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牟氏的根本理念中,“文化”之所以有生命,必须以历史的不断延续演化为其前提条件。因而,历史哲学在其整个体系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况且,《历史哲学》曾是其搁置心头、构划多时的一部著作——他希冀衔接大哲王夫之而从中国历史中挖掘出更为深层的意义蕴涵,从而构建一套历史哲学的原理。这是一套围绕“文化生命”这一核心范畴的原理。通观其《历史哲学》,能贯穿一如而又最具哲学意味的范畴,莫过此“文化生命”。他由此而搭起了一个独特的历史观景台;“文化生命”成为其整合中国历史事件的一种理论视角。从总体上看,其“文化生命”视界下的中国历史,“价值客观化”这一内涵极具现代思想意义,然其核心思想仍置于儒家道德心性哲学框架之中,舍此则很难理解他贯穿始终的思想脉络。牟先生的好友、新儒家的另一代表人物唐君毅就认为牟宗三的《历史哲学》旨在“昭明吾华族之文化精神命脉之所在,兼示其发展之理则”;他高度评价牟先生是“继船山之遗志,面对西方之学术文化之冲激,重新自觉中国之历史文化之道之理之所在,为中国之历史文化,作一哲学的说明”;并谓牟先生的历史哲学视“民族生命为一普遍之精神生命” 唐君毅:《中国历史之哲学的省察》,见牟宗三《历史哲学》附录一,台湾学生书局1988年版,第八页。。牟先生的确是能遥契船山之历史精神的,虽在不同时代,他却和船山同具一种厚重的历史感:“船山亦云害莫大于浮浅” 牟宗三:《圆善论》,台湾,学生书局1980年版,序言。。而唐君毅先生则是最早领会并深刻悟解牟先生何以要从历史文化入手来建立其历史哲学之原理的。
然而,究竟如何理解牟先生要一以贯之地用“文化生命”范畴来把握中国历史呢?在其晚年的大多著作中我们都可找到确切答案:“中国文化在开端处的着眼点是在生命,由于重视生命、关心自己的生命,所以重德。德性这个观念只有在关心我们自己生命问题的时候才会出现。” 牟宗三:《中国哲学十九讲》,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43页。“德性”在“文化生命”中核心位置,是牟先生建立历史哲学原理的一个根本大前提。了解这点,才能入其历史哲学之堂奥。
历史哲学成立的客观依据
历史有意义吗?如果历史犹如自然现象,那么它仅仅从属于机械变化的物理范畴;其意义何能超出“自然法则”?但如果历史是可任由人“打扮”的少女,那么处于不同时代、不同条件、持不同立场而抱不同目的的人去撰写历史,岂不使历史纯然成一主观意志之产物?其意义又作何解呢?看来,对历史进行“统贯”性解释的“历史哲学”之成立,必定要有它的客观依据,而这正是牟先生在其《历史哲学》自序中所作的严格界定:“事理是历史哲学可能之客观依据。”当然,这一界定又是建立在对中华民族“特有文化生命”之把握的前提之上的,在牟先生看来,中华民族是最具有原初性的民族,这一原初性当然体现在它能向生命处用心”。不过,向生命处用心,并不等于抹煞客观的价值世界:“就在如何调护安顿我们的生命这一点上,中国的文化生命里遂开辟出精神领域:心灵世界,或价值世界。道德政治就是属于心灵世界和价值世界的事。” 牟宗三:《历史哲学》,台湾,学生书局1988年版,第164~165页。究其实,牟先生是要将生命的精神世界与客观的价值世界(政治制度)统一起来,从而在历史中看出“事中有理”。“事理”范畴的基本意义即在于此。
