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缪尔森关于公共物品的定义和分类对其他学者产生了很大影响。比如,布坎南也强调公共物品的集中消费特性,他在《公共财政》一文中认为,公共物品的显著特征是不可分性和非排他性,不但包括萨缪尔森定义的纯公共物品,也可以包括公共性程度从0到100%的其他一些商品和服务。奥斯特罗姆把非排他性和使用或消费的共同性当作区别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两个定义性标准。斯蒂格利茨则指出,“有一类被称为公共物品的特殊商品,它们是正外部性的极端情况。一个人对一种公共物品的消费(或享受)并不会减少其他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因而其消费是非竞争性的。公共物品还有一个性质是非排他性——也就是说,要排除任何人享受一种公共物品的利益要花的利益要花费非常大的成本。”此外,他还指出,有些公共物品在消费时会产生拥挤性,如道路、公园在消费者达到一定人数时就具有拥挤性。从消费的视角看,斯蒂格利茨将非竞争性、非排他性作为公共物品基本特点的论述得到了广泛的认同。
关于公共物品的最常见分类,是根据消费上的特征将其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所谓纯公共物品是这样一种物品:将它提供给额外一个人的边际成本等于零,并且不可能将其他人排除在享受这种物品的范围之外。纯公共物品具有两个重要特征:第一,对其使用实行配给是不可行的;第二,对其实行配给是没有必要的。按照这一界定,要排除任何人对纯公共物品的受益既不可能,也不合理。
但是,现实生活中能够被界定为纯公共物品的并不多,许多公共物品只具有两个特性中的一个或在不同程度上具有这些特性。大量存在的是介于纯公共物品和纯私人物品之间的“准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也叫混合物品,布坎南称之为“俱乐部产品”。准公共物品通常随着消费者人数的增加而具有拥挤点,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可以排斥不付费的人使用。拥挤性是准公共物品的一般特点。当消费者或使用者的数目增加到某一个值之后,就会出现边际成本为正的情况,消费或使用者就会在时间和空间上竞争,而不是像纯公共物品那样,增加一个人消费的成本为零。这个临界值就是拥挤点。准公共物品达到拥挤点之后,每增加一个人消费,就减少原有消费者或使用者的效用。如水、电、暖气等,如果免费提供或收费过低,人们就可能过度消费该产品,导致拥挤和浪费,因此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公共物品的多样性必然带来对供给主体结构的探索。不过,直到20世纪70年代,在西方思想界占主导位置的仍是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公共物品供给理论,经济学家们孜孜以求的是如何使社会资源在私人物品供给和公共物品供给之间达到分配均衡,政府如何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从实践经验的角度看,“以政府为主体供给公共物品的制度是随着民族国家的诞生而逐步强化的,有许多在现在看来属于公共物品范畴的事务在历史上却长期被认为是私人事务”。比如,教育、医疗、济贫等事实上长期是由个人负责的。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特别是人口增多、经济增长和国际关系的出现,导致公共事务和行政干预的范围同步扩张,到20世纪中期政府已基本上垄断了公共物品的供给,形成了以奥斯特罗姆为代表的制度分析学派所称的“单中心体制”。但是,由政府依靠权威手段供给公共物品,虽然从目的上看无懈可击,却因官僚制的先天缺陷,在供给效能上存在着不足。实践需要公共物品的供给模式更趋多元,这是政府治理的含义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的延伸,也是地方政府创新模式的必然选择。
二、区域公共物品的政府直接供给
迄今为止,政府是人类为满足对公共物品的需求而创造的最重要的制度设计。它行使的是公共权力,承担的是公共责任,运用的主要是公共资源,处理的是公共事务,所实现的目标是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同政府需要承担公共事务“元治理”的职责一样,无论从哪一个角度,地方政府都是区域公共物品供给的首要主体。
从地方政府的基本功能出发,对几乎所有的区域公共物品供给,政府都应积极、主动、负责地介入。地方政府在多数时候作为区域公共物品的直接供给者,但也越来越多地转为间接供给者。借用奥斯本和盖布勒的比方,前者是既“掌舵”又“划桨”,后者是光“掌舵”不“划桨”。在政府直接供给模式中,地方政府扮演着区域公共物品结构和规模的计划者、资金供应者、生产组织者的角色,消费者是一定区域内的全体公民,并且往往是无偿消费或低价消费。其中,法律、产权保护、治安秩序等纯公共物品的提供是地方政府历来所必须承担的;而地方政府对准公共物品的供给规模,在西方国家也有一个不断扩张的历史过程。比如,在自然垄断性公共物品领域,过去的基础设施规模很小,地方修建道路、运河、城防、码头等公共工程的主要目的是为应付战争或统治者游乐;在福利性公共物品领域,早期的教育、医疗、社会救济等更多是由民间、教会等提供。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特别是进入工业社会以来,公共物品的政府直接供给有了迅速发展。直至20世纪70年代前期,地方政府不仅保障区域纯公共物品,而且供给了大部分的区域准公共物品。
地方政府直接供给区域公共物品,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由地方政府生产;二是由地方政府创办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生产。前者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和公共资金向社会提供区域公共物品,其主要方式有:(1)立法。地方政府是区域立法活动的主要推动者、起草者,而且可以根据需要直接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如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比如,浙江省于“十五”时期制定了地方性法规42件、政府规章66件,其中经济类15件、劳动与社会保障类14件、社会事业类12件、资源环境保护类13件、社会管理类13件、政权建设类7件。(2)管制。一般分为经济管制和社会管制。经济管制主要针对自然垄断行业以及存在较严重信息不对称的领域,地方政府除了凭资格审查限制进入者以外,还依法对这些领域经营者的投资、定价、业务活动进行约束。社会管制则涉及环境保护、生产安全、产品质量、卫生健康、灾害防治等事项。
