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此,现代农业建设离不开国家财政的大力扶持,但是仅靠财政支持亦显“力不从心”;迫切需要金融,特别是农村金融部门和社会资金的大量投入。2006年12月2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颁布了《关于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直面现行金融体制的“瓶颈”,在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这对于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促进城乡经济金融的协调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可谓是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破冰之履”,被誉为我国农村金融的“新政”。
2007年初全国金融会议召开,提出了“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其他金融组织的作用。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创新,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积极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同时,加强和改进监管,防范风险隐患。
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加快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的目标任务。
然而据调研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农业获得贷款的支持率仍很低,农民贷款难问题严重。
2006年底我国GDP为209407亿元,金融机构贷款总量与GDP之比1.14:1。而第一产业GDP为24700亿元,金融机构贷款总量与GDP之比为0.55:1,即单位农业GDP获贷水平仅为48%,明显偏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5年对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962个农户的抽样调查显示,63%的农户有借款需求,实际发生过借款行为的农户占样本的51%。有借款经历的农户中,通过亲戚朋友借款的占58%,从农信社获得贷款的仅占37%。据调研推算,目前大约仅25%的农户能够从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信贷支持。究其根源,农村金融市场信贷投入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信贷供求主体的行为,整体上仍处于各类金融机构“有效供给不足”与农户及农业组织(中小企业)“有效需求不足”并存的格局,且投向结构不合理、投量规模波动大、利率浮动限度及交易费用偏高、贷款担保条件不切实际等。
综上所述,在农村金融市场多元化竞争格局下,如何以科学的制度规范农村金融市场主体行为,调动其信贷支农的积极性,使其在满足自身信贷资产营运规则的同时,开展充分而有序的竞争,为现代农业发展及新农村建设提供强力支撑成为重大研究课题。
二、农村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建设中现存问题及原因探究
(一)现阶段,农村金融市场主体支农功能的发挥尚欠完善
县域内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功能单一,支农分工不尽合理,信贷制度建设、信贷服务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农民和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农村金融市场不发达,有场无市,“二元金融”鸿沟明显存在。
主要原因:现阶段县域内各类金融机构,其产权制度改革没有突破性进展,内部治理结构不够完善;信贷支农的商业性与政策性项目交织难辨,扶贫与致富的信贷制度安排不尽具体,农村金融市场处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垄断之下的市场抑制格局,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小额信贷融资机构尚未试建,农村贷款抵押与担保资质品种狭窄,各级政府对农村金融支农职责的认识不够到位等。
基于此,当前农村金融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中的难点可归结为三个方面:一是新农村建设对信贷资金的多元化需求与农村金融服务取向单一之间的矛盾凸现;二是“三农”发展对信贷资金的大量需求与日趋从严的信贷风险防范、约束机制之间的矛盾激化;三是农村信贷服务的商业性、市场化运作与农业信贷的低利性、政策性之间的矛盾突出。
(二)农村信用社支持新农村建设中困难仍存
虽然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成果,但是,试点改革的实践与其目标要求相比尚存在较大差距。如:股权结构多元与产权制度改革尚未有突破性改变,由此伴随的社内法人治理结构、信贷支农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内部经营的风险防范责任制等尚未科学构建,整体运作绩效未达预期。主要原因:似乎农信社现行的试点改革取向与国家赋予其支农职责的要求不尽一致;现阶段深化其股权及法人治理结构的改革似乎已成为工作重点,而面临新农村建设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其信贷制度与服务手段的创新尚待进一步强化;客观存在着农信社服务网点偏少,资金能力弱,仅靠其一家负农的金融机构难以满足“三农”发展的信贷需求。据调研显示,2005年山东省某地区农信社存贷款差额达到331772万元,即农信社苦于“放贷无门”,而另一方面,现实中存在着农户与中小企业贷款难,需求得不到满足的问题,这种“有效需求”不足与“有效供给”不足之间的“悖论”成为制约农信社支持新农村建设的“瓶颈”。
(三)国有两家涉农银行的改革虽已进入攻坚阶段,但其支农信贷制度尚未健全
现存的问题是,农业银行仅冠以“农业”两字,其经营战略目标已经非农商业化,弃乡进城、集约化经营,即使是涉农项目的信贷,追求的目标也是利润最大化。主要基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及市场定位早已明确,农业银行正处于筹备股改阶段,全力应对入世,支农信贷义务难以行政命令安排,经营目标非农商业化无可非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支农信贷职能已发挥较大作用,但仍远离农业发展政策性信贷支农的需求目标。其中的主要原因:目前,农发行政策性信贷资本金到位较少,实为杯水车薪,再加上历史包袱较重,一线信贷人员不足,开辟新的信贷支农项目尚需新的政策安排。
(四)农业保险以及农村信用担保机构相继建立,但运行实践中障碍较多