在牟先生看来,没有“理”,当然也就失去了历史的客观价值及其意义;而所谓客观意义,实质上就是一种历史“理性自觉”下的制度客观化,如政治法律制度的客观化。事实上,他的制度之客观意义的说法,是确有见地的:“一个氏族社会,无论在母系制或父系制,很可以只是一个氏族群之简单的现实生活,即只是聚族而居,而不能进到组织上之政治的意义,即只有在一氏族之现实生活内之主观意义,而没有国家政治式的客观意义。” 牟宗三:《历史哲学》,台湾,学生书局1988年版,第17页。事实上,“客观价值”在牟先生的历史哲学原理中,始终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既然“事理”是历史哲学的客观依据,那么,究竟怎样界定“事理”本身呢?牟先生将“事理”作为与“物理”相对的范畴;物理事件或物理现象均为科学研究的对象。而“事理”则是中国特有的一个古老观念,如刘劭《人物志》就有“法制正事,事之理也”之说法,其实这就是对“事理”的一个界定。牟先生依此而解释道:“事理就是法制政事之理,此当属于政治哲学及历史哲学。” 牟宗三:《历史哲学》,台湾,学生书局1988年版,三版自序第2页。牟先生进而对历史哲学进行界定:历史哲学就是以事理为对象而予以哲学的解释。当然,历史哲学也无法脱开“情理”,“事理是客观地或外部地说者,情理是主观地或内部地说者。……吾人可把情理统摄于事理之中,通内事外事合而为一,统名曰事理。以这种事理为对象而予以哲学的解释,便是历史哲学。 牟宗三:《历史哲学》,台湾,学生书局1988年版,三版自序第2页。”。所以“历史哲学单只以事理之事为对象,而不以物理之物为对象。牟宗三:《历史哲学》,台湾,学生书局1988年版,三版自序第3页。”
由此可见,事理的“理”才是历史的“意义”——客观价值之所在。牟先生批评现今治史者大都缺乏历史意识,只记得一大堆材料,而无法理解历史之意义;他进而认为,轻视历史哲学,实则为一种“自我否定”;而这种轻视事理之“理”的原由,大都又是因为人们把历史性的事理“予以物化”之结果。归根到底,历史是不能以机械物理事件的因果关系而“观”之的。因为理解历史的关键在人的活动,而人的活动“均有一理念后面支配。理念就是他们活动底方向。因此,了解历史是要通过‘理念’之实现来了解的。而历史性的事理之事是在表现理念底活动行程中出现的,因此,它们的意义是在其表现理念底作用上而被看出。”牟宗三:《历史哲学》,台湾,学生书局1988年版,三版自序第4页。。牟先生的高明之处在他洞察到理念的实现过程有时是相当复杂而曲折的,甚至有负面效应出现的情况。
上述观点表明,牟先生的历史哲学旨在“如其为事理之事而观其历史的意义,这个意义便是它的理。因此,历史性的事理之事之意义就等于一事理之事在表现理念上的作用。”而“理念是超越的”牟宗三:《历史哲学》,台湾,学生书局1988年版,三版自序第5页。。但同时他充分意识到所谓超越性只能以“一般性”与“公共性”而规定之,这的确显示了牟先生的客观精神。在此基础上,牟先生还进一步强调辩证精神,“超越的理念之贯注于集团生命之活动中,即事理之事中,而被表现,方使事理之事有意义,有理。这个理(意义)是辩证的,不是机械的物理之理(因果律)。事理底可能是通过事理之事之辩证地体现理念而可能。”牟宗三:《历史哲学》,台湾,学生书局1988年版,三版自序第5页。因而,他强调:独一无二是“有历史性的事理”之事的特质,它没有机械重复之可能。事理由此而成为辩证之理,它可通贯于具体之事中,但却不是分类而归纳所达到的某种物性的了解。牟先生极为赞赏那种“通晓”事理的“辩证的直觉”,它是一种“具体的解悟”,是通达情理的具体智慧;在牟先生眼中,只有孔子、老子、庄子还有儒者中的王船山等人才具有这种智慧,故能通历史,从而使“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为可能。最后,牟先生得出结论:“事理是历史哲学可能之客观根据,而辩证直觉之具体解悟则是其可能之主观根据。”“故历史判断即是辩证地通晓事理之辩证的判断。”牟宗三:《历史哲学》,台湾,学生书局1988年版,三版自序第7页。他因此而批评那种只是现象主义地了解历史事象,或对历史事件作经验主义的知识判断,因为那不是真正的“历史判断”。
如何观历史——两个基本切入点
