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劳动争议仲裁时间周期较长。《条例》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期限是60天,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30天,当事人不服裁决可以在收到裁决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是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院长可以批准延长6个月;当事人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收到判决书15日内可提出上诉,二审的审理期限是3个月,有特殊情况同样可以延长。如此粗略地估计,一起劳动争议最后得到一个有强制力的结果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若败诉方不积极执行裁决,那么最终实现对胜诉方的救济势必更为漫长。而农民工权益争议的主要内容为权利争议,大多是讨要工资、工程款、福利等纠纷,此类型的纠纷如果得不到高效的解决,势必严重伤害劳动者的利益并对社会稳定造成消极影响。
(三)通过工会维权
据统计,我国约有1.2亿农民进城务工,加上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农民工总数超过2亿人。然而尽管农民工是创造社会财富的重要力量,但是,农民工却没能够像正式职工那样享有相应的地位和福利。缺乏组织引导是农民工之所以利益受损的最主要原因,因此成立农民工工会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非常有必要。尽管2003年8月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明确表示,所有离开家乡进城务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工,都可以加入工会组织,成为工会会员,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效果不是很理想。
从最新调查来看,目前全国只有半数农民工加入工会,约6200万人,而已建立的农民工工会在维权过程中遇到了种种困境,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对农民工工会的发展遇到的一些问题,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
首先,法律制度不健全。如关于工资支付的现行法律依据,只有《劳动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某些条文内容抽象,可操作性不强,而劳动争议案件普遍存在查证难、适应法律难、执行难等问题。此外,有些职能部门本身就存在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如对农民工乱罚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农民工工会在面对这样的侵权行为时很难发挥维权作用。还有就是少数地方为发展本地经济、吸收外来投资,对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造成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往往被忽视。
其次,工会组织制度存在缺陷。一是农民工工会没有执行权。新《工会法》规定:“在发生企业的侵权行为时,农民工工会只能代表农民工与侵权单位交涉,要求侵权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侵权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做出答复;侵权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才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由此可以看出对侵权行为工会只有调解权而没有执行权。二是农民工工会缺乏必要的活动经费。由于农民工普遍具有流动性大的特性,不可能像一般工人工会组织一样以费养会,因此农民工工会的经费困境就难以避免了。
再次,农民工对其工会组织的功能、作用了解不多,认识不足。由于农民工缺乏一定的文化素质和法律知识,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普遍不高。比如很多农民工在没有签订就业合同的情况下就直接上岗,使得一旦出现权益受损,也很难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农民工工会的宣传也做得很不够,很多农民工对农民工工会这个组织都闻所未闻。同时,农民工对加入农民工工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工会维权能力不信任。他们比较倾向于认同同乡会,出了问题找老乡出面解决,实在不行就吃哑巴亏自认倒霉。对农民工工会权益维护的不信任,使得农民工加入工会的积极性不高。
(四)通过信访途径维权
首先,从法治文化和我国的传统习惯来分析。一直以来,信访制度被认为是中国共产党的一个发明,实际上,在古代就存在一种类似信访的制度——直诉制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告御状”或“京控”。由于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建立起来的,经济基础相当薄弱,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下,谈全民的文化素质,公民的民主意识,比较困难。法是在契约、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在西方工业文明的土壤首先成熟起来的。毋庸置疑,在现代社会,人们认为解决纠纷的最重要最权威的途径是司法诉讼。然而,由于诉讼本身也存在着弊端以及社会纠纷的多样性和主体需求的差异性,诉讼不可能也不应该包办所有的纠纷解决。
近年在世界各国都发展出了一些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比如谈判、调解、仲裁等,我国现行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8种:仲裁、人民调解、劳动争议处理、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机关纠纷解决机制、交通事故处理、医疗纠纷处理、信访制度。信访制度严格地说并不是一种特定的纠纷解决程序,然而,从信访制度的作用和实施效果来看,它都在我国的纠纷解决系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而且在一些特定时期和特定条件下,信访制度解决纠纷的功能尤其显著。法制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和主要途径,是实践信访民主方式的重要保障;信访制度必须纳入法制轨道,信访是在法律规范下,建立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政治制度基础上的一种附属性的民主机制,信访民主方式是实现法制价值目标的重要途径。它不会随着法制的完善而消失,而会随着法制的日益完备而不断完善。