农业保险机构运行障碍主要表现在:保险基金规模较小,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保险项目界定模糊,农业险种划分及其保费标准正在探索中,理赔及风险补赏机制建立滞后,贴农、为农保险制度不尽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组织虽发展迅速,但类型各异,名称繁多,担保基金筹集规模偏小,经营行为不规范;形为担保,实多投资;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关系不顺,行业自律以及监管不到位,风险及补赔机制尚未建全。主要原因:新生事物产生与发展中的问题存有客观原因,如何积极支持而又不能过多行政干预等,这些仍然是体制性问题。
(五)农村民间信贷活动频繁,但借贷行为极不规范
民间信贷操作欠规范,交易成本高,借贷风险问题较多导致社会不安定;“地下金融”活动仍处于政策上的抑制局面。探其原因,主要是“地下金融”尚未被“正名”,新办民间金融组织的市场准入条件以及监管办法尚未出台,民间借贷活动没有合规组织规范,其“拾遗补缺”的作用难以发挥。
三、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促进现代农业及新农村建设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农村金融体制的缺陷可以归结为:国有(准国有)金融机构在进行大量信贷投入并实现卓越的金融业务覆盖面的同时,伴随着农村金融机构极度脆弱的财务状况和可持续性,以及现有农村正规信贷投放机构的“目标客户到达率”偏低,他们在资金配置方面缺乏效率。事实上,中央早在2005年的“一号文件”中就要求逐步建设“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清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基于此,我们认为,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整体方向,就是要通过金融组织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实现农村金融政策的系统性跃进,以期能够在保持较大的总量和业务覆盖面的同时,改善农村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并改善信贷供给结构,提高信贷资金配置效率,使那些最需要融资的农户和项目可以得到最有效的信贷服务。具体而言:
首先,国有商业银行即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县域分支机构及其网点,要明确规定将其年度内新增存款用于支持“三农”发展的比例,否则,限制其在当地新增网点的设置及其某些金融新产品或业务的推广。
其次,积极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支农项目,各级政府要尽最大财力补充农发行的政策性信贷资本金,允许农发行采取有效途径广筹政策性信贷资金,在强化系统内经营管理制度建设的基础上,积极开拓政策性信贷支农的项目范围,除按规定完成国家下达的粮、棉、油收购及其储备、加工等项目的信贷任务下,积极支持县、乡两级的农业综合性项目的开发,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等,特别是在进一步充实县域分支机构一线人员的基础上,加大扶贫信贷业务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导向职能作用。
再者,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试点改革,其支农职责有史以来责无旁贷,然而,目前的工作重点是如何进一步激励农信社支农的供给热情,同时,也要约束其非农倾向。一要明确其县辖乡镇分社及其网点机构的各类存款全部用于当地“三农”发展,上级机构原则上不允许调拨乡镇信用社的信贷资金;二要清晰界定支农的政策性信贷和商业性信贷项目的范围,凡是界定为政策性信贷项目,在利率上要优惠;政策性支农项目也应遵循“谁出项目、农信社出资金并审贷,谁应承诺利息补差”的原则;三要进一步完善小额信贷,农户联保、信用村乡等贷款制度建设;四要改善信贷服务手段,充分体现农信社是农民自己的银行。
第四,目前新设的三类银行(村镇银行、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专业贷款业务的子公司——由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也有对现有机构的调整与改造(将农村信用社改造代办站改造为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增设分支机构),再加上原有的政策性、商业性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共同构成了一个投资渠道多元化、综合服务高效化的全方位农村金融体系。对此,在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的同时,必须要进一步加强监管,以科学的制度规范农村金融市场主体行为,调动其信贷支农的积极性,使其在满足自身信贷资产营运规则的同时,开展充分而有序的竞争。
最后,积极支持农业保险及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与发展。现实的工作要点即积极支持它们多渠道筹集保险以及担保基金,并以法自律规范运作,完善风险补赏机制,充分发挥它们分担风险、提升信用度、联结融资渠道,有效缓解“三农”发展中的融资难题。
取消农业税后农业投入问题的实证研究
周批改 徐艳红
摘要:取消农业税后农业投入呈现以下特征:农业投入总量增加,但比重较低;投入总量明显不足;农业资金外流严重;农业资金运作普遍低效。为解决农业投入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建立财政支农稳定增长机制,完善集体“一事一议”筹资制度,建立促进农户投入的保护和激励机制,引导企业、银行和社会力量加大农业投入,并且要完善监督制度以确保农业资金用于现代农业建设。
关键词:农业税;农业投入;资金
为研究取消农业税后农业投入问题,我们于2007年3月和5月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松柏村进行了问卷调查和实地调查。从理论上说,农业投入按主体可分为六种途径:政府财政投入、集体经济投入、农民家庭投入、商业企业投入、金融信贷投入和社会捐赠投入。松柏村没有企业投资农业,也没有社会捐赠用于农业的发展;农村金融信贷近几年获得了较大发展,但与取消农业税关系不大。因此,本研究选择从政府财政投入、集体经济投入和农民家庭投入三个方面,对取消农业税后农业投入问题进行实证研究。
一、取消农业税后政府对农业的投入
(一)取消农业税后政府对农业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
根据国家规定,兰溪镇在2006年全面取消了农业税。取消农业税后,中央加大了对农民的各种补贴,农民种田有种粮直接补贴、良种补贴,购买农机具有农机具补贴。兰溪镇财政所和赫山区农业机械局提供的资料显示,兰溪镇2006年对农民的各种粮食补贴共计321万元,赫山区2007年对农机具的补贴额将达120万元(农机具补贴以区为单位)。
为了解取消农业税后政府对农业发展项目的支持力度,我们走访了赫山区财政局和农兰溪镇2004年取消农业特产税,2005年免征农业税。
业局,有关负责人告诉我们,政府对农业的投入逐年增大。与取消农业税前的2003年相比,2006年农业综合开发办(隶属于财政局)和赫山区农业局的投入分别增加了56%和120%,2007年增加了78%和740%(见表1)。由此可见,政府对农业项目投入的增长是很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