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
财产权关系,就是那个被认为是最密切,并且在其他所有关系中最易于产生骄傲情感的关系。我在钻研正义与其他道德上的德之前,无法详尽阐述这种关系。我们在目前的情形下,只是这么说就够了,即我们可以给财产权下定义为:在与正义的法则和道德上的公平不相违背的范围之内,容许一个人不受限制地使用并且占有一个物品,并且不容许其他任何人如此使用和占有这个物品的那样一种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所以,倘若正义是一种在人类心灵上发挥着自然的与原始的影响的德,那么我们可以将财产权看做一种特殊的因果关系;无论我们是考虑它所赋予所有主有那种任意处置物品的自由,还是考虑他从这个物品而得到的利益。倘若按照某些哲学家们的体系将正义当做一种不是自然的而是人为的德,情形依然如此。由于此时,自然的良心就被荣誉感、习惯以及民法所取代,而在某种程度上就产生了相同的效果。
这一点在这里是确定的:一提到财产权便使我们自然地想到所有主,一提到所有主也便使我们自然地想到财产权;这就足以证明这里有一种绝对的观念关系,这是我们此时的目的所需要的全部。印象间的关系与观念间的关系结合在一起,即产生感情之间的推移;所以,每逢任意快乐或者痛苦是由一个因为财产权与我们发生关系的对象产生时,我们就能够断定,这两种关系的结合必定会产生骄傲或者谦卑,倘若前面的理论体系实在是满意的话。到底是不是这样,我们只要稍微观察一下人生,就能立即感到满足。
世界上最好的东西就是爱虚荣的人所拥有的每一件东西。在他自负的心目中,他认为他的房屋、设备、家具、服装、犬马,都是超过其他所有人的;我们轻而易举地发现,他从这些东西中任意一个很小的优点,就能够得到一个骄傲与虚荣的新对象。倘若你愿意信赖他的话,他的酒比其他任何酒都具有一种更美的味道,其烹调亦是更加精美,其餐桌更加整洁,其奴仆更加机灵,其住处的空气更是利于健康,其耕种的土壤更加肥沃,其水果成熟得更早、并且质量亦更好。
家中某种物体因其古老而令人注目,另一种物体则因其新奇而值得叹赏。这一种物体是一个著名艺术家的作品,另一种物体曾有一段时间属于某个伟人或者王子。总之,任何是有用的、漂亮的或者令人诧异的对象,或者与这些对象相关的对象,凭借财产权都能够产生这种骄傲情感。这些东西除了能够产生快乐之外,再也不存在其他共同点。这些对象所共有的就仅有这一点,所以也就必定是产生这种情感的那种性质,由于这种情感是它们所共有的效果。既然各个新的例子全是一个新的论证,而这里的例子又是数不胜数的,因此我敢大胆地说,大概没有其他体系可以如我在此所提出的这个体系一样被经验充分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