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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丈夫放弃继承权,妻子有权过问?

小陈和小李在2005年登记结婚,正式成为夫妻。两人结婚之后不久,丈夫小陈的父亲就因为心脏病突发而去世,留下了一户两室一厅的商品房,由小陈的母亲居住。父亲的突然去世让小陈非常伤心,考虑到母亲一个人住没有人照顾,害怕母亲孤独的小陈于是向母亲提出,让她搬来和小夫妻俩一起住。小陈母亲害怕自己搬过去会给儿子和媳妇添麻烦,于是婉拒了儿子的好意。为了让母亲更好地生活,在父亲去世之后不久,小陈在没有告知妻子的情况下,以公证的方式放弃了对父亲留下的那栋房屋的继承权。小陈的用意,是希望能让母亲安心地度过晚年,为此他还买了一些新的家具用品给母亲,让母亲可以住得更加舒适。

本来这件事情就这样圆满收场了,谁知道妻子小李知道此事之后却大发雷霆。她指责小陈不跟她商量就私自决定此事,并为此和小陈吵得不可开交。她还要求小陈将房子的继承权拿回来。面对妻子这种蛮不讲理的行为,小陈一怒之下离家出走,搬到了母亲那里。然而事情并未因此而结束。小李在几次逼迫小陈要回房子未果之后,以丈夫在欺瞒她的情况下私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丈夫小陈赔偿她的损失。法院经过调查之后,认定继承权属于公民的私人权利,因继承或放弃继承造成的财产收益和损失由个人承担,不涉及其他人的利益,因此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本来这件事到此就告一段落了。但妻子的这一行为显然伤透了小陈的心。判决之后,他不但没有回家,反而取走了自己的东西,两人正式分居。此事过去了不到一个月,小李就收到了法院的另一份通知书。原来,对妻子小李的行为十分不满的小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经过调解之后,小陈仍然坚持这一决定。最终法院判定双方离婚,而由于小李现在居住的房子,属于夫妻俩在结婚之时共同贷款买下的,应按照双方的协商分割。一个原本美好的家庭,就因为这样一次事件而分崩离析。

案例分析

夫妻之间因为继承关系而得到的合法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正是本案中提出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的解释,所谓的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下来的合法财产的权利。继承权属于个人权利,与他人无关。放弃继承权,只是对个人权利的一种处分,而不是对夫妻共有财产的一种处分。在本案当中,小陈对于自己父亲遗留下来的房产拥有继承权,而这属于他的私人权利,他完全可以在不经过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处分该权利。换句话说,作为小陈的配偶,妻子小李没有权利过问小陈如何处置该项权利。既然如此,小李要求小陈就这一处分而赔偿她的损失的诉讼要求自然也就不能成立。基于上述原因,法院才驳回了小李的这一诉讼请求。

而当两人离婚之时,由于两人结婚的房子是双方共同贷款所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小李有权利和小陈就房子进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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