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与传统的法律制度相比较,具有以下的特征:
1.技术性——是电子商务法的核心特征
电子商务的起源就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它是随着EDI技术以及Internet技术的逐渐成熟而发展起来的,因此电子商务法的产生和发展都具有明显的技术性特征。在电子商务法中,许多的法律规范都直接或间接地带着众多技术规范的色彩,如对于电子签名、电子认证以及公开密匙的规范等。随着光学、磁、生物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应用的扩大化,电子商务法律规范也必然逐步涉及这些新的技术领域,而传统的商事法律规范虽然有着博大精深的理论基础,但对于日益复杂化的技术性特征,也显得力不从心。
当然,电子技术的不断发展,也要求电子商务法必须以开放的心态应对任何技术手段和媒介。
2.安全性——是电子商务法的必然要求
计算机网络技术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性因素,也是电子商务发展的载体。然而,技术毕竟有其自身的缺陷,人脑才是技术的最后支撑。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出于不同目的而出现的“黑客”以及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构成了潜在与现实的威胁,可以随时对商家或消费者,乃至政府机构带来巨大危害。事实证明,仅仅靠技术来制约技术的做法只能是一时的,更多的安全则需要法律制度上的保护,合理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才能保障电子商务的长期健康的发展。
小案例
2006年底,我国互联网上大规模爆发“熊猫烧香”病毒及其变种。该病毒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传播,并将感染的所有程序文件改成熊猫举着三根香的模样。同时,该病毒还具有盗取用户游戏账号、QQ账号等功能。该病毒传播速度快,危害范围广,截至案发为止,已有上百万个人用户、网吧及企业局域网用户遭受感染和破坏,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3.国际性——是电子商务法的发展要求
虚拟网络的最大特征之一在于打破了现实中国界的限制,无论在哪里,只要能登陆互联网,你就可以进入世界的任何角落。这是传统法律制度未曾遇到的问题。传统法律制度虽然具有可借鉴性,但具有明显的地域性,而电子商务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存在于一个虚拟的社会中,在这个社会里已经没有国界的概念。这更要求各个国家在制定自己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时不仅要考虑到本国国情,还要考虑到国际通行做法。
这也许是联合国早在1996年就通过了花费五年时间起草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原因吧!
4.综合性——是电子商务法的内在要求
电子商务活动不仅仅是交易双方的活动,它往往要涉及很多主体,如买卖双方需要电子认证的第三方对买卖双方的身份确认,它还需要网络服务接入商、网络内容提供商等等。电子商务法律规范不仅要规范交易双方的活动,还要规范相关的其他主体的职责。综合性的另外一个表现就是电子商务法律涉及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等各个领域,具有很强的综合性。
四、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是传统的民商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以及诉讼法律制度与电子商务技术相冲突后产生的多种法律规范的集合。具体包括哪些法律制度,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本书主要论述以下几项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法律制度:电子商务法中的域名法律制度,该部分主要讲述我国域名管理和域名争议解决制度,以及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与保护。
电子商务法中的电子合同法律制度,该部分主要讲述电子合同的订立、效力、规则与履行等等,并讲述拆封许可合同、点击合同以及格式合同等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法中的电子签名法律制度,该部分主要讲述电子签名以及可靠电子签名的相关法律问题,电子签名技术在实际应用中的限制,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等。
电子商务法中的电子认证法律制度,该部分主要讲述电子认证法律关系、电子认证各方的法律责任,以及电子认证机构相关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法中的电子支付法律制度,该部分主要讲述电子支付、电子货币以及相关法律关系,另外还涉及虚拟财产的问题。
电子商务法中的税收法律制度,该部分主要讲述电子商务对于传统税收政策的冲击与对策。
电子商务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该部分主要讲述电子商务环境里的消费者权利被侵害的方式以及保护问题,并提出一些对策。
电子商务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该部分主要讲述在电子商务当中存在反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以及相关的规定与对策。
电子商务法中的人格权保护法律制度,该部分主要讲述人格权保护在网络环境中遇到的冲击,以及在网络当中对于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构成要件。
电子商务法中的着作权法律制度,该部分主要讲述在网络环境中作品的着作权保护问题,以及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与法律救济。
电子商务法中的司法管辖法律制度,该部分主要讲述电子商务对于传统司法管辖的冲击,以及相关的问题与对策。
第二节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概要
1.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在社会生活中,个人和组织为了满足不同的需要,必须从事各种社会活动,从而相互发生各种社会关系。为了保证社会秩序的有效运行,道德、宗教、法律等社会规范共同发生作用,指导、规范和指引个人或组织的具体行为。其中,法律规范根据所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比如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婚姻家庭等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官”“民”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部分。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
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依据自然规律出生并有生命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法律关系的主体要求在社会关系活动中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利义务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1)物
法律上所说的物包括一切可以带来经济价值并能够为人所控制的自然之物和人造之物。
(2)行为
在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上,行为指的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也可以具体地说是劳务或服务。
(3)智力成果或精神成果
作为客体的智力成果指的是人们在智力活动中创造的精神财富,包括商标、专利、着作权、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等等。
(4)人身利益
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的理论虽然有点抽象,但在我们生活里随处可见。比如李同学去超市买了一瓶矿泉水。在这件小事情上,李同学和超市就形成了一种法律关系。在这个法律关系中,李同学和超市是该法律关系的主体,矿泉水是该法律关系的客体。超市享有收到李同学付款的权利和提供合格矿泉水的义务,李同学享有获得矿泉水的权利和付款的义务。这些权利义务就是该法律关系的内容。仔细想一下,生活中法律关系的例子是不是有很多呢?!
