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服务能力的老化陈旧与服务需求的动态化不适应。由于几次机构改革的缩编减员,基层农业科技服务队伍大多已多年没有得到补充和更新,原有人员不仅年龄普遍偏大,而且知识结构老化,加上知识更新动力不足和部分非专业人员涌入,农业科技人员所掌握的技术已无力应付当前农村品种结构复杂、服务需求多种多样、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层出不穷的局面。
第四,服务领域的狭窄单一与服务需求的全程化不适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最关心的是“种什么”、“卖给谁”和“怎么卖”,然后才考虑“怎么种”的问题。当前的科技服务机构仅能在某些品种或某些环节上帮助农民解决“怎么种”的问题,而在需求预测、市场走向、销售价格等方面,也和农民一样感到茫然,因此不可能满足农民全方位要求、全过程服务的愿望,这样挫伤了农民“求新”的积极性,从而促使他们退而“求稳”。
(二)部门之间的有机结合机制尚未形成
农业推广-农业科研-农业教育部门间未形成有合力的运行机制。目前,我国的农业推广与农业科研、农业教育部门分属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各自独立,自成体系,只有工作上的相互协作,没有机制上的内在联系,导致“三农”结合基本上还是低水平的、松散的、随意性的,影响了资源的整合,削弱了“教育、科研、推广”三者相辅相成的整体功能。
由于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的机制不健全,造成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下,科技对农业生产的贡献率较低的局面,使得很多研究成果“搁浅”,仅仅作为教师、科研人员晋升职称的台阶。
也因此,研究者缺少来自生产一线的直接反馈,有的研究成果没有从农业生产的需要出发,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仅仅是实验室条件下的简单论断,经不起生产实践的检验。当然也有很多有潜力的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由于没有进一步挖掘其潜力,延伸为应用研究成果。相当一部分应用技术成果,由于没有注重其开发工作,难以及时转化为生产力。
(三)高等农业院校科技服务的重要作用尚未完全发挥出来
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和生产的发展,已经出现了多种形式的农业科技服务方式,服务主体也由政府单一化向多元主体发展。目前,在农业生产中承担农业科技服务的主体有:政府体系的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农民合作组织和协会、龙头企业、高等农业院校和农业科研单位。
这些单位从不同角度担负着不同的科技服务内容,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高等农业院校是集农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三大职能于一体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良好的研究、转化和应用于一体的基础条件。近年来,高等农业院校虽然根据社会需求积极进行了教学、科研、推广三位一体的体制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鉴于其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性质,以及与农业一样的弱质地位,政府投入不足,缺乏行政协调能力等制约因素,高等农业院校在这方面的重要作用尚未完全显现出来。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农业教育的弱质性。农业教育包括农业教育、农民教育和农村教育,它们的弱质性具有连带倾向,直接来源于所服务的对象——“三农”主体的弱质性。一方面,我国农业由于其现代化、产业化程度较低,因而迄今为止仍然是一个典型的弱质产业;另一方面,由弱质产业和弱势市场主体的弱质竞争力所决定,农村社区是一种弱势的发展社区,其本身对农业教育、农民教育、农村教育的支援能力十分有限,而城市对于这类教育的兴趣由于缺乏公共补偿机制而很难培养起来,致使“三农”教育一步步沦为弱势教育部门。长期以来,农业工作者的社会地位低、收入少,农民受种种因素的限制,具有自身难以克服的弱质性,使得大多数人尤其是大学生产生了较强烈的非农偏好,“脱农”观念根深蒂固,毕业后很少回基层就业也导致了基层科技服务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服务效果不理想等一系列问题。
第二,科技投入机制不完善。国家的科学资源配置不合理,农业科研投入比重太低,只占农业GDP的0.44%,还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发达国家基本都在2.5%~4.0%。我国农业科技投入占GDP的比重是小的,相应的农业增长、科学技术进步在农业增长中的贡献率也不会太高。农业教育科技投入机制不完善,包含条块分割、多头领导、职能不清、过多干预以及重复研究效率不高的问题。农业公益科技服务如何推广到千家万户,这个问题还没有解决。在发达国家任何一个农业推广体系都是公共政策所支持的领域,也就是说政府必须要支持的。但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始终没有建立起来。农业与工业相比较,农业具有公共物品体系,有公益性特征。政府应该通过公共财政对成果转化提供服务,但改革过程中这个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相应的农业推广体系在政府改革中不是强化而是弱化了。
三、高等农业院校参与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体制探索
