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物流配送机构
电子商务活动在虚拟的空间中进行,但是产品的运输不可能在虚拟空间里传送(无形商品除外)。因此,电子商务的发展也要求物流配送业的发展。为此,应当构建开放性、互联互通的社会化物流配送网络;运用现代的信息技术,对现有的物流资源进行整合升级等等。严格意义上讲,物流配送机构的活动很多或完全和网络无关,但是物流配送是电子商务交易完成的重要环节,因此这里也将其作为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
想想看 电子商务活动中,是不是还有其他参与者呢?比如,政府部门是不是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呢?你能讲出理由吗?
四、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客体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以下几类:
1.物
包括传统的物理形式的物,如衣服、电脑等等,又包括特殊的无形的物,如购买游戏装备、QQ 币等等。后者有人称之为无形商品,它同样具有法律上物的特征,但不能脱离网络环境而独立存在,不能在现实生活中使用。
2.行为或服务
包括以获得服务为目的的电子商务交易和网上的电子商务活动。前者如某些杀毒软件,用户在支付价款后,可以享受在线杀毒的服务;后者如网上招标与投标、信息服务等。
3.精神财富或智力成果
包括商标、专利、着作权以及专有技术等。网上进行商标、专利的查询、转让服务等电子商务活动时,均涉及这些客体。
五、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内容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电子商务主体在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根据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大不相同。我们将在以后各章节中具体学习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体的内容。
第三节 国内外电子商务法发展现状
一、国外电子商务立法情况简要介绍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主要包括国际组织或有影响的地区组织的电子商务立法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电子商务立法。严格意义上说,随着20世纪80年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国际上已经开始了电子商务的国际立法。但是早期的电子商务活动由于受到网络技术的限制,电子商务立法只能局限于EDI标准和规则的制定,其影响也是有限的。真正现代意义上国际电子商务的立法,是随着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成熟而逐步兴起的。
1.国际组织的立法概况
(1)联合国
“人们认识到,新技术迅速发展,并且随着信息高速公路和因特网等技术支持手段的更加普及而将进一步发展。但是,以非书面电文的形式传递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却受到在这些电文的使用方面存在的法律障碍的限制,或受到这些电文法律效力或有效性不确定的限制。”为了推动现代通信手段的更广泛使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编写了《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目的是向各国立法人员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指出如何可消除一些此类法律障碍,以及如何可为已逐渐称作“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创造一种更加可靠的法律环境。1996年6月12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是第一个世界范围内的电子商务的统一法规,其目的是向各国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电子商务法律规则,以供各国法律部门在制定本国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时参考。《电子商务示范法》旨在促进现代通信手段信息存储的使用,确立电子媒体与以纸为基础的概念相当的功能,如“书面”、“签名”和“原件”等概念,提供据以评估电子信息法律效力的标准。
《电子商务示范法》分两部分,共17条。第一部分为电子商务总则,共三章,即:一般条款、对数据电文的适用法律要求和数据电文的传递,涉及电子商务中数据电文、电子数据交换(EDI)的定义,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电子合同、电子签字的效力,电子证据的原件、可接受性和证据力,数据电文的确认收讫、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等问题。第二部分为电子商务的特定领域,主要涉及货物运输中的运输合同、运输单据、电子提单的效力和证据效力等问题。《电子商务示范法》被设计为一个开放性系统,允许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不断增加相关章节,所以第二部分特定领域只涉及了一个领域。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于2001年7月5日通过《电子签名示范法》,该法旨在提高电子签名使用的法律确定性。利用《电子商务示范法》第7条所载的灵活原则,确定了使电子签名和手写签名等同的技术可靠性标准。《电子签名示范法》采用技术中立态度,避免偏袒任何一种特定技术产品。《电子签名示范法》进一步确定了基本行为规则,这些规则可作为评估签名方、援用方和干预签字过程的受信任第三方可能的责任和赔偿责任的准则。
《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名示范法》对电子商务法领域的基本法律问题作出了规定,有助于填补国际上在电子商务上的法律空白。虽然它既不是国际条约,也不是国际惯例,仅仅是电子商务的示范法律文本,但却有助于各国完善、健全有关传递和存贮信息的现行法规和惯例,并给全球化的电子商务创造出统一的、良好的法律环境。后来各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均受到上述示范法很大的影响。
(2)欧洲联盟
1997年4月15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了着名的《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为规范欧洲电子商务活动制定了框架。欧洲电子商务立法的宗旨确立了两个互补的目标:其一是建立起消费者和企业对电子商务的信任和信心;二是保证电子商务充分进入单一市场。同年,欧盟成员国通过了支持电子商务的部长宣言,主张官方在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限制,帮助民间企业自主发展以促进网络商业的竞争,扩大互联网的应用。
1998年11月18日,欧盟发表《发展电子商务法律架构指令》,此指令的涵盖范围包括在线金融、娱乐服务、在线直销、在线广告以及其他使用网络提供服务的职业者。该法令目的在于消除欧盟境内对电子商务造成障碍的法律,特别是在通过电子方式来缔结合同和进行商业行为方面。
1999年12月13日,欧盟向成员国公布了已经获得通过的《电子签名指令》,同时颁布了《关于在欧盟范围内建立有关电子签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其目的有二:其一是在欧盟范围内建立一个有利于电子签名推广应用的统一法律环境;其二是建立一个完整的电子签名法律认证体系。
(3)其他国际组织
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并通过了具体的实施宣言和实施报告,如有关保护个人隐私的宣言、保护消费者的宣言、电子商务身份确认宣言以及电子商务税务政策报告等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通过了《版权条约》和《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统称为《因特网条约》,提出了《互联网名称和地址管理及其知识产权问题》的报告,建立了解决域名纠纷的机制来处理国际顶级域名的纠纷事宜。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服务贸易总协定》还有专门的电信业附录。
2.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电子商务立法情况
(1)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开展电子商务最早的国家,也是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取得的成就也令世界瞩目。
1997年7月,美国政府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A Frame‐work For Globe Electronic Commerce),这是全球第一个官方正式发表的关于电子商务立场的文件,已成为主导电子商务发展的宪章性文件。《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作为美国政府发展电子商务的战略性政策框架,反映了产业部门、消费群以及网络界的广泛意见和要求,体现出联邦政府大力促进从业者与消费者参与电子商务的战略意图。
《全球电子商务纲要》确立了五大原则:私营企业在电子商务中应起主导作用;政府应当避免对电子商务作不必要的限制;政府必要参与的目的在于支持和加强一个可预测的、最简单的和前后一致的商务法制环境;政府应当认识到互联网的独特性质;互联网上电子商务的推动应以全球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