(3)监督。根据法律法规、管制条例和技术标准,对可能危害公共利益的领域进行动态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为例,2006年全省共查处经济违法案件(包括违反产品质量管理、商标管理、广告管理、企业登记管理等)61130件,案件总值59.7亿元,罚没款金额6.5亿元。(4)调控。地方政府运用财政税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政府采购等形式,对经济运行与社会发展进行引导和调节。为推进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浙江省地方政府自2003年以来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和创新平台建设,重点抓了“五个一批”建设。全省财政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从2002年的3.33%提高到2006年的4.29%,居全国领先水平。(5)援助。政府直接调拨公共资金对特定区域、群体给予帮扶。比如,浙江省地方政府通过实施“山海协作”、“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和“百亿帮扶致富”工程,加大对欠发达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再如,政府提供的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就是对特定社会成员进行援助的例证。与地方政府生产结合在一起的区域公共物品供给,原则上属于无偿供应,由全社会免费享受。
区域公共物品由地方政府创办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生产的类型,主要是针对准公共物品领域中的自然垄断性物品。承担该职能的是准政府实体和公共企业。西方国家的准政府实体分成两类:一是部门代理机构,属于“授权型”服务提供者。与行政机关相比,部门代理机构拥有更多的管理自主权,在与主管部门协商订立的合同框架内开展工作。部门代理机构的资金可以来自税收,也可部分来自用户付费,有独立预算并可以结转余额。二是公共行政实体,属于“独立型”服务提供者。虽然它们是公法调节的对象,但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体现为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立科研机构、公立博物馆及其他公立文化设施等,这些机构的生产管理人员属于国家公职人员,消费者一般可低价享受服务。在我国,事业单位被视作上述准政府实体的对应物。关于事业单位的内涵,1998年国务院印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县级以上政府的机关编制管理机构是本级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说,事业单位体制是国家直接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的一种体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现行事业单位主要包括教育、科研、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综合技术服务、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农业、林业和水利等事业单位。到20世纪末,我国共有事业单位130多万个,在职人员2600多万人。从浙江省来看,全省事业单位3.65万家,事业编制总数97.1万人。其中,教育事业单位编制占48.5%,卫生事业单位编制占17.9%,农业事业单位编制占6.9%,文化事业单位编制占5.5%,机关管理辅助事业单位编制占5.4%,城市公用事业单位编制占5.2%。事业单位对我国区域公共物品的供给发挥着重要作用。
地方政府创办的企业即公共企业,这是地方政府为了直接生产区域公共物品、履行公共服务职能而建立的。在西方国家,公共企业主要存在于如下领域:为国家机关和军队服务;从事公用事业,包括邮政、铁路、公路、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高科技、高风险新兴工业部门,如核能工业、航天工业等。总之,公共企业是地方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工具,是依靠公共权力生产区域公共物品的重要途径。公共企业因为要完成公共任务,所以不能仅仅用投入—产出比等经济标准来衡量企业效益。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公共企业的经济效益如何,而是哪些物品应该由公共企业生产,即公共企业的活动领域该如何界定。在我国,公共企业即国有企业。从浙江省来看,2006年全省国有企业资产总量达9665.2亿元,实现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分别达4553.8亿元和307.7亿元,净资产利润率为10.6%,资产负债率为61.7%。国有企业不仅遍布自然垄断性、社会公益性领域,而且还存在于一般竞争性行业,对此亟须调整优化布局结构,并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营运体制,促使其提高公共物品生产的质量与效率。
毋庸置疑,即使在公共物品供给多元化的变革过程中,地方政府以权威手段直接供给区域公共物品仍然是主要途径。不过,这种供给模式也有适用边界,否则将产生负效应。一是公共财政支出的压力,地方政府过度的直接供给,必然使财政资金不堪重负,管理成本居高不下,从而造成区域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足;二是公众对政府能力的怀疑,假如区域公共物品的供给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将导致广大居民的不满情绪,并降低对地方政府的信任度;三是地方政府包揽过多,既无竞争对手,又缺乏制约机制,极易产生“道德公害”。因此,地方政府对区域公共物品的直接供给应有适当的规模和范围,只有把握好这个度,公共物品的政府供给才是真正有效的。
根据我国实际,界定地方政府直接供给区域公共物品的范围十分重要,虽然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罗列明细清单,但原则上有如下几种:(1)公共性程度高的区域公共物品。一种公共物品的受益人或消费者越多,公共性程度就越高,其供应状况对居民福利的影响就越广,保证充分供应就越重要。地方政府应首先提供公共秩序等纯公共物品,因为影响所及是全体居民,然后再延伸到其他公共性程度较高的准公共物品。
(2)不宜由非政府力量供给的区域公共物品。比如,市场监管等公共物品若由非政府力量提供,很可能成为少数人牟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必须由地方政府垄断供给。(3)非政府力量不愿或无力提供且正外部性大的区域公共物品。比如,对传染病防治、基础科学研究等,私人企业或非政府组织一般不愿提供,或者难以充分供给,需要由政府创办的企业或其他组织进行生产。当然,地方政府究竟直接提供哪些公共物品,受到政府能力的限制。随着政府能力的增强,地方政府直接提供的区域公共物品将不断增多,但不宜超出政府所应提供公共物品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