国际发展现代农业的实践表明:实现现代农业的过程,就是先进科技不断注入农业、不断完善农业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推广体系,不断提高科技对农业发展贡献率的过程。高等农业院校要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中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就是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创新高校与政府、企业、社会的新型合作机制,通高等农业院校人才、教育、科技资源向基层延伸的渠道,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创新产学研相结合的办学之路。
(一)建设好“五大创新平台”,加快高等农业院校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步伐
高等农业院校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人才密集、设备先进,拥有开展农业基础研究、攻关研究的良好条件,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农业科技资源向农业生产一线延伸不够。通过建设好“五大创新平台”,与地方合作将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向基层延伸,成为地方区域农业技术研究分中心,密切与农业生产一线的联系,同时集教学、科研、示范、推广等功能于一体,加强农业科学研究的针对性,农业科技示范推广的有效性,提高农业人才培养的质量。
五大创新平台,即理论与技术创新平台、成果转化平台、技术推广平台、科技服务平台、人才培养平台。
理论与技术创新平台主要由高等农业院校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机构以及各机构在地方设立的区域分中心(试验站)或校企联建的研发中心等构成,主要完成现代农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方向性、关键性的理论和技术创新研究任务。
成果转化平台主要由高等农业院校依据所在省农业综合区划和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在地方(县、乡)设立的区域性校地合作基地、校企合作基地等构成,主要完成农业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的中试、熟化与示范,同时这个基地也是高等农业院校教学基地、科技示范基地,还是高等农业院校与地方政府联手打造的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农业科技产业孵化基地、学生创业基地、农业实用人才培训基地。
技术推广平台主要由高等农业院校的师生推广队伍、政府推广队伍、企业、协会或其他中介组织等构成,主要完成将成熟的成果和技术转移到农业生产单位(涉农企业和农户)的任务。
科技服务平台主要由高等农业院校本部的科技、教育、人才资源和示范基地等构成,主要完成现代农业三级人才培养,提供农业科技信息服务。
人才培养平台是根据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对农业人才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需求,分别依托农业大学、地方教育资源、田间地头开展农业三级人才培养任务。
(二)创新校地、校企合作模式,稳定高等农业院校与农业基层的沟通渠道
校地合作模式由理论和技术创新环节、成果转化环节、推广应用环节构成。高等农业院校重点优势学科群、创新团队和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机构是理论和技术创新环节的执行主体,主要瞄准世界农业科技发展前沿,针对现代农业发展重大理论和关键技术,完成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创新研究,培养高层次农业创新型人才;与地方政府合作建立的基地是成果转化环节的执行主体,高等农业院校科研、人才、教育资源向基层的功能延伸,是大学科研、人才、教育资源优势与地方政府行政协调优势的结合点,承担着新成果、新技术的中试、熟化与示范任务,承担农业实用人才培养、学生创业能力培养和农业科技产业的孵化任务;高等农业院校师生推广队伍、地方政府推广队伍、企业推广队伍、中介组织等是推广应用环节的执行主体,承担科研成果的推广任务。
校企合作模式同样由理论和技术创新环节、成果转化环节、推广应用环节构成。理论和技术创新环节执行主体和功能同于校地合作模式;成果转化环节的执行主体是校企合作建立的研发中心,主要完成产品中试、技术集成与熟化;推广应用环节可由企业独立进行示范、推广,也可纳入模式一中的熟化、示范、推广体系。
(三)建立完善“两套制度”,构建高等农业院校参与农业科技体系创新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建立行政保障制度是通过高等农业院校连续向校地合作基地所在的县、乡派遣具有技术和管理特长的教师担任科技副县长、副乡长,在校或毕业的研究生、本科生担任科技副村长或科技推广员,建立起科技副县长(技术总监)——科技副乡长(技术经理)——科技推广员(技术员)的行政保障制度。并通过建立行政组织体系,架起校地沟通与合作的桥梁,通高等农业院校资源向基层开放的渠道,保障校地合作的互利共赢,使得高等农业院校资源优势与政府协调职能相得益彰,服务内容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得更为紧密、更为稳定。
完善校内保障制度是要围绕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大校内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干部管理制度改革、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职称评定制度改革等,构建新的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尽快形成有效的催生机制,提供强有力的校内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