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案例九:
甲个人资产大约有2000万元,但手头的流动资金大约就有500万元。甲有一次向乙借了100万元,这时丙还欠着甲150万元。丙对甲的债务先到期,随后甲对乙的债务也到期了,由于甲对丙很有好感,因此债务到期后也不急着去问他要,而甲对乙却心生厌恶,因此债务到期了以后还不想还。
请问:此时乙是否可向法院申请行使代位权?为什么?
任务案例十:
乙欠甲100万元货款,丙欠乙一台价值200万元的仪器。乙对甲的债务及丙对乙的债务都已到期,而且乙也只有取得这台仪器并出售之后才能偿还甲的欠款,但乙就是迟迟不对丙行使债权。于是甲通过法院行使代位权。
请问:甲能否对整个这台仪器行使代位权?为什么?如果甲可以对整台仪器行使代位权,则取得的仪器应该归属于甲所有还是乙所有?为什么?
任务案例十一:
甲向某大学捐助了一笔青年教师激励基金之后不久金融风暴发生,甲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一落千丈,从而无法偿付其欠乙的到期货款。
请问:乙能否行使撤销权撤销甲的赠与行为?为什么?
任务案例十二:
甲许诺卖出自己珍藏的一个清朝花瓶给乙,但在向乙交付前将花瓶赠送给了丙并已交付。
请问:乙能否以甲不能清偿自己的债权为由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项目2—任务1知识点(四)
四、合同债权的保全
合同债权保全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保证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主要有:
(一)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当合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债权的权利。
1.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需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但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请求权利,这些权利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债务人应行使且能行使其债权而不行使其债权,二是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到期。
(3)债务人的债务也已陷于迟延。如果债务人的债务没到期,债权人的债权是否能实现难以预料,因此不能因此而产生代位权。
(4)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即如果债权人不行使代位权,则其债权将无法实现。
2.代位权的行使要求
(1)债权人必须通过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提起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小知识】
债权人的撤销权起源于罗马法,名为废罢诉权,因它是保列斯所创的概念,故又称为保列斯诉权。
(二)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合同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1)须有债务人实施危害合同债权人债权的行为。这些行为具体如下:一是债务人放弃或延展其到期债权,以致不能清偿其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二是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三是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债权,又无其他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可能影响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四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买他人财产,且受让人或出让人明知或应知该行为已经或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债务人实施的上述行为会损害合同债权人的债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非以财产为标的的债务人的行为(如结婚、收养、继承的抛弃等)不能撤销。
(4)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买他人财产时,该财产的受让人或出让人必须存在主观恶意。
2.撤销权的行使要求
(1)债权人必须通过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行使这一权利。
(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债权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债权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一权利。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债权人未行使这一权利的,该权利消灭。
任务2合同的担保分析
任务案例一:
小明今年13周岁,去年他从他海外的大舅那儿继承了2000万美元的遗产。今年6月,小明的叔叔向他人借钱,想请小明作保证人。
请问:小明有没有担任保证人的资格?他能不能与债权人订立担保合同?为什么?
任务案例二:
甲向乙借钱,并找了丙作为自己的保证人,丙与乙订立的保证合同约定了一般保证方式。合同到期后,甲不能向乙付钱,于是乙将甲告上法庭,经审理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甲还钱,但判决生效后,甲还是不还钱。
请问:此时乙能否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任务案例三:
甲向乙借钱并约定由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合同于2006年4月5日签订,还款期为2007年4月5日,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2006年4月5日到2007年4月5日。还款期到期后,甲未向乙还钱,后乙于2007年8月5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表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期限已过。
请问:丙要不要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任务案例四:
甲向乙借款30万元,以其价值20万元的房屋、6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2万元的家电作为质押担保,同时还有丙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毁坏,获保险赔偿4万元。经查明,以上担保均合法有效。
请问:丙对借款本金承担多大数额的保证责任?为什么?
任务案例五:
甲向乙借钱100万元并以自己价值20万元的房屋和保证人丙作为自己债务的担保,后乙觉得甲的房屋位置太偏太旧而放弃了,但同时要求甲扩大保证人丙的保证责任,甲同意。合同到期后,甲未履行债务。
请问:丙应承担的保证责任是多少?为什么?
项目2—任务2知识点(一)
【小知识】
担保可分为法定担保方式(留置)和约定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定金)。
担保也可分为人的担保(保证)、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金钱担保(定金)、所有权保留。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任方式主要有五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一、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一旦成立,就会形成三方主体: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
(一)保证人
1.担任保证人的资格
根据《担保法》第7条的规定,只有具备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下列这些主体在保证活动中的主体资格则受到限制或禁止: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其中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按份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
当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时,保证人对保证责任的承担,也可采取按份或连带方式。
按份保证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自己所应承担的保证份额,因而债权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在自己的份额承担责任的一种保证责任承担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未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份额,因而债权人向其中的任何一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时,该人必须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然后再由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人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他们各自所应承担的份额的一种保证责任承担方式。
(二)保证的方式
(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最大特点是保证人享有一项重要权利: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所享有的在主合同纠纷未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有下列情形时,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这一权利的。
(2)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当债务人不能向债权人偿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债权人的要求保证人不能予以拒绝。
(3)保证方式的确定。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这种书面形式可以是独立的保证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条款。
保证合同应当具备下列内容:①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保证的方式;④保证担保的范围;⑤保证的期间;⑥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保证责任
【资料卡】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因法定事由(如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导致中断,待导致中断的法定事由结束后,诉讼时效再重新开始计算的一种法律制度。
(1)保证担保的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如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则视作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保证期间由双方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未约定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一般保证的情形下,如果债权人在合同约定或法定的6个月的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则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3)保证人不需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具体有:
①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内容,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在保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④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物的担保以外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则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4)保证责任的其他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法院已受理债务人企业破产案件,且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则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任务案例六:
张三先后向李四、王五、赵六借款20万元、50万元、30万元,并以自己价值80万元房屋分别为这三次借款行为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请问:张三能否这样办理财产的抵押?为什么?李四、王五、赵六对抵押房屋的抵押权益分别是多少?为什么?
任务案例七:
甲向乙借钱并将自己的珠宝首饰抵押给了乙,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甲又将该珠宝首饰转卖给了丙。于是乙告知丙该财产已被抵押的情况,并要求丙返还,但丙不同意。
请问:乙能否要求丙返不财产?为什么?
任务案例八:
小陈为向建设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用其一辆大众速腾轿车作抵押,该车价值15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就该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小陈在驾车外出途中被一辆货车追尾,造成其车严重损坏,价值减至9万元。经查,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此外,货车司机已准备赔偿小陈经济损失5万元。
请问:如果建设银行要求小陈另外提供担保,以确保其到期还本付息,这种要求是否合理?对于赔偿费5万元,建设银行能否用其作为担保?为什么?
任务案例九:
甲向乙借50万元钱,并将自己价值52万元的房子抵押给乙。在合同订立后没多久,刚考取工程车驾驶执照的丙在尝试开一推土车时,失控撞上了甲的房子。甲要求丙赔偿,但由于丙比较穷,因此对于造成的损失10万元只赔了其中的2万元。
请问:乙能要求甲另行提供8万元财产的担保吗?为什么?
项目2—任务2知识点(二)
二、抵押
(一)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以抵偿自己的债权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在抵押法律关系中,提供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抵押的财产为抵押物。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所享有的是抵押权,抵押权是物权的一种,属于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