衔接现代分权制政府各个权力部门运作的核心活动是与法律相关的活动: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法律、司法机关解释和适用法律,以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适用为线索,使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的权能相贯通。因而,宪法和法律成为政府实现权能意图的最主要手段,法治不仅是政府治理社会的环境依托,更是政府实现权能意图的保障。分权制政府在权能实现的途径上比专制政府要具体得多、在权能实现的手段上要稳定得多,政府权能意图的结果具有明确的可预见性。
分权制政府把国家的决策权力、执行权力和监督救济权力分开,在国家权力分立的同时增加了整个权力流程的环节,拉长了国家权力运行的链条,因而,也就使得政府权能的效率变得迟缓低下。
(二)代议制与政府权能的场域基础
代议制、政党政治、选举制是西方近现代民主政治的三大支柱,其中,代议制在国家政治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是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政治制度构成,代议制度本身又包含一些具体制度,按照这些制度设置代议机关,代议机关按照代议原则行使代议权力、进行代议活动,因此,代议制实际上是一种动态的制度化体系,它包括:结构与组织,功能,运作机制等三个部分。从结构与组织来看,代议制度包括代议机关的产生与组成,代议机关的构成,代议机关的内部组织及办事机构。从代议制的功能来看,主要体现为代议机关的立法权、监督权、财政权、人事权,以及其他权能的实现。代议制的运作机制主要体现为代议机关的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
代议制度作为国家政权的运行方式,它与国家政权的性质、国家类型等紧密相连,受特定政治、经济、文化、历史条件的影响,不同国家议会与其他权力机关的关系、代议机关的组织与权限、代议机关的运作程序等方面有明显差异。但是,代议制度作为人类社会文明的构成内容,它体现着人类治理国家的经验和智慧,不管在什么类型的国家,代议制度在国家权力分配中的作用、对国家权力运行的影响、议会本身的权能作用以及对政府(狭义政府)权能的影响等方面有着共同之处。
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认为代议制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因为代议制政府不仅能够吸收具有美德和智慧的人加入政府组织而进行有效的政府管理,更进一层是由于代议制政府能够促进人民美德和智慧的发展,是有利于人民发挥才智的政府体制。所以,代议制政府是“一个完善政府的理想类型”。J.S.密尔强调代议制政府的“好”是因为代议制政府能够保护并发挥人性的智慧和美德,让每一个公民都关心国家事务,并愿意为国家事务贡献自己的智慧和美德。公民通过参与公共事务或担任公共职务,能够提高他们的智力和道德水平,能够造就积极和自助的公民性格,而这些又是实现人类普遍利益和国家强大不可缺少的,所以,为发挥人性的智慧和美德提供条件和创造机会——让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或公共职务,这就是代议制政府权能产生的直接结果。J.S.密尔认为,代议制团体的主要权能是控制政府权力,通过议会来掌握并行使控制权,监督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他说:“代议制政体就是,全体人民或一大部分人民通过由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后的控制权,这种权力在每一种政体都必定存在于某个地方。他们必须完全握有这个最后的权力。无论什么时候只要他们高兴,他们就是支配政府一切行动的主人。”作为代议制团体的议会,只是控制政府事务,而不是实际去做这些事务,议会的权能是“指导”而不是“行动”。代议团体对行政有监督控制的权力。监督控制行政既是保障公民自由的需要,也是代议团体的首要职责和主要权能。代议团体有权公开政府行为,敦促政府对某些问题作出说明和辩解,可以谴责那些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可以撤销滥用职权的政府工作人员的职务并重新任命新官员。