法是权威的,但不是万能的,解决问题并非事事对簿公堂,并非什么问题都用法律手段来处理。遵循法律原则精神,运用合法管用、恰当对路的方法和手段,更多地采取调解方法处理信访,化解矛盾,治理社会,比较符合中国传统文化和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社会实际。我国有几千年农耕经济的历史,农民文化素质相对不是很高,缺乏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没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相反,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所形成的清官情结,已深深地融入了农民的血液中。那么,代表人治行政救济方式的信访工作,就将长期存在。
其次,从维权的成本来分析。从文章前面的阐述可以看出,通过法律、行政复议手段维权是要收费的,费用与诉讼的标的成一定的比例。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高额的诉讼费用,对于他们来说无疑是无力承担的。而信访部门是党和政府的组成部分,不存在向信访群众收费的问题。这是农民工选择信访维权渠道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再次,从实际的维权效果来分析。第一,由于我们国家的司法体制的特殊性,还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司法没有独立性,其公正性就会遭到质疑。许多地方法院的长官都是当地的一级党委、政府任命,而农民工诉求的问题大多与政府有关,从法理上讲,一开始双方的地位就不对等。第二,法院的判决即便对农民工有利,但往往因各种原因都执行不到位。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情况比比皆是。如出现了这种情况,他们还是拿着判决书到信访部门来投诉。第三,我国的法律条文存在很大的弹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大,当事人(包括农民工)对判决的结果往往不信服。第四,法律途径程序较多,时间较长,容易悬而不决,效果有限。
最后,从体制机制来分析。法院、行政复议机关体制、机制无疑是健全的,但由于上面分析的原因,造成农民工维权时难有保障。比较而言,我国的信访机构相对健全,各地各部门都设有信访机构,都有专职或兼职的信访工作人员。尽管信访工作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人员编制少、小马拉大车,以协调为主等,离群众的期待还有很大的差距,但稍让人欣慰的是一些体制、机制都一直在不断完善和改进。2007年,中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5号)进一步明确了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国务院新修订了《信访条例》,对做好新时期的信访工作作出了统一明确的规范;中央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国家信访局制定了一大批关于信访工作的制度,进一步促进了信访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近几年来,江西省认真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制定下发了相关文件,并根据省情制定了相应的工作制度与运行机制,强化了领导组织体制,健全了办信、接访、网上信访,开通了省长(手机)平台、督查督办等各项工作规则,形成了相对完善、规范的制度体系。
五、创新信访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一直以来,信访工作机制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新的形势下,有一些已不能适应发展的重要。比如仅靠行政命令、单一的组织行为开展信访工作的机制,自成体系、相对封闭的管理机制等。改革开放以来,不少地方和部门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形成了一些相对完善的机制,但工作机制不健全、不适应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联系江西实际,需要着力加强三大体系建设,完善和创新信访工作的运行机制。
(一)开通网上信访、领导信箱及手机平台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访信息网络平台的搭建,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纽带。信访手段由传统的走访和写信,发展为走访、写信、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信访渠道已经由原有的办信接访的二元模式转变成了“信、访、网、电”四位一体,多轮驱动。江西省的农民工大部分又分布在沿海及经济发达地区,从事的大都是建筑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极易出现劳资纠纷、工程款拖欠等信访问题,这些问题如果采取原有信访方式,则时间长效率低。因此,将他们引导到通过网上信访、电话信访,既节约了成本又提高了时效。
(二)形成信访难案排查机制,将农民工信访问题纳入领导下访包案的内容
“信访老大难,老大重视就不难”虽然是一句玩笑话,但是信访工作说到底还是人的工作。省、市、县三级信访部门应定期将问题集中、解决有难度、社会影响大的信访问题排查梳理出来,供领导包案处理,并形成工作制度;应切实抓好领导包化解重大疑案、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落实,做好市(厅)、县(市、区)职能部门领导干部接访工作,将领导化解重大疑案和接访活动常态化、制度化。从领导包案的成效来看,确实推动解决了一大批信访疑难案件,用行政手段维护了群众特别是一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转变作风,变农民工上访为干部主动下访
信访工作本身的最初职能是桥梁、纽带和管道,起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群众维权意识的提高,近年来上访的方式有逐渐激烈的趋势。为适应形势的变化,有必要对信访工作赋予新的内容、理出新思路、准备新的举措。各地政府机关在充分重视农民工信访问题的基础上应做到:一是建立联系农民工制度,摸清底数,做到心中有数。各地乡、村组织及基层党员干部,要建立联系农民工制度,把本地在外的农民工登记造册。年终农民工返乡过年时,乡村干部要上门看望,了解他们在外务工的收入和家庭生活情况。把农民工问题纳入到各级党委、政府的视线范围,切实掌握工作主动权。二是建立农民工信访问题首办责任制。首办人负责接待、登记、协调、转办、交办、督办,直至停访息诉,在第一时间一次性解决到位。三是建立农民工信访问题预警机制。做好农民工信访问题排查工作,充分发挥基层信访网络作用,全面排查农民工在务工收入、劳动保障、生产生活、技能培训等方面存在的矛盾隐患,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订应急预案,并且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现场化解矛盾纠纷。综上所述,通过比较工会、法律、行政复议等多种维权途径,不管是有意还是无奈,选择信访途径维权的占了很大一部分。而信访工作只有不断创新完善体制和机制,推动相关部门农民工维护其合法权益,才能担负起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任。
(作者方芳系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实习研究员;张文系江西省委省政府信访局投诉受理处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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