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管理体制没有理顺
目前现代农业组织形式多样,但组织化程度低,特别是宏观层次的组织化程度更低,政府部门对主要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管理与调控不够,国家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相关的环节,基本上是分割管理。如农业部门主管农业生产,商业部门主管生产资料供应;工业部门管产后加工,外贸部门管农产品出口,部门分割管理体制,严重制约了现代农业经营的发展。农业的产加销和贸工农分别属于不同的部类、不同的管理部门,相互的结合从体制上还没有突破,使一体化经营难以形成。
3.扶持力度不够大
以公司化为前提的现代农业生产,在发展之初,基础性投入较大,一般企业难以承受。
可考虑选取一批示范性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上给予一定扶持,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带动农民收入增长。在农业资金引导上,对主导产业、重点基地、龙头企业、科技攻关、人才引进等方面倾斜不足。如在贷款方面,农民普遍反映向银信部门贷款难。农村水、电、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一旦发生洪涝灾害,农产品基地将遭到严重的破坏。
4.市场行为不够规范
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是与许多企业尤其中小企业的资本原始积累过程相伴随的。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农民知识和信息的匮乏,许多市场行为都不很规范,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奔鑫“托牛所”模式为例,可见一斑。(1)委托代理问题。“托牛所”模式下,公司与农户分别成为奶牛的受托方和委托方,形成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农户无法对公司行为进行有效监督(虽然管理人员中也有农户代表,但无法防止合谋现象),公司的吸引力除了雄厚资产和企业家个人魅力之外,如果不能有效解决信息披露问题,则难以保证持久性。(2)契约订立问题。利益在各经济主体间的分配,直接取决于契约的安排。在农业集约化经营过程中,即使农户通过合作社联合起来,在某种程度上仍处于弱势地位。如何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规范市场行为,防止“霸王条款”危害农户利益,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托牛所”模式下的三方合同,虽然也界定了各方的权、责、利关系,但仍然是典型的不完全契约,它不可能考虑到未来的一切情况,一旦发生重大事项,必然会发生纠纷。因为其中的担保方——村委会是否有能力调解成功或执行下去将取决于多种因素。如何引入强有力的第三方(或政府)成为仲裁人而不是担保人。此外,如何解决契约当中不利于农户(弱势群体)的一些类似“霸王条款”等问题,也成为该模式能否持续和推广的关键。
四、相关政策建议
(一)着力培育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
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建立具有较强实力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是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提升农业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前提条件。延津模式和双汇模式能够成功的共同前提就是具备了实力强大的龙头企业。延津模式是以面粉加工购销龙头企业为起点,以农民合作组织为纽带,向上延伸到农户形成的链状模式。双汇模式更是以龙头企业为中心,结合养殖大户和市场中介形成的辐射状模式。两种模式都是在龙头企业发展壮大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二)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市场中介组织
如何解决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建立一种既能坚持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制度,又能利于广大农户进入市场的好形式,实现农业现代化经营和规模效益,是河南省发展现代农业必须解决的一个时代性课题。延津模式和双汇模式在这方面进行了成功的探索。延津模式通过建立“金粒”小麦协会,制定《协会章程》、《中心会员管理办法》,形成了一套严密的组织制度,将经济联系和服务功能有效结合起来,找到了一条提高农民组织程度、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的有效途径。双汇模式主要是依靠养殖大户和农民经纪人,以收购合同等经济联系方式为纽带,建立起来的松散型产业化经营模式。这两种模式对于河南省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都有很强的实际参考价值。
(三)充分发挥政府的支持作用
发展现代农业,尤其是建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长期以来,基层政府为了政绩和自身利益,越俎代庖、包办替代、强迫农民等现象时有发生,而农民需要的服务却往往不能兑现,权力经常越位,服务经常缺位。延津模式和双汇模式在准确定位政府职能、发挥政府支持作用方面也提供了一些成功经验。在延津模式中,延津县政府担当起组织协调、引导服务的角色,通过采取加强舆论宣传、典型示范、帮助农民设计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制度安排,规范自身审批收费等行为,为农民提供宽松的外部环境,建立起了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合作组织,受到了农民的衷心欢迎。在双汇模式中,当地政府为了扶持双汇集团的发展,在政策、土地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推动了双汇的快速发展。
(四)加强分工协作的宣传教育工作
亚当·斯密在其名着《国富论》中以制针为例生动地描述了分工协作所带来的劳动生产率的大幅提高。目前,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十分低下的原因在于分工协作水平不高。现代农业就是要利用分工合作的方式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形成种养加、农工商、产供销一条龙的生产经营方式,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实现规模经营,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
