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8913800000053

第53章 法律责任(3)

【应用提示】

适用本条时应当注意,根据本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因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付赔偿金,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而不得再要求用人单位给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人身权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文比较】

《劳动法》第9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93条规定:“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2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法》第96条与本条第1项、第3项都是关于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人身自由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劳动法与本条关于用人单位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规定是一致的,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民事责任;《劳动法》第94条和本条第2项都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条规定的范围更广;《劳动法》第93条与本条第4项都是关于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劳动法仅规定了用人单位承担的刑事责任,本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与劳动法相比,本法新增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加强了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

【条文评析】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也是现代文明社会人们赖以生存的不可缺少的社会条件。因此,本条是对劳动者的人身权予以保护的规定,其理论基础在于实现了劳动者能够有尊严地劳动。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为了一己私利,忽视对劳动者人身权权利的保护,甚至不惜侵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人格。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用人单位只要具有以上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本条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

(1)强迫职工劳动罪。用人单位强迫职工劳动的,可以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刑法》第24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律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重大责任事故罪。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罪。用人单位体罚、殴打劳动者的,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侮辱罪。用人单位侮辱劳动者的,可以构成侮辱罪。《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5)非法搜查罪。用人单位非法搜查劳动者的,可以构成非法搜查罪。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6)非法拘禁罪。用人单位非法拘禁劳动者的,可以构成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用人单位,如果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他人进行劳动,或者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

用人单位有本条规定的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等。”

用人单位有本条规定的情形,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体罚、殴打劳动者,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相应的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

【应用提示】

适用本条应当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有本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赔偿,不仅包括物质上的损失,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文比较】

《劳动法》对此没有规定。

【条文评析】

《劳动法》第5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还要寻找新的工作单位,新的工作单位在招聘时,为了避免招录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自己带来的潜在风险,一般会要求劳动者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可能会影响其再次就业。另外,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也可能影响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也规定,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等材料;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相应证明,将难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此,本法作出强制性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出具相应证明。

本条针对现实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不及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没有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用人单位在接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的通知后,应当在限定期限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因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及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导致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申领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依法可以领取但因用人单位没有出具证明而无法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应用提示】

适用本条应当注意的是,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还可以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文比较】

《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102条与本条均规定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条增加了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体现了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条文评析】

根据本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赔偿责任,其构成要件是:

(1)劳动者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的行为。

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①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法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即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②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本法第23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劳动者应当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关于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约定,否则即构成本条规定的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行为。

同类推荐
  • 人人都要懂点经济学:这个时代不懂点经济学要吃亏

    人人都要懂点经济学:这个时代不懂点经济学要吃亏

    本书在写作过程中,尽力还原经济学的本来面貌,剔除了经济学中那些枯燥、抽象的数学函数和定理法则,通过生动、有趣的故事来揭示其中的经济学原理,让您在轻松的阅读中,真正掌握这门会使您的人生更加幸福的学问。全书共分12篇,以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为骨架,以古今中外的经济学现象为血肉,几乎涵盖了经济学的各个专业和领域,囊括了国内最新、最经典的经济学概念,生动而又严谨地阐述了社会生活中的各类经济学热门话题,可以说是一部经济学知识的百科全书。
  •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与实践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与实践

    主要研究现代公司董事会、监事会、CEO与公司治理 ;现代公司经理激励机制与公司治理;现代公司资本结构与公司治理等相关问题。
  • 丝绸之路经济带研究

    丝绸之路经济带研究

    本书是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构建惠及世界30亿人口的“丝绸之路经济带”这一战略构想后,对“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有关基本情况和已有地研究成果,进行了尽可能全面的收集和整理,并在初步分析的基础上形成的一本集子。旨在紧紧抓住国家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这一重大历史机遇,着力破解甘肃省的“两大难题”,抓好“三个提升”,实现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新突破。
  • 现代经济伦理背景下的企业财务文化学

    现代经济伦理背景下的企业财务文化学

    本书分为五章,内容包括导言、企业财务精神文化、企业财务制度文化、企业财务行为文化、企业财务物质文化。
  • 创业案例集

    创业案例集

    本书收集了23个案例,其中包括江苏诚信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创业纪实、红宝丽集团创业之路、南京固柏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成长之路、泰兴市航联电连接器厂创业之路等。
热门推荐
  • 庆芝堂集

