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多岁的李老太有两个儿子。李老太的丈夫在20多年前突然去世,之后李老太一直没有再嫁,含辛茹苦地把自己的两个儿子养大。两个儿子长大成人之后也都结了婚,有了自己的家庭。儿子们都有了自己的家庭,李老太究竟在谁那里生活就成了问题。好在两个儿子都很孝顺,两人一商量,最终考虑到二儿子和媳妇新婚不久负担较重,于是就决定让李老太住在大儿子家,二儿子每月给李老太一定的生活费。就这样,李老太住到了大儿子的家里。
本来解决了母亲的赡养问题,一家人都很开心,然而过了没多久,不幸的事情发生了。李老太的大儿子在一次车祸中不幸丧生,为了让母亲更好地生活,考虑到大嫂一个人无力承担李老太的赡养义务,二儿子就将李老太接到了自己的家中赡养。大儿媳则不定时地到二儿子家中看望李老太。就这样又过了几年,李老太也去世了,去世之后,李老太留下了10万元的遗产。两家经过商量,决定由承担了主要赡养责任的二儿子继承8万元遗产,而大儿媳和她的女儿则继承2万元遗产,由大儿媳和她的女儿平分。
然而这一遗产分配方案开始实施之后,大儿媳的女儿却表示了反对意见。她认为母亲并没有遗产继承权,对于奶奶的遗产继承,应当顺延到自己的身上,因此向法院提出了上诉,要求母亲归还遗产中属于自己的1万元。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她的起诉,判决大儿媳归还1万元遗产给自己的女儿。
判决结果一出,大儿媳表示不服,并且提出了上诉。在二审审理中,大儿媳表示,自己作为家庭的一分子,在李老太在世的时候一直对她多加照顾,婆媳之间的关系一直很融洽,因此自己有资格继承这1万元。然而法院经过二审之后驳回了大儿媳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关于遗产继承权的问题。而关键之处则在于,作为儿媳,到底有没有资格继承婆婆留下的遗产?答案是有,但是有前提条件,这个条件就是丧偶的儿媳或是女婿,在配偶去世之后承担了公婆或是岳父母的主要赡养责任的,应当视为有资格继承其留下的遗产。而在本案当中,大儿媳虽然对婆婆一直照顾有加,但是在丈夫去世之后,她并没有承担赡养老人的主要义务,自然也就不符合继承婆婆遗产的条件。而婆婆留下的这笔遗产,应当由她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她的两个儿子来继承。同时又由于大儿子先于母亲去世,根据《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所以奶奶的遗产应由她的孙女继承,而她的儿媳是没有继承权利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法院依法判决大儿子的女儿继承奶奶留下的2万元遗产,而大儿媳则没有继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