商品认定的法律适用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2.《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一项对知名商品的定义为: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对知名商品的定义规定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同类推荐
  • 百案法律导航

    百案法律导航

    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您是沉默不言还是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我们应在什么情况下运用法律、怎样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由宁夏贺兰县人民检察长董克仁同志所编著的《百案法律导航》一书,选择老百姓面临困惑最多的吃、穿、住、行、婚、债、医、劳八个方面一百多个法律案例,从案例重现、法律分析和法律链接三个角度对每个案例进行剖析。
  • 刑事诉讼与辩护代理

    刑事诉讼与辩护代理

    本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基本法律知识宣讲系列丛书之一,具体内容是宣讲和普及我国刑事诉讼辩护与代理中对广大群众最为重要的相关制度和规范,涉及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研究(1895-1928)

    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研究(1895-1928)

    西法东渐、列强环伺的中国近代时期,刑事诉讼制度在艰辛和曲折中获得了较大的突破与发展。在对中国传统刑事诉讼制度回溯与反思的基础上,作者总结了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四个发展阶段及其特征,并对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的背景、路径及理念进行了探析。在此期间,无罪推定、程序法定等新型法律原则开始输入并在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得到一定发展。同时,检察及律师制度亦开始引进,中国近代化审判制度的雏形开始显现,北洋时期大理院创制的判决和司法解释例,不仅成为实现外来法律资源本土化的最便捷途径,亦成为各级司法机关非常重要的裁判根据。与此同时,执行制度也开始趋向文明并与传统的行刑制度相区别。
  • 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的权利意识的增强,现实生活中各种类型的侵权纠纷逐渐增多,尤以人身损害赔偿案最为突出。在面对这类纠纷时,由于相关的法律知识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很多受害人在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方面感到困惑。为了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人们的法制意识和依法维权的本领,编辑一本人身侵权纠纷方面的普法读物,确有必要。这样一本读物应当采取通俗易懂的活泼形式,同时尽可能涵盖人身侵权方面的各种法律知识,具有实用性和指导性。在这种想法的基础上,我们策划和编写了这本《人身侵权损害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最新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最新修正本)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热门推荐
  • 捕捉幸福之永恒的爱恋

    捕捉幸福之永恒的爱恋

    “夜哥哥!你不要走好不好?小叶儿不要你走!”“小叶儿,夜哥哥也不想走,可是我有事必须得走,我会回来找你的,你乖乖等我好不好?”夜安慰到,可不管夜怎么安慰,小叶儿的眼泪就是止不住的流,虽然他们才相处了短短一个月,但是在这短短一个月的时间里俩人已经在彼此的心里烙下深深的回忆。最后夜还是走了,走的时候还给了小叶儿一条项链。小叶儿边哭边看着带走夜哥哥的车边大喊到:“夜哥哥!你一定要回来啊!我会乖乖等你的!”而夜已经听不到了。十五年后……
  • 弑天修魔

    弑天修魔

    在这个弱肉强食的世界,胜者为王,谁管是非对错!宿命姻缘由天定?天凭何定!只因我背负了宿命,佛要我活着我便能活,佛要我取经我便取经,佛要我死我只能去死!我命由我不由天!谁稀罕那天赐的宿命,谁在乎那虚妄的荣誉!你想我死,我就偏要活给你看!你拈花一笑,毫不留情猎杀着却说众生平等立地成佛,那我便将你莲台宝座倒置,神挡杀神,佛挡杀佛,破天成魔!
  • 邪神有约

    邪神有约

    抓猛鬼,灭僵尸,斗妖魔,入冥途,最强组合即将带你进入奇幻的灵异世界;当最萌的美女天师身边有了一个最强的黑暗助手会有什么意想不到的爱情故事;一次诛邪之战令我坠入黑暗;三界唯我不属;五行唯我不灭;六道唯我不入;······
  • 傲娇王妃,腹黑王爷别乱跑

    傲娇王妃,腹黑王爷别乱跑

    这是神马玩意,我竟然穿越了!?不过看样还不错,老爹挺有钱,四大家族中最有实力的南川家。恩,没错,我就是大小姐_南川魅琪。O(∩_∩)O哈哈~看本小姐如何逆转乾坤吧
  • 雪王殿下爱的就是你

    雪王殿下爱的就是你

    该作品是以作者与雪王的生活为原型的创作小说,描述了作者主人翁与雪王的爱恨情仇以及最终拥有的真实爱情,值得一读
  • THE SIX ENNEADS

    THE SIX ENNEADS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玉笛暗飞声

    玉笛暗飞声

    天降流星,化为玉笛暗飞声,是命途多舛的开始,还是坎坷道路的结束……
  • 一粒沙的梦想

    一粒沙的梦想

    “是你带来了春天”。契诃夫有这么一句话,大意是:有大狗,有小狗,小狗不该因为大狗的存在而心慌意乱。所有的狗都应该叫,就让他各自用上帝给他的声音。是的,无论大狗小狗,还是哈巴狗土狗,都有叫的权利,最关键的乃是,是否是用上帝给你的声音。在这里,我直接把“上帝给你的声音”理解为“真情实感”的表达,也许,这不该会有大的谬误。罗丹说:“艺术就是感情。”(出自罗丹《遗嘱》)苏珊·朗格也说过,“一切艺术都是创造出来的表现人类情感的直觉形式。”(出自《艺术问题》)那么,诗歌作为文学艺术桂冠之上的珍珠,其对情感的重视就不言而喻了。情感表达的真挚和炽烈,这也是诗歌区别于其他文学体裁的主要特征。
  • 比较文学概论

    比较文学概论

    本教材总结了比较文学学科的规律性知识,提炼出学科基本常识中最重要的关键点,辅以较深入的研究性指导。本教材突破了以往比较文学概论教材过分理论化的缺陷,采用详实的文本和历史事件案例讲述,从而使内容丰富充实。本教材按教育规律精心设计专栏,写作风格简明流畅,章节编排易读且更吸引人,力图在体例、内容和风格上有所创新,尽量做到简明而不简单,既保持知识性、学术性又灵活生动。
  • 时光荏苒,沿途有你

    时光荏苒,沿途有你

    【已完结】时光荏苒,物是人非,过往匆匆,只愿余生沿途有你。一场爆炸,炸毁了所有幸福的表象。痛苦、幸福,千回百转;堕落、悲伤与绝望,接踵而来。他牵着她的手,将她送回叶家,带走的是一笔附上尊严的钱财和不尽的愧疚与不舍。他曾经和另一个男人宠她成命,分别多年后重逢,她却哭着控诉:“温珏,即使我不找你,也一直在等你,你却没有回来过,甚至于一点消息也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