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乡镇为了当地建设的需要,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名义开办了一家汽车配件生产厂。在经过公开招标之后,该乡农民张某获得了承包权。2008年7月,张某与乡人民政府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合同规定:乡政府将汽车配件生产厂承包给张某,承包期为期一年。乡政府向张某提供厂房场地,以及配件生产所需的机械工具;张某则负责经营管理,缴纳企业税金,并向甲方上缴承包金额5500元。张某承包下配件厂之后,又将生产配件的技术任务承包给了同乡的许某,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合同。合同规定:张某为许某提供厂房、机械设备,并为配件厂进行必要的投资,许某为张某生产合格的配件。配件按件数收费,许某必须在一年的合同期内生产张某指定的合格配件数量,多出的部分,按原价格的1.2倍收取。合同签订之后,许某立即开始生产汽车配件,履行合同。
过了不久,许某收到了乡税务局的通知,要求其缴纳产品制造税。接到通知,许某感觉十分奇怪,因为当初双方在合同里有明确的规定,税金由张某负担。但是,许某的这一申明并未得到乡税务局的认可,乡税务局坚持认为许某应当缴纳税款,并强制向其征收,双方为此发生了激烈的争执。
因为争执不下,乡税务局以许某抗税为由,派人到许某的汽车配件厂,要将其生产的价值5万元的汽车配件折抵税款,结果和配件厂的工人产生了身体冲突,导致未能执行。乡税务局随后宣布,许某生产的汽车配件被乡税务局冻结,不允许出售,待其缴纳了所欠税款之后再予以解封。许某对此十分不满,随即到县税务局上访,申明自己没有交税的义务,而乡税务局强制冻结了自己的财产,执法上存在过错,要求县税务局予以解决。但是让许某感到郁闷的是,县税务局不但没有解决这个问题,还给自己下达了一封书面处罚决定:要求许某作为生产者缴纳产品税4000元,同时因许某违反规定不办理税务登记,罚款500元。许某对该决定不服,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结果仍然支持了县税务局的决定。许某对地区税务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税务局撤销其违法行政行为,停止对自己利益的侵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许某声称,自己与张某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许某为张某提供合格配件,按件数提取薪酬;而作为配件生产厂的承包人,张某行使企业的计划生产和经营管理权,并且负担企业的一切税金,因此纳税义务不应当由自己来承担。而税务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没有对事实进行调查,违法使用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使得自己无法按照合同履行义务,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税务局应该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涉及的乡汽车配件生产厂属于具有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乡镇企业。在企业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承包人张某负担税金。后来,张某虽将生产任务转包给许某,但张某对产品销售、财物收支等仍然行使生产经营管理权,而且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张某负担税金。因此工厂的产品税应该由张某缴纳。税务机关在收缴税款的过程中,错认纳税人,并采取了强制的行政措施,致使许某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地区税务局对许某的处理决定,并赔偿许某各项经济损失1000元。
案例分析
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在执法时应当符合行政执法的要件原则。在本案当中,税务局在收取税款时,对实施缴税义务的主体认定出现错误,导致许某在无缴税义务的情况下蒙受了经济上的巨大损失,税务局应当为此承担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