二、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概念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指由电子商务法律规范调整的、电子商务参与人在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以一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经营者为了销售、许诺销售商品以及提供服务等各种原因而从事商务活动,消费者因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与经营者发生社会关系,同时需要金融机构提供在线交易支持,需要网络服务商提供信息接入服务等等,所有的这些关系都需要电子商务法律规范进行调整,以确定各个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从而形成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同其他任何法律关系一样,由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客体和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内容这样三个要素构成。
三、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电子商务活动的参与者,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人,具体包括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电子商务的辅助主体。
1.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是为了获得商品或者服务而发生买卖关系的交易双方。根据电子商务交易的类型的不同,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主要有以下二类:
(1)法人,以及其他具有经营资格的非法人实体
这类主体出现在电子商务的企业对企业(B to B)以及企业对消费者(B to C)的交易模式中。作为卖方,该类主体依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等法律法规设立,在现实中具有经营实体或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注册,出于各种目的在网络中建立自己的网站,或在电子商务平台网站或相关网站中发布企业或产品服务信息,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展示企业形象,向买方报价等等;作为买方,该类主体在网络中搜寻自己需要的信息,向卖方发布询价,与自己有意向的商家进行磋商,订立电子合同并进行购买。
应当注意的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很多主体虽然在网络当中以经营者的身份进行经营,从事买卖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商务活动。但实际上,他们并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也未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在法律上应当属于没有行为能力的法律关系主体。对于这类主体从事的活动是否应当一律按照主体不适格而宣告其行为无效?
本书的观点是,由于目前电子商务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网络当中不适格的主体大量存在是诸多客观原因导致的,只要电子商务的参与人均认可他们之间的关系,并且已经且愿意实施的,法律对此应该持宽松的态度对待。但如果在网络中以经营者的名义实施诈骗等活动,则另当别论。
(2)个人
这类主体是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中坚力量,也是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习惯于上网活动,经常进行网络购物或网上支付等商务活动,但仅仅作为单一的买方,没有充当过卖方的角色。
个人有时会充当卖方的角色,但并不一定具备经营资格。在电子商务消费者对消费者(C to C)交易模式中,作为卖方的个人很多也不具有经营资格,但也应属于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
2.电子商务的辅助主体
电子商务的辅助主体是为了保障电子商务交易活动顺利进行而提供相关辅助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网站、网络服务商、金融机构、认证机构以及物流配送机构等。
(1)电子商务平台网站
电子商务平台网站为交易双方搭建平台,是交易双方的媒介。任何的买方和卖方在经过电子商务平台网站的注册和审核以后,均可以在平台上进行买卖活动。电子商务平台网站本身并不直接进行买卖活动,不属于交易主体,如淘宝网、易趣网等。当然,在特殊的情况下,有些电子商务平台网站直接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这时他们就成为了交易主体。
虽然电子商务平台网站不是交易主体,但是电子商务平台网站正越来越多地参与到交易中来,如电子商务平台网站为买卖双方提供格式条款,如果买卖双方因该条款而出现争议,则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应当参与进来;有些电子商务平台网站还为卖家提供担保或者先行赔付的服务,这也会逐渐导致电子商务平台网站成为交易主体。
(2)网络服务商
常见的网络服务商有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网络接入提供商(IAP)、网络平台服务商(IPP)、网络内容服务商(ICP)等等。网络服务商为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提供基础服务,使交易双方能够顺利通过网络进行磋商、签订合同、在线支付等。他们为电子商务参与人提供Internet接入服务、E‐mail 服务、Web服务器的维护、数据维护与备份、数据共享服务、业务应用程序开发以及网上软件租赁等。
(3)金融机构
目前,国内各家金融机构基本上都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这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因为发展电子商务,必然要涉及网上银行和网上支付结算功能。长期以来,由于技术等原因,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是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现在,很多网上银行都开通了网上保险、网上股票、网上基金、网上黄金等交易业务,金融机构的身份也逐渐由辅助主体向兼具交易主体和辅助主体双重身份转变。金融机构网银技术的发展很好地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同时应注意网上银行的安全问题。
(4)认证机构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相关的电子商务参与人提供验证当事人身份及相关信息真实性的第三方机构。认证机构的服务加强了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性,保障了电子商务交易的正常进行。认证机构的设立,除了应当符合有关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外,还应当经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