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权能的依存性场域基础与运行性场域基础
如前所述,政府权能是一个关系性概念,它本身是由政治权力关系构成的,并且体现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公民之间形成的各种权力关系的性质与要求,这些权力关系结构既是政府权能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政府权能运行和发挥作用的场域。从维系政府权能的各种权力关系,以及政府不同部门的权力关联性看,政府权能运行所依存的场域基础分为外部性权力关系与内部性权力关系。这种区分是以各种权力关系与政府权能相近相关性为坐标的,是以政府这一政治主体与其他政治主体的关系为依据进行区分的。
政府权能依存性的场域基础是基于政府内部权力分工而形成的权力关系结构。政府(广义的政府)为了顺利行使国家权力在政府系统内部进行权力分工从而形成各种权力关系,以及在政府与政党、政府与政治社团等之间形成的权力关系。这些权力关系是围绕国家权力的具体行使而形成的,包括政府权力与政党权力的关系、执政党与其他政党之间的关系、政府权力和其他政治社团权力之间的关系、政府系统内部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等不同权力机关之间的权力分立与制衡关系、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等等。在这些权力关系中,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等是这些权力关系中的主体,它们之间权力关系的确立是基于国家权力的具体分工与行使,是国家权力在不同部门或机构中的分工与合作,因此,对于政府来说,它是一种内生性权力关系,它是政府权能的依存性基础。这些权力关系实际上就是政府权能关系的内容,以这些权力关系为核心而形成的权力结构是政府权能作用的依存性场域基础。
相对于政府内部权力划分而形成的权力关系结构,在国家、政府、社会、公民等相互之间而形成的国家与社会权力关系结构、国家与公民权力关系结构、政府与公民权力关系结构等等,是政府权能运行与发挥作用的外部性基础,是政府权能运行所依存的场域基础。政府、社会和公民是这些权力关系的主体,政府为了实现其权能作用,通过对权能对象施加影响、进行指挥、作出命令、进行合作等而产生的政治活动、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使这些权力主体联结起来,成为各种具体权力关系结构中的参与者与建构者,从而推动政府权能场域的运行,政府运用各种手段以实现权能目的。
(三)强取性政府与承继性政府的权能场域基础
从政府发展的历史来看,伴随政府掌握的国家权力的易手,政府不断更迭,新政府取代旧政府,一种体制的政府取代另一种体制的政府,政府内部一个政府首脑取代另一个政府首脑。尽管政府更迭的具体形式千差万别,但是,新政府作为权力组织体其产生则有着基本相同或相似的特点,从新政府取得权力的方式、手段与途径来看,新政府取得国家权力的方式大致可以归为两类,即强力性取得与承继性取得。因而,依据新政府产生的前提不同,有强力夺政府与和平取得权力之政府。霍布斯论述了取得主权(国家)的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通过自然力的差异取得主权,其具体情形有:一个人以拒绝服从就予以处死为要挟使其子孙服从他的统治就是这样的;通过战争使敌人服从他的意志,并以此为条件赦免他们的生命也是如此。另一种方式就是人们通过相互达成协议而形成国家。霍布斯称后者为“政治的国家,或按约建立的国家;前者则称为以力取得的国家”。亨廷顿在论述政治现代化过程中社会力量对政治的干预影响时,分析了“普力夺社会”的特征,他说:“所谓普力夺社会,从狭义上说,就是指挥军人对政治的干预,而教权主义就是宗教领袖参与政治”。“这里使用的‘普力夺’一词形容的是一种政治化的社会,在这种社会里,它不仅指军人干政,而且指各种社会力量干政。”强力夺政府与和平取得权力之政府的权能基础是有差异的,面临的任务与实施权能的手段、途径等等都是不同的。
强力夺政府与和平取得权力之政府的权能场域的差异在于:强力夺政府的权能场域基础是依靠暴力产生的服从关系,和平取得权力之政府的权能场域基础在于政府继承权的合法性。大多数政府是通过强力夺方式而形成的,“强力夺”的主要形式有武力、暴力、政变、暗杀、侵在这里我们探讨的是由于政府权力更迭而引致新政府的产生与形成,不是探讨政府的原初起源。对政府的原初起源与形成探讨最热烈的时期是19世纪以前,西方政治学对国家或政府的起源先后有多种见解与主张,如神创论、自然发生论、家长制论、暴力论、契约论等,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是“有机论”和“契约论”。
密尔认为,人们分析政府的形成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政府是“人造物”,“政府和达到人类目的的其他手段一样,它被完全看做是一种创造发明的东西”。二是认为政府是“自然产物”,“政府不能靠预先的设计来建立。它们‘不是做成的,而是长成的’”。
