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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工程建设管理岗位职业道德建设(6)

八、遵纪守法

遵纪守法,就是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是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基本前提。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条件下,从国家的根本大法到基层的规章制度,都是民主政治的产物,都是为维护人民的共同利益而制定的。我们所以把遵纪守法作为建设管理岗位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之一,就是要求全体岗位人员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践行法律纪律,事事依法办事,处处严守法纪。

诚然,我们需要学习和掌握的法律法规很多,根据工程建设管理岗位实际,在当前应重点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和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施工企业与务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于2008年9月18日经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公布之日起实施。这是我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过程中的又一个里程碑。我们在认真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与《实施条例》的过程中,应着重理解和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劳动合同法》调整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关系的新调整,主要体现在强调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里,劳动者的范畴包括农民工,所以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合法”原则。它体现了国家政府对于劳动合同关系的干预,而这种干预是为了更好地规范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权益关系。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劳动者)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如建筑、市政、安装等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都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就要求在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要依照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内容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公平”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既是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要求,也是对劳动者正确履行劳动合同的要求,体现了法律追求公平、公正的最高境界,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所必需的。

3.“诚实守信用”原则。这一原则在该法律中多有体现,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内容、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者要求的情况。相对的,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些规定相应地化为权利义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二)《劳动合同法》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长期以来,由于以前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不完备,一些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维权艰难,劳动者处于极为弱势的地位。一是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不承认与劳动者有事实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非常严重;三是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四是有的用人单位设立高额违约金,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五是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目的不交或是少交社会保险,降低用工成本。对此,《劳动合同法》采取了积极有力的应对措施,主要保护措施有:

1.《劳动合同法》强调订立书面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呢?《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既是《劳动合同法》对建立劳动关系的规范性要求,也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在强调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同时,对于劳动合同的种类尤其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作了明确规定,以充分规范劳动合同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

2.《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试用期的工资标准及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就以法律的规定予以明确,用人单位再也不能以任何借口不发或少发劳动者试用期间的工资报酬,曾经大量存在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无偿服务、利益受损的现象将成为历史。同时,《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进行了规范。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

“在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有力限制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彻底弥补了先前劳动立法的不足。

3.《劳动合同法》加重了用人单位违约的经济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及时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或未依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须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支付赔偿金的标准,远远超过了以前25%的赔偿标准,可见其对劳动者利益保护更甚,对用人单位的经济惩罚更重。其还对用人单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了须以2倍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对那些随意中止劳动者合同的单位起到了震慑作用。

(三)《劳动合同法》强调了用人单位必须建章立制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这些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否则该规章制度不能作为处理劳动争变色镜的依据。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法律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必须达到: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和公开、公示三个原则。《劳动合同法》的这种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以建章立制的形式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因其弱势地位而受到侵害。当然,《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同时也顾及到了用人单位的相关利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保护劳动者享有权益的同时,也以建章立制的形式来规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

(四)《劳动合同法》作出了劳务派遣问题的特别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基本条件与用人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等都作了特别规定。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作了三个方面的具体规定:

1.为了避免用工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连续用工的要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等。如果用工单位不履行这些义务,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用工单位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为了避免劳务派遣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劳动者,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3.为了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问题已作也明确规定,《实施条例》又作了具体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关键是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五)《实施条例》阐明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终身制”

劳动合同法公布施行后,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为了消除误解,《实施条例》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中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作了归纳,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以及声音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情形下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实施条例将分散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中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各种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作了归纳,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以及企业转产等情形下或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样规定,有利于澄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

第五节 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岗位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学习目的:本节对工程建设管理岗位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的任务、内容、方法等方面提出要求,使学员重点掌握职业道德教育和修养的必要性,尤其是在职业义务、职业良心、职业荣誉、职业信誉、职业幸福等方面努力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针对自己实际,运用职业道德修养的方法,培养和锻炼坚强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意志。

职业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不仅关系到个人道德觉悟的提高,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风气的好转和全民道德水准的提高,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培育“四有”职工队伍,促进企业两个文明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工程建设管理岗位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一)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是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建设员工队伍的需要一个人的一生有漫长的时间是在职业生活中度过的,职业生活的实践对人的道德品质的形成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建设各行业管理岗位人员是一支量大面广、从事施工现场管理的骨干力量,扎扎实实地对他们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他们对工作极端负责,对同志对人民群众极端热忱,对技术精益求精,使他们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良好的职业习惯和美好的道德情操。

(二)工程建设管理岗位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的基本任务

职业道德教育的根本目的不只是教育员工懂得,在职业活动中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怎样做才是光荣,怎样做是耻辱,以及是非善恶等,而且,要适应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和规范,按照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培养和造就一大批热爱建设事业,精通业务技术,创业创新、服务人民的一代建设队伍。从这一总的目的出发,职业道德教育的基本任务,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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