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保障农业科研和农业教育与培训。农业科研以及农业教育与培训是农业现代化最重要的支撑。在农业科研方面,为了使农业科研为农业现代化发展服务,法国政府自50年代初开始相继建立健全农业所需各种科研机构,搭建了系统的农业科研体系,普及农业科技。
在教育与培训方面,为便于掌握农业现代化、促进自我开发的能力,法国农业教育除普遍提高农业文化水平外,特别重视实现系统化和规范化农业的职业教育。通过职业教育规定标准的人,国家颁发“职业证书”,进而在职业安置、农场经营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
5.形成了完备的农业法律法规支持保护体系。法国对农业的财政支持不仅力度大,而且政策性强。法国对农业、农产品加工业的补贴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农作物生产、农业环境保护、农业标准化等方面。
(四)德国
在发展现代农业的过程中,德国政府颁布一系列鼓励、优惠措施,如革新传统农业生产结构、利用信息技术为农产品服务、加强人才培育以及加大财政补贴力度等。
1.政府鼓励革新传统农业生产结构,发展高附加值农产品,挖掘农产品的新功能,开拓新的市场领域。德国政府早在90年代初就号召农民发展工业作物种植业,即种植那些可以生产代替矿藏资源、化工原料的高附加值经济作物,并从中提炼出能源。到1998年,全国工业作物种植面积已达60万公顷,是90年代初的5倍,已经能够为化工、造纸等工业部门提供相当一部分原料。
2.政府十分重视信息与技术在农业生产上的应用,无论政府、农业部门、企业部门还有行业协会等都在网上开设市场信息和交易平台,通过电子信息网络对农业资源实现市场优化配置,实现农产品供应和产品的市场链接。同时,政府和行业协会大力帮助拓宽销售渠道,加速农产品的流通,并鼓励农产品经销部门在网上开设“虚拟市场”,与全国各地的食品生产据点和供应网络建立联系。通过“虚拟结合”的方式,完善原有的生产、供应和流通方式。
3.加强农业教育培养专门人才。为保证德国在农业生产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被淘汰,1997年,德国农林部制订了加强农业教育的计划,主要目标是全面更新农民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生产技能,特别强调学习现代信息技术,懂得利用因特网改革经营方式和开拓市场。
同时,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尤其是高层经营管理者,以保证德国农业企业在国际上有强大的竞争力。另外,加强了农业生产中的知识产权教育,以适应未来农业生产领域高度竞争的需要。目前,德国有50余所农村乡办业余大学,可容纳4000人寄宿。
4.政府加大财政补贴,保护了农民利益。目前,德国农业经营者的收入50%左右来自政府补贴。例如,德国马堡市韦伯奶牛场,牛舍建设投资50万欧元,财政补贴为15万欧元,韦伯一家共经营108公顷耕地,除33公顷草场不享受财政补贴外,其余75公顷农作物全部享受财政补贴,每公顷耕地每年补贴346欧元。韦伯一家4口人,农业经营纯收入40000欧元,其中政府财政补贴为28950欧元。
(五)美国
美国政府对农业的介入程度要高于其他任何产业。美国政府在许多方面支持农业,例如固定价格、补贴性市场价格、出口补贴、限制竞争性进口、加强对种植和市场销售的管制、优惠贷款、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和科学研究投入等。其中,农业补贴方面的立法非常有特色。
通过立法,美国为农场主提供了可靠的“安全网”。
1990-1995年期间,美国对农业的直接补贴占农业净收入的21.4%,因政府农业计划而休耕的农田占全部农田的23.1%。政府的农业补贴在1987年达到历史最高纪录,为167.5亿美元。1997年,政府农业补贴仍保持在75亿美元的规模。价格补贴向直接补贴转移、长期持久立法与短期应急性立法相结合,是美国农业补贴立法的显着特点。
首先,立法支持中直接补贴逐渐取代间接补贴是美国农业立法的走向。美国的农业补贴立法始于20世纪30年代,最初是通过制定实施《农业销代法》,对农产品进行差额补贴,也就是在农产品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农场主可以获得与市场价格与目标价格之间的差价补贴,这是一种典型的间接补贴。为了适应农产品市场的国际化,提高国际竞争力,1996年美国出台新的《农业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改变了过去对农产品价格补贴的政策,转而对农民收入进行直接补贴。2002年美国对该法案进行了修订,通过了《2002年农场安全与农村投资法》,进一步扩大了直接补贴的范围,将油料和花生也纳入了直接补贴计划,提高了人均农产品的补贴率,增加了农业补贴。该法案规定在今后10年内,政府用于农业的拨款将达到1900亿美元,比现有的农业法案所确定的拨款增加了近80%。
其次,美国农业立法注重长期持久立法与短期应急性立法相结合。美国政府一方面不断完善农业基本法——《农业法》,2003年通过了《新农业法》,明确了农业补贴的范围和手段,大幅增加对农业的补贴。同时,美国还针对农业市场风险、自然风险等情况变化,制定了一系列的专门法案,如2003年农业援助法案,针对市场波动强化反周期补贴,并向遭受灾害及其他紧急情况损失的生产者提供补贴。
二、发达国家现代农业发展中政府行为的经验总结
从发达国家在发展现代农业的具体做法中我们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现代化的经营主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和农户,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力量主要是市场机制。
也就是说,农业结构调整政策重视运用市场手段,强调农户自愿,而不应采取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手段,现代农业的发展才会成为可能。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行为应该限定在制定政策、监督政策的执行、调整政策、行政手段干预为补充等方面。
(一)制定严密的法律与政策