    庆芝堂集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一世清风:落月何似碎玉笛

    一世清风:落月何似碎玉笛

    墨似颜,墨家独女,自自幼聪明伶俐,才智过人,三岁写诗,七岁写诗,九岁抚琴,十岁精通兵法,而又容颜俏丽,如此一来,墨似颜的名号便响彻江南,被世人贯为第一才女。十三岁,本是无忧无虑的年纪,而墨家遭奸人陷害,落得满门超斩的下场,墨似颜在下人的帮助下,逃出了江南,墨似颜不相信这就是真相,行刑那日,她就站在人群中,她看着武夫的手起刀落,鲜血染红了双眼,她发誓,她绝不会让家人蒙受不明之冤。几经辗转,托故人之手来到京城,默默打拼。从此她白夜是朝廷命官,晚上是相府的小小书童。朝廷之上,权谋之术,步步为营。锦绣山河的景象下,实则危机四伏,这背后隐藏的真相不禁令人颤抖,而在这巨大漩涡中,又有谁能够独善其身呢。
  • 混沌青莲之此生不换

    混沌青莲之此生不换

    一朝穿越,混沌未明;盘古开天,青莲陨落;游荡千年,终化人形。我愿与你,看日月交替,山河变迁,此生不换。男主已定,开天辟地第一只孔雀孔宣。(本文纯属虚构,请勿模仿。)
  • 紫魅魂游

    紫魅魂游

    睡梦中卷入了异界,成了异界最无能的废物,他不曾放弃,不断的尝试,身体懦弱的他,任人嘲笑,他只在乎一人。人生总是充满变化的,能修炼的他,在危机四伏的家族,迷离的局势出走。不断的隐藏,不断的强大回来后,更有迷离的身世。才明白原来自己只是他出强者的第一步,他只想更加的强大,只有再一次的隐藏自己,却不料各式各样的美女的纠缠,有萝莉,御姐,高贵,天然呆,神秘的,让他冰封的心,不断地冲击。
  • 痞女江湖:撒娇男人有宠妻

    痞女江湖:撒娇男人有宠妻

    “千千,她摸我小手”“揍她”“千千,她拽我衣服”“宰她”“千千,她说你混蛋,流氓,不要脸,到处勾搭男人”“这话实在,我爱听”“.......千千?你到处勾搭男人?嗯?!”某男咬牙“你有我了,还不够吗?”“为了一朵花儿,放弃一整片森林,那是愚蠢的行为”“哦?是吗?”某男冷笑,提起某个得瑟的小女人,往软榻上一压,笑得阴气森森“那为夫让你没力气去勾搭整片森林,你觉得这个主意怎么样?”“......其实,森林哪儿有你好看?你是万里挑一,千里无人!”“哼!”「这是一篇你追我跑,我跑你追,恩爱两不疑的傲娇女主跟撒娇男主的八卦故事;女强,男强,强强联手走天下。」
  • 五诀巅峰

    五诀巅峰

    古帝逝去,五诀依令散布大陆五角看主角洛狱如何从一个乞丐走上古帝大道掌五诀,凝血气,修逆世之躯,炼旷世神丹,屠尽三界人魔妖,翻云搅海
  • 再会我的爱人

    再会我的爱人

    门虽设,常掩秋来春去过;花尽落,曾是风吹雨打错;人亦错,时光亦过。我以安静的神态,捧着朵朵绽放的半枝莲守候你的到来,虽然感觉是那么苍老,可是却总觉得,我依然站在二十岁的时光里。那时候我们还年轻,年少轻狂,不懂生离,不懂死别,不懂亲情,不懂何为爱。你好吗?
  • 快穿:轮回清苑殿

    快穿:轮回清苑殿

    她是一缕身负功德,所以还未消散的孤魂。在消散前被黑无常捡回地府,并入了清苑殿。开始了她快穿的旅程。
  • 噬族学院二

    噬族学院二

    刚刚结束了初中,正要上高中,我莫名其妙的收到了一封来自噬族学院的通知。命五,噬二
  • 给女人的心灵私房书

    给女人的心灵私房书

    本书上篇是写给女人的秘密,让女人解开困惑,滋养心灵;下篇是尽享幸福人生,让女人在了解秘密之后,享受幸福美满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