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哈贝马斯并非对“生活世界”的非传统化乃至毁灭,完全持悲观态度。他在与魏德曼对谈中就如何防止出现资本主义现代化所导致对生活世界的毁灭时,就提出了一个崭新的概念——“生活世界自身嬗变”。在这点上,他甚至气概不凡地指责了马克思,他说:“农民、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古典冲突反映了要求防止出现由资本主义现代化所导致的毁灭。对此,我无异议,完全接受。但是,你忽略了生活世界自身嬗变这一点。马克思没能充分区分生活世界与生活方式的结构差异,前者经过现代化进程,已消失了;后者今天正受到交往基础结构的威胁。作为资本主义现代化的结果,瓦解的出现意味着传统生活方式的崩溃。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这种崩溃是不可避免的。当然,这并不是说,人们应该有意识地促成它,或者把它看成是道德上能够接受的事。”包亚明主编:《现代性的地平线——哈贝马斯访谈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72页。具有传统延续性的“生活世界”在现代化浪潮中有可能会消失掉;但新的“交往基础结构”却有着内在的积极性一面,它能在现代化历程中让“生活世界”产生“自身嬗变”;理解这点十分重要,否则,人们在现代化浪潮中只有悲观坐待,不知所向。哈贝马斯对此还深加阐述说:“我确实不信发展可供选择的生活样式会导致生活方式的毁灭。我只是认为人们能够将生活世界这一标签贴到那些尚未成为主流、尚未受到批判的资源上。一旦其中某一要素被挑出来加以批判,付诸讨论,该要素就不再属于生活世界了。我还认为通过不断地讨论事物来创造新的生活方式是不可能的。可供选择的生活样式的一个要素明显不同于非常强大的传统生活样式。这就是一个能被主题化的广阔地平线。这也是我所谓的突出特征,用严格的术语是‘生活世界的合理化’。我是从完全积极的意义上指出这一点的。”包亚明主编:《现代性的地平线——哈贝马斯访谈录》,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8页。事实上,哈氏更感兴趣的“生活方式”,它具有可能使“生活世界合理化”的“广阔地平线”。当然,这要视人们如何积极作为,从而深掘出“交往基础结构”的合理性。
那么,我们如何来理解哈氏“交往基础结构”对于现代性的意义呢?
三、交往理论之于现代化进程
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完全可置入其现代观中加以考察。
还是吉登斯说得好:“哈贝马斯得出结论:今天必须用对晚期资本主义制度形式及其内在危机的评估来整合批判理论的任务。”“这一状况也象征了其‘交往行动理论’中所包含的非凡智力和见识。”吉登斯:《没有革命的理性?——论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念》,见李惠斌编:《全球化与现代性批判》,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9页、191页。
哈贝马斯特别强调“交往过程”中的“制度层面”与“立法程序”,用他的话来说,他是要换一种方式来表述韦伯对时代的诊断:
在制度层面上,普遍的道德原则和立法程序取代了传统的价值和规范。政治对于共同生活的调节,越来越依赖于民主法治国家中的话语组织,越来越依赖于公民社会和政治公共领域中的交往过程。哈贝马斯:《现代性的自我理解》,见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00页。
民主法治国的话语系统与公民社会的公共领域,在哈氏这里具有前提性的意义。他着重指出了市民社会中“公共领域”作为社会文化的重要意义,在他看来,公共领域最重要功能,就是促进了社会整合和群体的认同,人们通过公共领域的文化活动可找到他们对生命、生活意义的价值感。现代西方社会学强调的“社区”,是在公共领域中逐渐而自然形成的,它更为注重社区运作的公民参与过程。理性、法治、平等、民主等政治法律的理念及其价值,在社区文化中产生了空前的积极性成果。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大众参与”性的当代政治与法治文明。
事实上,哈贝马斯交往理论中的“公共领域”就是一个具有批判性意涵的概念。公共领域的基础当然是对话,如果有一个共享空间,相互间的交谈就可平等地开始。哈贝马斯没有满足于1962年即已提出的公共领域概念,而是在此后的一系列研究中,将法律、道德、政治一齐纳入其交往理论中,在1992年德国出版的他的一本新著《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中,展示了他极为广阔的现代视野:“只有在现代中,政治统治才可能以实证法形式发展成法律统治。政治权力对于法律之内存功能的贡献,也就是对于行为期待之稳定的贡献,就在于确定一种法律确定性。”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77页。然而更为重要的是:“法律也必须作为正义的来源而始终在场。但是,如果法律被用于任何政治理由的话,这种正义来源就会出现枯竭。”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78页。。在哈贝马斯看来,法律和“交往权力”同源地产生于那种众多人们公开地赞同的意见。他的这种将政、法、德系统观之的“交往理性”,对于当代数字化生存走向是极有启示意义的。毕竟,“构成生活世界的,是一个在社会空间和历史时间中分叉开来的交往行为网络。生活世界对文化信念和合法秩序之源泉的依赖,不亚于它对社会化了的个体之认同的凭靠”而“社会化了的个人,若无法在通过文化传统而表达的、通过合法秩序而稳定的相互承认关系中找到支持,就不可能作为主体而维持自己——反之亦然。作为生活世界之中心的日常交往实践,同源地来自文化再生产、社会整合和社会化之间的相互作用。文化、社会和人格互为前提。”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97页。在道德文化整体中,法律既是知识系统又是行动系统。显然,现代生活世界要求我们选择一种新的“公共理性”,从而获得新生活方式的建构性调适。
在哈贝马斯看来,罗尔斯的理论就很难成为人类“公共理性”的当然选择。尽管他与罗尔斯的争论是“家庭内部”的争论,然而哈贝马斯首先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前提假设——“原初状态”提出了疑问,问题在于这一前提如倒塌,整个罗尔斯正义论的框架还能存在吗?要知道罗尔斯正是以原初状态的“无知之幕”才使他的平等发生效用的。然哈贝马斯则是完全从相反的视角洞察到社会中的人,其起始的相互交往就处于一个各自异质的文化圈及互不相同的伦理观念中。由此哈贝马斯强调对多元文化的尊重,因为它是既成事实,人们只能在这一现有条件下保持各自的话语权利,并通过充分的交往达成理解,从而形成公共理性基础上的普遍伦理。而这一切在哈氏看来,惟有通过他的“商谈伦理”才能发生真正的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