发达国家在现代农业发展进程中实施的许多政策,多是以法令的形式出现的。这一方面使得政府在对农业干预时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使得现代农业的发展在一个规范的框架下进行。发达国家为保护和支持本国农业,构建了以农业基本法为基础、基本法与专门法相结合的农业补贴立法体系,其立法宗旨是通过增加农民的收入补贴、农业生产要素补贴、农业生态和农业结构调整等补贴支持和保护本国农业和农民利益。从它们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其补贴方式法制化、刚性化和多样化。
(二)补充性的行政干预
政府对于经济的行政干预,主要是指政府利用自身的权力,通过自上而下颁布的行政命令、指令性计划和进行行政性审批等行政手段来管理经济活动的行为。干预具有较强的强制性,要求经济活动主体必须执行政府下达的命令或计划,必须遵守政府的有关规定,或者必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对于在市场经济机制下运行的农业现代化,发达国家政府一般很少采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它们的原则是,市场调节第一位,当出现市场调节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时,行政干预发挥了作用。
(三)有限且适当的政府行为
将不同发达国家的政府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行为加以比较,可以看出,无论是在对农业的保护或对农产品价格的干预方面,还是在促进土地使用权流动和规模经营的产权等制度安排、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方面,以及对本国农产品市场开放程度的控制方面,政府干预的力度都是有限的。
(四)适当且适时的政策调整
政府制定了严密的政策后,如果不注重它在现实中的可操作性,这些政策自然也就不会起大作用。发达国家的政府在发展现代农业的过程中就注意到了这一点,它们在政策和法律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不间断地关注着与现实的相符性。例如,发达国家的政府认为,价格支持政策虽然有助于扩大农产品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但长期实行价格支持,不利于提高农户竞争能力,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收入均衡问题。于是,在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适当并适时地调整了用价格支持农民的方式,有选择区别性地重点支持高效率农户,以提高农户竞争力,而不宜采取一刀切的平均主义做法,从而提升了农产品的质量。
三、发达国家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从发达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经验看,政府的制度安排、组织管理和支持政策体系直接影响着农业的竞争力。为了提升农业的竞争力,发达国家一般都建立了结构合理、分工明确、运转高效的农业管理体系,还都有一整套合理的制度安排,如确定适宜的生产和经营方式,制定合理的价格政策,提供便利的金融信贷服务以及信息和技术服务等。这些经验对我国的启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完善的农业法律体系和行政执法体系,促进农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管理,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缺乏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导致农业发展无法可依。发达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经验和我国的教训告诉我们,要使中国农业保持长期稳定的增长,走上现代化的道路,政府除了制定正确的发展农业的方针、政策外,还要加快农业的立法步伐,建立起完善的农业法规体系和相应的行政执法体系,运用法律确定农业在国家经济中的地位,保障发展农业的权益,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实现依法治农、依法兴农,推动农业经济发展,走上法制化轨道。
战后日本完善的农业立法,为其农业的稳步发展、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然,目前我国农业立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应加快农业立法步伐,完善农业法律体系,加强依法行政,使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处于法律监督下运作。
(二)政府转变职能,建立健全有利于农业企业发展的服务体系
政府在原来完全行政指令的模式下,转变职能,建立健全有利于农业企业发展的服务体系,对现代农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政府在农业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是给自己定位为一个服务的角色,引导农民走入市场,让农民通过加入企业,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建立一种双方有法律保障的关系,引导农民依法合作,实现农民、企业的双赢。要让农民懂得企业的生存就是他们的生存,农民的发展就是企业的发展。
同时,加强对农民的法制教育,特别是市场经济的有关法律和信用。让农民懂得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如,企业与农民签了合作合同,企业要履行义务,农民也要履行义务。
(三)建立我国农业法律支持、救济体系,完善配套政策
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补贴和农业投资方面的相关法律,完善配套政策,以弥补目前法律救济体系的不足。我国还没有可行的农业投资法来规范和监督政府的农业投资和补贴行为。
因此,需要借鉴国际经验,构建一个直接补贴(包括货币与实物补贴)、市场价格浮动补贴和生产经营性补贴等构成的完整的立法体系,明确政府的农业投资法律责任和投资、补贴范围和种类,以确保支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