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朱先生遇到了一件匪夷所思的事情。因为工作调动的关系,他准备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卖掉,和买家将一切都谈好之后,结果在办理房产过户时,却被告知房产证上登记的并不是他的名字,而是一个名叫王某的人。朱先生大吃一惊,自己根本就不认识这个王某,也没有转让过房产,自己的房子怎么就莫名其妙成了别人的呢?
为了弄清楚情况,朱先生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调查记录,调查的结果更是让他感觉哭笑不得。原来在两个月以前,这个王某来到房管局,申请对朱先生的房子进行继承登记,同时还向房管局提交了一份省公证处下发的公证书,说明朱先生已于2007年死亡,根据其遗嘱,他名下的这套房产由王某继承。房管局看过公证书之后,就给王某核发了《房地产权证》。
自己明明还活着,却被当成了死人;自己根本和这个王某素不相识,居然让这个王某继承自己的“遗产”,这一系列荒唐的事情让朱先生感觉十分气愤。为了弄清楚事情的真相,他跑到省公证处进行了查询,而公证处的公证人员经过对档案仔细核对之后证实,他们从未出具过类似内容的公证书。也就是说,房管局收到的那份公证书是假冒的!受朱先生的委托,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对那份假的公证书进行了仔细的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该公证书从封面到印章,全部都和公证处正式签发的公证书有着明显的区别。公证处因此认定,房管局收到的这份公证书属于他人伪造,并不具备法律效力。随后,公证处给朱先生出具了一份鉴定证明。
证据确凿,朱先生于是将房管局告上了法院,要求房管局承担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撤销王某的《房地产权证》所拥有的法律效力。然而在庭审过程当中,房管局辩称,王某提供的材料非常齐全,公证书伪造得也很逼真,因此房管局认定其公证书有效,也实属正常。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房管局作为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存在明显的失误,造成了朱先生的损失,因此判决其行为违法,要求其立即撤销王某对该房产的产权权利,并将房屋的产权归还给朱先生。
案例分析
作为专业的行政部门,应当具有专业的能力。而本案当中,房管局对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在审查和确认时存在着严重的疏忽,王某提供的这份公证书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均存在着明显的漏洞,而房管局没有仔细加以审查,导致最终作出错误的行政行为,显然没有尽到行政机关应尽的义务,并最终给原告当事人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因此其登记行为应当视为违法,房管局要承担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