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农业支持政策,保护农产品及农民利益。日本为了促进农业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支持农业发展,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强化了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完成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轨。如财政支持政策,日本政府的一般财政预算中,农业支出约占10%;信贷支持政策,为满足小农户的资金需求,日本政府1955年颁布了《自耕农维持资金融通法》,规定银行向农户发放低息贷款,贷款年息5分,偿还期限为5年,1961年进一步制定颁布了《农业现代化资金助成法》和《农业信用保证保险法》,明确规定全国有关金融机关都要向从事农业生产者发放低息贷款,通过农业信用保险制予以担保;农产品价格补贴政策,有70%以上的农产品在价格上受到政府通过稳定的价格和差价补贴制度不同程度的支持和管理。另外,还规定了收入补贴、生产资料购置补贴、一般政府补贴等。
具体地说,收入补贴最主要的是对山区和半山区的补贴,政府还对种稻农民进行收入补贴;生产资料购置补贴,日本农民建立或改造农业生产设施,可以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得到补贴;一般政府服务,包括培养农业人才、基础设施投入、乡村建设、支持农协的发展等方面;此外还制定了灾害补贴、农业保险补贴、贷款优惠等农业补贴政策,这些补贴都有明确的立法保障。
日本政府还制定了一些法律,保护农产品的价格,从侧面保证农民的收入,主要有《农产品价格稳定法》、《关于畜产品的价格稳定等的法律》、《批发市场法》、《食品流通结构改善促进法》、《主要粮食的供需及有关价格稳定的法律》等。其中,《农产品价格稳定法》明确指出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仅次于米、麦的重要农产品价格跌落于正常价格水平、确保农产品的生产和农民收入的稳定”,它规定了对重要农产品的政府购买(或优先购买)、购买与抛售的价格确定方法等;《批发市场法》目的是为了促进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建设,明确食品批发交易的规则,从而保护农产品的正常价格以及农民的利益;《主要粮食的供需及有关价格稳定的法律》重点确定了确保稻米与小麦的需求及价格稳定的措施,如对政府购买、储备、抛售及有目的的进口与出口,对政府以外从事粮食进出口的数量申报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其根本目的在于确保粮食的有计划流通,稳定国内市场的粮食供求价格,保护农民和消费者的权益。
2.支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重视农民组织的力量。日本政府非常重视农民的组织力量,认为在现代农业的发展过程中,单个农民的力量是很有限的,只有让他们组织起来,才可以降低政府和农民的成本,增加收益。这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农协法》和《农林渔业团体职员互助会法》。《农协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为提高农业生产力、促进农业合作经济的发展和保护农民利益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对日本农协的非营利性民间法人组织的性质、主要业务内容及有关监督管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例如,规定了农协可以接受会员的活期或定期存款,为会员提供农业生产及农民生活所必需的资金贷款,必要的生产设施的设置以及农业共同经营的条件等。
3.制定土地及相关法律,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这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土地改良法》、《农地法》、《关于农业振兴区域建设法》等。其中,《土地改良法》以农用地的改良、开发及促进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提高农业的生产率、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为目的,对农用土地排水设施、农用道路的保护或必要的设施建设、农用土地的改良设施、农业区划整理、农用地的造地、农用地或土地改良设施的灾后修复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农地法》对农地权利的转让及他用的限制,土地利用关系的调整,强制竞卖、竞买、公售的特例,国家售让、购买草地利用权等都做出了规定;《关于农业振兴区域建设法》旨在有重点地推进政府认可的重点农业区域的建设,实现农业的振兴和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其中,特别规定了确保重点农业区域农用土地的基本方针和建设方针,对特定区域内的土地所有权益变更做出了严格规定,例如,法律规定,未经许可不得转让、禁止在农用地区域内的开发行为、违反规定的监督处分、农用地转做他用。
4.出台农业灾害补偿法,保障农民利益。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明确以“弥补农民农业经营不测事故的损失及谋求农业经营的稳定”为目的,对农业灾害补偿的定义、农业互助会组织的性质、互助金管理及农作物、家畜、果树等的互助金比率、国库负担比率、农业互助联合会的保险事业、政府的再保险事业等都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法律的制定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法律的执行。日本的农业立法之所以能够有效实行,离不开其在制定过程中的一些考虑。如,日本农业方面的立法相当严密。日本的农业立法具有一套严密的立法程序,立法内容少,仅包括国家的方针、政策、原则、制度等原则问题,并对实施的措施、办法、程序等具体操作性问题做出详细规定。又如,日本的农业立法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灵活性,虽然每项农业立法都是针对当时实际情况而制定,但始终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再如,监督有力,每项农业立法的最后部分都有“罚则”,规定了违反法则应承担的刑事和民事责任,以保证法则的执行。
