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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法律责任(2)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条文比较】

《劳动法》对此没有规定。

【条文评析】

试用期不仅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具备录用条件的考察期,也是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的选择期。实践中,存在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因此,本法分别不同情况,对试用期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本法第19条对试用期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上述规定既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是为合法有效的试用期设定了具体标准。为了确保本法有关规定得到切实执行,本条专门对违法约定试用期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时,如存在试用期限超过法定的期限、用人单位一方规定或随意变更试用期限等情形,不但所约定的试用期无效,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用人单位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依法改正,必须按照本法的规定与劳动者重新约定试用期。

(2)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以劳动者使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应用提示】

适用本条应当注意的是,本条虽然只明确了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并且已经履行的,应承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但是,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已付出劳动的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即由单位补发试用期和非试用期工资的差额部分。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法扣留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以及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文比较】

《劳动法》对此没有规定。

【条文评析】

本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为了保证用人单位能够依法履行上述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条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用人单位违法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扣押的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两种。居民身份证是指由公安机关依法颁发的证明公民身份的证件;其他证件是指除居民身份证以外的其他证明公民身份的证件,如护照、户口本等。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的,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行政部门限定的期限内,将其非法扣押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退还给劳动者本人。所谓“依照有关法律给予处罚”,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16条的规定,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用人单位违法收取财物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行政部门限定的期限内,将违法收取的财物退还给劳动者本人。此外,还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罚款处罚。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罚款处罚的标准为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如果用人单位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劳动者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三,用人单位违法扣押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办理劳动者档案转移手续,退还扣押物品,并给予罚款处罚;因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劳动者因此遭受的损失。

【应用提示】

适用本条应当注意的是,在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义务时,虽然确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予以退还,但责令退还并非行政处罚法上所规定的一种行政责任。实践中,对于拒不退还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强制执行尚有异议。但是,由于违法扣押身份证等行为构成侵权,劳动者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文比较】

《劳动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与《劳动法》第91条规定比较,在违反劳动报酬支付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上,本条加大了制裁力度,规定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金。

【条文评析】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及经济补偿,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本法的相关规定得到严格执行,本条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以及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拖欠劳动报酬,补偿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逾期不支付的,则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其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其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应用提示】

适用本条应当注意,如何界定所谓“逾期不支付”所指的“逾期”,即其违反的期限是“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还是基于合同或者法律规定应当履行支付义务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了“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而没有履行的日期。但是,本条中的“逾期”应当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没有履行相关的支付义务。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时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文比较】

《劳动法》第97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与《劳动法》第97条规定比较,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本条除了规定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外,还规定了劳动者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根据过错责任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责任。

【条文评析】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本法第26的规定的情形,都属于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不符合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原则的要求。根据本条规定,因上述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时过错的一方当事人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由过错方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本条将过错责任原则确立为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如果是用人单位的过错订立了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果是劳动者的过错订立了无效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过错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时,行为人以自己的财产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的责任。其主要作用是补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应用提示】

适用本条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因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都应当赔偿对方受到的损失。在确定过错方时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一般而言,在本法第26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下,实施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一方为过错方,在本法第26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过错方,在本法第3项规定的情形下则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双方均无过错的,双方都不需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各自承担损失。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文比较】

《劳动法》第98条规定:“违反本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与《劳动法》第98条规定比较,本条也规定了在用人单位非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应当承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民事责任,是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要求劳动者证明自己遭受侵害较为困难。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民事责任是惩罚性民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本条规定,不论对劳动者是否造成损害,都要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加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不需要证明存在损害。

【条文评析】

为限制用人单位随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非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的法律责任。本法第47条规定了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本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标准是上述经济补偿的两倍。本条规定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有利于使劳动者得到合理的补偿,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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