代议团体具有议决的权能。议决重大事项、讨论重要问题、做出重大决定是代议团体的主要职责。J.S.密尔说,当问题关系到国家巨大公共利益的时候,我不知道还有比代议制这种在谈论中工作更好的形式。在议会中,每一种利益和每一种意见,都能在政府以及其他利益和意见面前进行激烈的辩护,议会是反映人民要求的机关和关于大小公共事务的所有意见进行争论的场所。“议决”这一政治活动包含“议”和“决”两个方面、两个环节,“议”即讨论、商议,是通过辩论、陈述己见、集思广益的过程,“决”则是做出决定、形成决策、产生结果的过程。议决作为代议团体一项重要权能,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在议会中的对比关系,以及争斗的过程。所以,议会的一个重要职能,就如J.S.密尔所说的它“既是国民诉苦委员会,又是他们表达意见的委员会”。议会是一个政治舞台,是一个让各方利益主体“说话”的地方,罗尔斯把它叫做是“决定社会基本政策的权力存在的地方”,议会不是纯粹的咨询机构,也不是只议不决的清谈馆,议会是表达公共意志的论坛,是形成公共意志的场所。
代议团体具有调和各方利益与冲突的权能。“调和是近代国家在保持政治法律秩序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处理权力与权利矛盾运动的重要方式。”代议机关由不同阶层、不同集团的利益代表所组成,为各方对话、协调利益冲突提供了制度准备和组织准备。通过代议制程序使利益各方有效表达自己的政治诉求,为弥补各方分歧提供了机会。
因而,代议制可以协调不同代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代议制度提供的各种制度设施和程序设施,可以起到沟通政府与人民之间关系的桥梁作用。政府通过议会渠道了解民愿民情并制定符合民意的政策,就会取得人民的支持和赞同。同时,议会的沟通渠道犹如安全阀,它在政府和人民之间起着缓冲作用,人们通过自己委托的代表在代议团体中表达自己的愿望、发泄自己的怨气,表明支持或反对政府的态度,因而,代议制度的各种设施便利了政府与人民进行有效沟通。
代议制政府的权能是通过代议团体参与国家权力分配、通过代议制度运行促进国家权力转移而实现的。自18世纪中期,以议会为中心的代议制在英国确立之后,代议制度逐渐成为近代西方民主制度的标志,议会逐渐成为西方国家政治活动和国家权力运行的中心。议会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是决策中心,具有监督控制行政机关的权力,国家重大问题需经过议会议决才能获得通过。代议制在国家政治活动中的作用是通过具体制度的运作实现的。这些具体制度包括选举制度、议决制度、立法程序、对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制度,以及对议会组织和议员监督管理的制度。选举制度是关于议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成立的规定,包括选举资格、选区划分、代表分配,以及投票方法等内容,这些制度的运作是议会组织成立的合法性基础。议决制度、行使财政权的制度、行使立法权的制度是关于议会拥有的权力如何运行的规定,议事规则、财政同意权程序、立法程序是议会行使相关权力的依据;议会常常通过各种会议来行使议决权、财政权和立法权。议会对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制度是关于议会制约行政、司法机关的权力能够得到保证并顺利行使的规定,包括行使决定和监督政府组成的制度、监督行政权行使的制度(包括倒阁、弹劾、质询等制度)、决定和监督法院组成与法官任命的制度等;议会通过实施这些制度规定,达到对行政权、司法权制约与监督的目的。
代议制度的建立和议会权力的实现基于公民权力的两次转移。作为现代民主的代议制度的存在是基于人民委托权力而存在的,代议民主制是保障公意形成、公意表达和公意执行的制度。尽管真实的“社会契约”难以找到,但是,在个别利益基础上形成的为社会大多数成员所共有的共同利益,以及表达这种共同利益的“共同意志”则是存在的,这种“共同意志”便是国家统治的根据。人民根据选举制度的规定,把权力委托给他们的代表、议员或者代议团体来行使,那么,权力行使者就获得了行使权力的合法依据,权力行使者从此成为权力所有者实现权力意图的代表和桥梁。权力的和平“委托”意味着权力初次转移的完成,权力行使者开始行使权力委托者委托的权力并贯彻自己的意志,于是有了权力的第二次转移,议会团体将依法拥有的权力作用于其他国家权力主体,使“公意”通过具体政治活动而成为政治事实。权力的这次转移发生在国家权力机关内部,是经由议会团体对其他国家权力主体的相互制约和协调而完成的。议会团体根据议会制度确定的规则来组织、产生其他国家机关,议会制度确定的规则在本质上就是“公意”,它是实现国家权力而据以建构国家政权和国家权力结构的直接依据。
由议会团体行使“公意”权力是经过两个途径完成的,一是运用议会制度确定的规则,建立国家机构,分配国家权力给不同机关,于是,形成性质不同的国家机构和不同配置的权力结构。二是议会团体通过为其他国家机关制定活动原则、规定职能范围和行使权力的要求等,使权力意图成为实在的权力要求,代议制形成的具体制度和规定成为国家机构运行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