(二)欧盟
欧盟在发展现代农业的过程中,政府在法律及相关方面的支持可以总结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实施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另一方面是农业补贴政策。
欧盟的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主要包括境内市场介入和国境保护两个部分。其本质是以国境保护和境内市场介入为支柱的消费者负担型农业保护制度。它为鼓励扩大生产而维持域内高价格水平,在政策上通过支持食品市场上的企业价格,并非生产者价格,来达到价格支持目的。这样做的效果就是促进了农产品生产增加,同时也带来了农产品生产过剩问题。
为此,欧盟开始实行农业结构调整政策,1968年提出的1970-1980年长期农业改革构想(也称曼斯霍尔德计划),将具有安定收益性和高劳动生产率的农业经营定义为现代化家庭经营模式,明确提出了通过促进离农和农地流动化,实施低利融资充实经营资本等政策手段,达到发展现代化的家庭经营模式的政策目标。其具体政策内容主要是,一方面通过农业劳动者退休、转业,及农户子弟非农就业,促进农业劳动者离农,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另一方面通过抑制价格支持水平,削减种植面积,以达到农产品供需均衡。
曼斯霍尔德计划和1972年社会结构指令均属于重点支持高生产率农户的区别选择主义结构调整政策。即,将共同农业市场中具有事实上适应力的一部分农户作为未来的农业经营主体,并对其实行重点支持,而对于其他不具备适应能力的边缘农户则鼓励其离农。曼斯霍尔德计划和1972年社会结构指令希望解决的生产过剩问题的原因在于过高水平的价格支持政策,但是解决生产过剩问题的对策却着眼于结构调整政策,而非价格支持政策的根本改革,因此也决定了曼斯霍尔德计划的局限性。不过,这也为1975年后的条件不利地区政策和1985年后的农业环境政策陆续登场奠定了基础。
欧盟的农业补贴政策正在按照WTO有关协议向强化直接补贴、增加农业生产条件投入方向转变。1992年,欧盟对农民因降价而受到的损失进行直接补贴。1999年3月,欧盟通过了《2000议程》的农业改革方案,逐年削减对农产品的价格支持和出口补贴,把节约下来的补贴资金投入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发展上来。2001年7月,欧盟委员会提出了新的农业补贴改革方案,逐步取消补贴与产量挂钩的做法,把补贴的条件改为与土地面积、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善待牲畜等挂钩。2003年2月19日,欧盟委员会简化了成员国对农业补贴的管理,建立农业保障基金,由共同体负担农业补贴的全部开支和费用,坚持农业补贴与公共利益、市场机制以及环境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与土地面积、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和善待牲畜等挂钩的直接补贴方式。
(三)法国
法国农业有着很高的发展水平。今天,法国农业不仅在原欧盟15国内占据23%,处于绝对领先地位,而且占据了世界第二大农业强国的地位。2004年农业产值高达1360亿欧元,占法国国内生产总值的4.5%,位于法国着名的汽车工业和航空航天工业之前。法国用近20年的时间实现了农业现代化。这一阶段,法国普遍采用现代工业成果来装备农业,实现了农业的机械化、电气化及化学化;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和发展农业;用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来经营和管理农业。这其中,法国政府对现代农业的管理功不可没。法国政府为发展农业,制定了明确目标,采取了得力的措施。1960年和1962年,法国相继颁布了《农业基本法》和《农业指导法》。根据这些法令,政府全面实施了相应的农业现代化政策。提倡和支持农业的互助合作,引导和积极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保护农产品价格,以保证农民获得相应的资金来实现现代化。
与绝大部分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支持与干预不同的是,法国政府始终将农业置于优先发展地位,从扶持农业合作社、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农业信贷服务,支持发展农村非农产业、创建农业服务体系,发展农业教育、科研与农业技术推广等方面施行了适宜的政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业经济组织合作化。政府鼓励建立农业合作社。法国农业合作社倡导“一个人,一个声音”的合作精神,它的活动不仅在农业生产的上游,而且朝下游加工工业发展,形成了一个强大的合作社集团。
2.农业行政机构健全,管理严格。在法国,农业经营业主的经营内容、规模大小以及经营内容的变更都必须得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
3.减少农产品价值补贴,增加对生产经营者补助,农民收入提高,食品加工行业受益。
改革后6年来的实践证明,改革取得了成功,农民收入增加了10%。粮食价格降低后农民受到的损失从国家对农业经营者的直接补贴中得到补偿。1980年农民从国家得到的经营补贴占生产总费用的2%,1998年得到的国家直接补贴占生产总费用的17%,相当于纯收入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