如果把“生命”原则作为牟宗三整个哲学思想体系的最根本原则,那么,“文化生命”范畴作为其历史哲学的前提性基础就是十分自然的了。牟先生认为:“尚书大禹谟说:‘正德利用厚生’。这当是中国文化生命里最根源的一个观念形态。这一个观念形态即表示中华民族首先是向生命处用心。”牟宗三:《历史哲学》,台湾,学生书局1988年版,第164页。牟先生以为个人生命与历史生命在整体上都属之于文化生命。因而他观历史的两个基本切入点,一是须将自己置身历史之中,二是从历史“实践”过程观历史:“吾人看历史,须将自己放在历史里面,把自己个人的生命与历史生命通于一起,是在一条流里面承续着。又须从实践的观点看历史,把历史看成是一个民族的实践过程史。把自己放在历史里面,是表示:不可把历史推出去,作为与自己不相干的一个自然对象看。从实践看历史,是表示:历史根本是人的实践过程所形成的,不是摆在外面的一个既成物。”牟宗三:《历史哲学》,台湾,学生书局1988年版,第1页。其实这两个切入点亦可视其为一,因为牟先生始终认为只有置身历史并从历史实践过程来观照,才能充分理解一个民族其历史活动的“理想”所在。因而我们可称其为生命理想原则;否则,必将会把历史视作一自然对象。据此,理想原则丝毫不与我们前面所说的“历史客观依据”相悖。相反,在牟先生看来,从客观实践中观历史,其前提正是不将历史视作自然物:“吾人不将历史推出去作一自然物看,而摄进于客观实践中,而吾人亦处于此客观实践中而观历史,则此义之为真理乃必然者。”牟宗三:《历史哲学》,台湾,学生书局1988年版,第13页。
最为关键的是,切入点若缺失“文化生命”的前提,人们就很难看到历史的理想的“光明面”,而这恰恰是牟先生极为珍重的。诚如其所说:“光明以何而确定?以一个民族的实践活动中之理想而确定。只有从实践中才能抒发理想。若把历史推出去作一个‘外在体’看,而不知其为一实践过程所形成,则必看不出有理想,只是一大串平铺的事实。”牟宗三:《历史哲学》,台湾,学生书局1988年版,第1页。问题在于如何使“理想”这一价值判断成为有客观依据的价值判断,其实这正是牟先生一生的理论追求。
当然,牟先生并非没有看到人的“动物性”一面,但他十分强调人的实践无论怎样的曲折,最终要趋向光明的。“人虽有动物性,而他的本愿总是向上。人总是以好善恶恶,为善去恶,为本愿,这是人人所首肯的。没有人甘心为恶,以向恶性为本愿。动物性本身无所谓善恶。……历史是人的实践形成的,动物性的发作,夹杂,驳杂,与夫本愿的提不住扭不过,那必然是有的。但人总有一个向上向善的本愿,这是一个正面的标准。本愿与‘动物性的发作及本愿之提不住’这两方面合起来就形成现实发展中的历史精神。”牟宗三:《历史哲学》,台湾,学生书局1988年版,第3页。这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他所提出的由对立两方面合成的“历史精神”范畴,(实质上它大致相当于恩格斯所说的历史“合力”,而恩格斯的“合力”要更为复杂。)牟先生认为它“有类于中国以前所谓运会。观念形态中的真理,在潜移默化之中,在曲折宛转之中,总要向它自身的固有目的而趋。这就是历史精神。”牟宗三:《历史哲学》,台湾,学生书局1988年版,第2页。他深刻认识到一个民族的生命会凝成一个普遍的精神实体,有了这个精神实体,在民族生命的集团实践中,才能体现出它的理想。而理想是观念形态的,观念又成为实践的方向与态度。“这个观念形态就是这个民族的‘文化形态’之根。由文化形态引生这个民族的‘文化意识’。是以在实践中,同时有理想有观念,亦同时就是文化的。这个文化意识,在历史的曲折发展中,有时向上,有时向下,有时是正,有时是反是邪。这种曲折的表现就形成一个民族的‘历史精神’。此亦叫做‘时代精神’,或‘时代风气’。”牟宗三:《历史哲学》,台湾,学生书局1988年版,第2页。观历史而见不出这种“历史精神”,就无法深入到一个民族的生命灵魂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