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于先生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转眼冬季就要到了,物业公司于是上门和于先生签订了一份《暖气供应协议书》。根据协议书上的约定,“采暖的时间由天气转冷的情况决定,并且根据业主的意见开始实施暖气供应。最终的运营成本由实际的供暖天数来决定,多退少补”。过了不久,天气渐渐转凉了,然而物业公司一直没有供暖,也没有就此事给予任何通知。于先生为此去过物业公司几次找说法,物业公司的回答是正在和供暖公司联系此事,请于先生耐心等待一段时间。就这样到了11月中旬,暖气终于供应上了。于先生虽然有点不快,但想想事情既然已经解决了,就这样算了,也省得麻烦。然而让他没有想到的是好景不长。这次供暖仅仅持续了半个多月,于先生就发现,家里的暖气又莫名其妙地停掉了。想想自己花了1000多块钱就换来这样的服务,于先生心里很是恼火。为此他找到了物业公司,要求物业公司就此事作出解释。物业公司声称:由于暖气管道出现问题正在维修,所以暂时无法保证正常供暖,不过相关的问题已经在和供暖公司商讨,会尽快解决。就这样,整个冬季,物业公司提供的暖气供暖时间还不足30天。冬季过去后,于先生再一次找到了物业公司,要求物业公司就暖气收费的问题给一个合理解释,并赔偿自己的一切损失。但物业公司坚持认为,暖气管道维修属于意外情况,其责任不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双方发生了激烈争执。最终于先生以物业公司供暖不正常造成其损失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
法庭经过审理之后认为,物业公司在供暖问题上存在违约行为,结合事实情况,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退还小区用户60%的供暖费用。
案例分析
我国法律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物业公司既然和于先生等人签订了供暖的相关协议,就有义务保证这一协议的正常实施。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失误,应当由物业公司来承担。
在本案当中,物业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是暖气管道维修属于意外。然而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合同中所谓的意外,通常是指受客观的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而导致合同没有办法正常履行。在本案当中,物业公司所说的管道维修,显然不属于客观不可抗力的因素。同时在这一过程中,物业公司也没有主动因为这一问题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况,给予于先生等人书面或是口头上的通知,更没有给予于先生等人一个合理的说法。所以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赔偿于先生等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