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发送地点,《电子签名法》规定,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⑤数据电文的归属。
甲公司起诉乙公司不支付货款,乙公司称甲公司的产品给其国外客户产生了很大损失,并提供了国外客户给其发送的电子邮件、聊天记录,以及索赔单据的电子形式。但乙公司认为这些信息并不能表明是其客户发送,而很有可能是乙公司自己伪造的。
由于数据电文的特殊性,依赖数据电文进行商务活动留存的很多证据可能并没有当事人确认。对于这些证据到底是如何产生的,数据电文归属如何确定?
根据《电子签名法》规定,数据电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a)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b)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c)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比如,发送人明确约定,虽然自本人系统发送,但所传送信息并非本人的意思表示,则接收人就不能将该信息所传达的意思认为是发送人所为。
⑥数据电文的“保存”要求。
数据电文正如其他的任何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一样,必须得以有效长期的保存,才能起到证据的效力,才能满足传统商务活动的要求(如会计、税务等)。因此,《电子签名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a)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b)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c)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前引案例分析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A商店赔偿原告邓某损失人民币27895元并支付银行利息人民币10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首先,A商店作为中国银行的特约商户,应当按照中国银行《特约单位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书》、《特约单位受理中国银行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规范交易。协议书约定:“乙方(即特约商户)在受理银行卡业务时,应认真核对刷卡单据上的持卡人的签名,若因刷卡交易单上无持卡人签名或对持卡人签字核对有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操作规程中还规定:“在受理信用卡业务时,经办人员应让持卡人出示信用卡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经办人员应要求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签名,并核对签名是否与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字相符,如有怀疑,应当立即与签约行联系;确认为签名不符的必须取消交易。”本案被盗的信用卡为准贷记卡,卡的正面有持卡人的姓名拼音,背面持卡人应签字才有效。对于该卡的性质和消费规则,A 商店的营业员应当清楚和熟悉。从被上诉人提供的2005年11月的签购单来看,在该卡被盗前,被上诉人持卡消费过,而根据中国银行的规定,信用卡的签名栏无签名,则无法消费,应推定该卡的签名栏内有“邓某”的签名。即使该信用卡背面尚无签名,该店营业员也应按规定尽审查义务,提示持卡人签名,核实其身份。本案中,A商店的营业员仅凭持卡人输入的密码,在签购单上签名为“丁伟”,即成就了交易,显然与中国银行信用卡部所规定的操作规程不符。A商店未尽到按规定审核、操作的义务,存在较大的过错,对于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一、撤销原审判决;二、A商店赔偿邓某损失人民币22316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章小结
电子签名是随着社会进步、科技发展而出现的。电子签名同传统签名一样,具有三项基本功能:一是表明文件的来源,即签名者;二是能表明签字者已确认文件内容;三是能构成证明签字者对文件内容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证据。
国内外对于电子签名的定义各种各样,但其核心都是相同的。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电子签名的种类很多,大致可以分为电子化签名、生物识别技术签名、密码签名以及数字签名。
我国《电子签名法》对于电子签名的应用做了一些限制,并规定了数据电文的相关法律制度,包括数据电文“原件”的认定、数据电文的归属、保存等问题。
1.英国某银行收到了日本某银行发出的一份电报,该电报由一个只有电报的发出者和接收者才知晓的密码来证明,英国银行根据该电报确认了一份信用证的真实性。然而,事实证明该信用证是伪造的。伪造者复制日本银行发出的经检验的电报后加以篡改,最后导致信用证中的钱被取走。
问题:该笔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2.2000年1月6日至10日,电子商务网站雅宝与3721网站合作,在网上拍卖“免费邮件”、“软件下载”、“招聘”三个中文网址的一年使用权。前两个域名顺利成交,分别被Chinaren.com 和实达公司拍得。1月10日拍卖的“招聘”网址,被zhaopin.com 以4万元价格竞买成功。然而在次日召开的网上竞拍结果的新闻发布会上,参与“招聘”竞拍的赛诺爱公司(SINOi.com)称“招聘”中文网址应由该公司最后竞得,表示对这次拍卖结果的公正性有怀疑。
赛诺爱公司述:公司于1月10日中午12:00开始应价竞买此次拍卖的“招聘”中文网址,在13点57分以3.7万元竞拍“招聘”中文网址,13点59分发现其他竞买人(即zhaopin.com)出价4万元,迅速应价4.1万元,点击“应价键”后,系统接受竞价并在拍卖网页头条显示出来,“应价键”随即变灰失效。5分钟后,收到3721的电子邮件和电话祝贺,并邀请该公司参加于1月11日组织的新闻发布会并发言。但是,当天下午6点多钟,雅宝网站通知SINOi.com 的最后竞价超时17秒,“招聘”的最后得主是zhaopin.com网站。
赛诺爱对此提出异议,并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雅宝公司解释,因为该公司技术上的缺陷,造成显示结果的分歧。雅宝根据数据库的记录为依据,确定zhaopin.com网站的出价为最后有效竞价,最终判定其为“招聘”中文网址的得主。而工作人员因疏忽,在没有进行正式确认的情况下,向赛诺爱公司发出了祝贺函。网上竞拍存在网络技术和网络速度等一些不可控因素,导致竞买者应价时把握时间的难度,雅宝公司对此表示非常遗憾,并希望与赛诺爱公司达成和解。成功竞拍者ZhaoPin认为,竞拍规则应由雅宝公司来解释,而委托人3721网站亦持同样观点,认为雅宝有自己的拍卖规则,时间确认应以雅宝的系统为准。
正当人们以为争议各方可能会在法庭上会面的时候,赛诺爱公司、雅宝竞价交易网和3721网站于2月16日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三方已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友好地解决了此次纠纷。各方表示,对网上新事物的出现与相关的规则匹配有待改善的地方,愿意共同探讨和努力;同时本着共同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三方愿进一步达成更深层次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