略等,强力者以各种强力手段迫使原来的统治者下台,有强力者上台执政组成新政府。“多数政府毕竟是通过暴力和掠夺而产生的。幸运的强盗伙同别的强盗,手持武器,猛攻其他社会,奴役它们的人民,抢夺它们的财物,推翻它们的政府,废除它们的法律,乘胜消灭原有的首领,篡夺其位置。战败的人民吓得心惊胆战,迫不得已驯服地接受篡位者所强加的新枷锁。”强力夺行动可能是一伙人的单独行动,也可能是一些群体或组织的联合行动;或者是社会的大多数人在共同信仰或思想理论的引劝下的社会行动。不管何种行动,都是由于畏惧产生的服从甚或屈服心理而成为政府权能的场域基础,在前一种情况下,“人们所臣服的人就是他们所畏惧的人”,这种情形下的政府只有迅速将对个人的畏惧转变为对国家合法性的认同,其政府权能的场域基础才能稳固,政府才能存活下来。社会性的强力行为多数是合乎社会正义的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成功后成立的新政府不能再以革命的心态和革命的术略来治理其统御下的社会和政府组织,否则,政府权能场域就无法确立。强力只是改变政府形态的手段,强力本身并不是政府权能场域的基础,强力夺政府确立地畏惧服从的权能场域基础是暂时的心理基础,这种基础必须转变为稳定的政治基础、社会经济基础以及社会心理基础。正如洛克所说:“征服不等于建立任何政府,正如拆毁房屋并不等于在原处重建新屋一样。固然,为了创建新的国家结构,往往要摧毁旧的,可是,如果不取得人民的同意,决不能建立一个新的结构。”
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全面论述了政治社会中人们服从政府的原因及其服从性质,为正确认识政治服从问题提供了思想指导。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服从(更多的是屈从)资本主义政府的原因是由于无产者不拥有任何生产资料,他们除了为资本家劳动外别无选择,他们服从资本家的控制完全是出于生活所迫。由于资产阶级政府在经济领域占统治地位,必定在社会的其他主要领域内占统治地位,资本家阶级在社会经济方面控制了工人阶级,也就在其他方面控制了工人。“隐蔽在经济财富必须保证资本主义的政治或其他的权力形式的要求中的,是资本主义在经济领域之外的权力要有真正的基础,也就是,攫取他们的价值体系的霸主地位。”马克思精辟概括说“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个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工人阶级对资产阶级政府的服从是由于经济权力的被剥夺,而资产阶级政府给社会带来的恐惧不仅是物质生产资料的控制,更有精神力量的控制。
依和平手段取得权力之政府的权能场域基础主要在于政府继承权(权力来源)的合法性。依和平手段取得权力之政府,霍布斯把它叫做“按约(社会契约)建立的政府”;洛克认为应该是“人民同意的政府”;卢梭认为“民主政府是公意的一次简单的行为”的结果。而柏克强调国家的世代沿袭性,政府的形成应该以维护和发扬传统中美好的价值为基础;边沁认为的则是人们出于利益考虑而服从习惯、形成的完全意义上的政府。政府继承是国家统治权易手的过程,这一时期是国内政治生活最为敏感的时期,是各种政治势力交锋最激烈的时刻,国家政权的各项制度与秩序面临严峻考验。为了避免由于政府更迭引起社会的动荡和国家的祸患,人们期望新政府以和平的方式取得统治权力,并且使这种以和平手段取得统治权力的方式形成固定的可以遵循的规则,即统治权力转移规则。“……政府的构成质料都是会死的,非但是君主制,而且连全部的议会成员都有死亡之时。为了保持人民的和平起见,就必须像有关拟人的规定一样,同时也制定永恒生命的规定。……这种拟永生状态便是人们所谓的继承权。”因此,政府继承权转移规则的确定以及这些规则的依法行使,是避免国家走向战争状态和混乱状态的重要稳定因素。如果没有政府继承权转移规则,“任何有抱负的人或坚决反对现任领导者的人都将会不择手段地尝试且实际从事推翻统治者的活动。因此,对政治继承做出安排是走向有秩序的政治生活的第一步”。为了保证政府继承权转移规则能够实施,就必须使这些规则强而有效,这些规则的实施足以制止依“非规则手段”取得“王冠”的意图和野心,这些规则本身必须公正,实施规则的方式也必须透明公正。
和平取得权力的手段无外乎有四种情况,一是依契约精神组建新政府,使公民的部分权利转让给政府,这是政府以和平的手段从人民手中取得权力及其权力支持。在西方学者看来,只有议会制民主下政府继承权转移规则才是真正的公正,这种政体下产生的政府才是真正的依契约精神组建的政府。依契约精神组建新政府其实是一种权力的交换过程,新政府以承诺履行对国际社会和国内社会以及公民的义务为交换条件,而从国际社会和国内社会以及公民那里获得政府权力的过程。维持这种政府权能场域的正当性基础就是这种“契约精神”,实际上就是宪法精神和本国签订并承认的国际公约与国际条约的基本原则。因此,依契约精神组建新政府的权能基础就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对内必须遵守宪法等基本法律规范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二是对外必须履行本国政府在国际公约、国际条约与协定中所作的承诺。当一个政府不愿意或者无能力履行这些契约所设定的义务时,这时的政府就是一个失信的政府,政府就失去了继续行使对内最高治权和对外独立主权等权力的正当理由,政府将有可能失去已有的权能基础而面临垮台和被替代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