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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之电子签名法律制度(2)

《电子签名示范法》共有12条内容。该法第一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于商务活动过程中电子签名的使用,对商务一词应作广义解释,使其包括不论是契约型或非契约型的一切商务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项。第二条对电子签名活动中涉及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具体包括电子签名、证书、数据电文、签名人、验证服务商、信赖方等。第六至十二条是示范法的核心部分,规定了电子签名活动的原则、解释、签名须满足的要求、签名人的行为、验证服务商的行为、信赖性的标准、信赖方的行为,和对外国证书和电子签名的承认问题等。

2.美国《全球与国内电子签名法》

美国是全球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也是电子签名立法最早最先进的国家之一。2000年10月,《全球与国内电子签名法》正式生效。该法的内容包括电子签名的定义、应用、法律效力及有效性要求,公证规则,银行业、保险业、股票业的国家统一标准等。由于消费者团体担心在消费者中有很多缺乏电脑及因特网知识的人,如果让他们使用电子签名,有可能导致在合同中出现错误,另外金融机构也有可能哄骗没有网络知识的消费者,诱使他们签订对企业有利的合同,因此,该法注意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3.英国《电子通讯条例》

2000年,英国政府颁布实施了《电子通讯条例》。虽然该法没有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全面的调整,但《电子通讯条例》在英国政府对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该法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密码服务提供者,涉及密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管理规定,如电子签名服务等;第二部分为电子商务和数据贮存等的发展提供便利条件,从法律上确认了电子签名的合法地位,并有助于作为传统通信或信息贮存方式替代手段的通讯电子化和信息贮存电子化的发展;第三部分是其他规定和补充规定,涉及修订电讯业许可证的法律规定。

二、我国的《电子签名法》

1.概况

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务院信息办、信息产业办等部门,于2003年4月开始了电子签名法的起草工作,广泛听取了电子商务和法律方面的专家意见,还研究借鉴了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签名示范法和欧盟的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指令,以及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有关立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5年4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电子商务法律,对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范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具有重要作用。

《电子签名法》共五章三十六条,包括总则、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法律责任和附则。

该法对于电子签名的技术解决方案并没有限定,只是对安全电子签名的条件做了规定;对于电子商务活动的媒介,既列举了电子、磁、光学等媒介,又对其他类似能够存储信息的媒介持开放的态度。

该法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该法对于数据电文方面做了较详细的规定。

2.主要内容

(1)电子签名及其应用限制。

《电子签名法》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但对于一些特殊的民事活动,不得使用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具体如下:

①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②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③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2)数据电文法律制度。

①数据电文的概念。

数据电文(Data Message),又称为数据电讯,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数据电文实质上是传输电子商务活动当事人“意思”的一种信息,表现形态有动态和静态两种。动态形式可能是传输中的电磁波或比特;而静态则可能是硬盘、软盘或磁带上的记录。

数据电文在交易中的具体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传输信息的媒介或载体,如在通过电子邮件签订商务合同过程中,数据电文就是载体,具体内容是电子邮件的实质;二是作为交易的标的,即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数据电文,如购买的电脑软件、网络游戏中的装备等。

②数据电文的“书面”认定标准。

在传统商务活动中,我们常说立据为证,实际上就是要用书面形式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固定下来。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当事人意思表示媒介的多样化,如磁、光学这些载体,不可能像传统纸质媒体一样形成书面的东西,因此应当对电子信息也确定一个标准,一旦符合这个标准,就认为该电子信息具备了书面形式条件,和传统商务的书面合同一样具有证明力。

根据《电子签名法》规定,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a)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b)可以随时调取查用。

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数据电文,可以被认为是书面证据的一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由于数据信息的存储媒介为电子、光学、磁等类似技术,其不如纸质媒介稳定,容易被窃取、篡改或伪造,且不易发现,因此《电子签名法》规定在确定作为证据的数据电文的真实性时,应考虑如下因素:(a)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b)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c)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d)其他相关因素。

③数据电文的“原件”认定标准。

在传统商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都以可见的纸质为媒介,当事人一旦出现争议,可以出示原件进行审核确认。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由于当事人的活动都是在网络或其他电子化环境中进行,不会有传统的纸质媒介,那么如何认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合同或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是不是“原件”呢?

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a)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b)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④数据电文的发送接收时间和地点的确定。

想想看 甲公司给乙公司发出一封电子邮件,虽然该电子邮件已经进入乙公司的邮箱,但乙公司并未打开,算不算收到呢?

在传统商务合同中,无论要约或承诺,都有发出、收到的时间,并且能非常容易地确定具体的发出、收到时间,如邮戳、收到时间的签名等等。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由于很多活动不需要人去操作而由计算机自己去完成,那么如何确定发出、收到时间呢?

发送时间的认定: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收到时间的认定: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当然,当事人若不按照上述标准而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和接收时间另行约定,则从其约定;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数据使用确认收讫,当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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