但由于我国大部分地区农民市场经济意识还很低,群众自发地组织起来的积极性还不够高,因而各级政府应当通过参观学习把先进的经验介绍给农民,使其能以分工协作的方式参加社会化的大生产,提高经营效益。
我国农民土地规模经营意愿影响因素实证研究——基于长江中下游区域的调查分析
张忠明 钱文荣
摘要:以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问卷调查为基础,通过建立多项逻辑回归分析模型对我国农民土地规模经营意愿影响因素进行分析。认为农业经营者的老年化现象是导致土地经营意愿下降的重要因素,这同时也严重阻碍了土地规模经营的推行;农业经营的比较收益低下使很多农民尤其是家庭人口多的农民放弃通过务农增加收入的途径,这是导致他们希望缩小土地规模的最根本动因;农民就业和收入来源的多元化,既为一部分农民放弃农地经营权、实现土地适度集中提供了可能性,但同时也造成农民土地经营积极性的下降,愿意实施规模经营农户数量不足是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受国家惠农政策影响,农民生产流动资本投入的增加成为激励其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的一个重要因素;相对开放的土地流转制度对农民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欲望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并没有改变当前规模的意愿。
关键词:土地规模经营;规模经营意愿;意愿经营规模;影响因素
一、引言
我国农业在改革开放后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一家一户均田制式的土地分配,产生的是农业零碎化生产,带来的是小农生产的延续。为了改变这种小农经济对机械化、科学技术的某种排斥,弥补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缺点与不足,全国各地纷纷探索土地规模经营的模式和具体政策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经验(廖洪乐,1998;冯先宁,2004)。但成果的获得也给农村带来了新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和集体在推行土地规模经营过程中,不顾农民意愿,采用权力和权利两种手段来强制执行。该种做法不但激化了农村社会矛盾,影响当地社会的稳定,而且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方针相悖。推行规模经营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要尊重农民意愿,不能搞强迫。党中央也一再强调: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必须尊重广大农民的意愿,从实际条件出发,提倡多种形式,适度规模,并要有健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作支撑(陈锡文、韩俊,2002)。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地方政府只是把对农民规模经营意愿的尊重当作象征性的口号提出,并未给予充分重视。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我国农村基本政策长期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对农民意愿予以尊重,那么首先应当了解广大农民是否具有实行土地规模经营的意愿(欲望)。对于这一课题,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农民的实际调查来掌握其土地规模经营的意愿,并对意愿影响因素作进一步的实证分析,从而为我国土地规模经营的推行提供实践依据。
二、农民家庭土地实际经营规模
(一)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来自对我国长江中下游区域农户的实地调查。在实行大范围调查之前,课题组首先对设计的问卷在浙江省部分地区进行预调查,并对预调查中出现的问题给予修正。
最后在2005年7-8月份利用假期,组织浙江大学“三农协会”部分本科生和研究生在其培训的基础上,对我国种粮农户进行实地问卷调查。调查的地区主要包括安徽、江西、湖南、湖北、江苏、浙江六个省。此次调查采取典型抽样调查和访谈的方式,在每个省选取3个行政村,每村调查20户,共发出问卷360份,实际收回有效问卷307份。本文根据此次调查数据对农民土地规模经营意愿及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
(二)家庭土地经营规模情况
从307份调查问卷看,截至2004年末,样本农户平均耕地规模11.23亩,劳均规模4.26亩,人均规模为2.79亩。其中户均耕地在5亩以下的有123户,占所调查样本户总体的40.07%,15~20亩有26户,占8.47%,20亩以上的有28户,占9.12%。
三、农民土地规模经营意愿分析
(一)农民土地经营规模意愿情况
土地规模经营意愿反映了广大农民试图通过土地生产规模的扩大来增加其家庭收入的欲望。就农民经济特征而言,他与一般厂商的功能没有多少差异,追求总收益最大化是其家庭生产经营的一个首要目标,他的投资、用工以及土地的配置也必然以效率最大化为指导(史清华,2005)。由于规模经营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为了反映农民自身是否具有土地规模经营的意愿,我们在调查问卷中设计了“您对改变当前经营土地面积的意向是什么?(1)希望扩大(2)希望缩小(3)保持不变(4)没想过”来对其意愿予以考察。
(二)农民土地规模经营意愿影响因素分析
1.模型与变量的选择
Logistic 回归分析适用于因变量为非连续变量的回归分析,在人口估计和预测中被广泛应用。根据本文探讨的问题——农民土地经营规模意愿以及意愿选项(1.希望扩大2.希望缩小3.保持不变4.没想过)的设立,因此,在这里采用Multinomial Logistic 模型(多项逻辑回归分析模型)分析农民的特征变量与土地规模经营意愿的相关关系,从而得到影响农民土地规模经营意愿的主要因素。模型具体形式如下:
至于变量的选择,本文根据以往有关农地流转、规模经营相关问题的研究(李岳云等,1999;张侠等,2002;钱文荣,2003)和实地调查,选出18个影响因素作为解释变量,以农民土地规模经营意愿为被解释变量。
2.模型运行结果与检验
对数据的具体分析采用spss13.0版本中的Analyze‐Regression‐Multinomial Logistic Regression 进行模拟,选择5%的统计显着水平。
3.农民土地规模经营意愿影响因素分析
根据上面模型检验结果,可以得出影响农民土地规模经营意愿的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
(1)年龄是影响农民土地规模经营意愿的重要因素。虽然年龄仅在“保持不变”的意愿中表现显着,显着性概率为0.043,但在实际调查中,我们发现无论对于“希望扩大”还是“希望缩小”的农民来说,均具有很大的影响。“希望扩大”的多是那些年龄在30-65岁的青壮年农民。而对于“保持不变”和“希望缩小”的农民往往是那些年龄比较大、体弱多病的农民。
从不同年龄段的农民意愿经营规模可进一步说明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