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文关于剖释事理的部分,和议论文很有容易混淆的地方。因为对于一事的内容,真是说得极详尽;那么,它的价值怎样?我们对于它应持的态度怎样?都可不言而喻,用不到再加议论了。例如:把“社会主义”的意义、功用、优劣等都说到详尽无余,那么,社会主义的可行不可行自然非常明了;又如:将“教育”的含义尽量发挥,那么,教育应该怎样?人人应否受教育?也自然可以不必再说,就很明白。
照这样说来,议论文和说明文不是没有差别了吗?这又不然,第一是目的不同。说明文的目的是在使人有所知,议论文不但要使人有所知,还要有所信。
第二是性质不同。试就两者的题式看,就可明了。说明文大概用单语为题。如“社会主义”“教育”“新生活”之类。议论文则用一个命题为题,如“社会主义可行于中国”“教育为立国的根本”“现在应当提倡新生活”之类。一般议论文的题目,虽也有只用单语的,如“男女同学论”“孔子论”等,但不过是形式的省略,若从文章的内容去考察,便知仍是一命题。因为文中不是主张“男女应当同学”,便是主张“男女不应当同学”,不是说“孔子之道已不适于中国”,就是说“孔子之道仍当遵从”。议论文的题目原是文章的根本主张的概括的缩写,所以表面虽是单语,内容依然是命题。
第三是态度不同。说明文比较地偏于客观的,所以虽有时因各人的见解不同,不能人人一致,也有敌论者,但作者并不预计的。议论文却恰好相反,实际上虽未必就有人反对,作者心目中概假定有敌论者立在前面。因为若一切都成了定论,和数学上的公式一样,本来就无议论的必要了,“男女同学”所以还有议论的必要,正因有人主张也有人反对。
议论文虽和说明文不同,但议论文中用说明文的地方很多。因为没有说明作基础,判断很不容易下,例如要主张“男女应当同学”,那么,教育的意义和男女的关系等,都非先加以说明不可;试就下例玩味一下就更可明了了。
……但是到了现在,关于女子和文学的观念全然改变了。文学是人生的或一形式的实现,不是生活的附属工具,用以教训或消遣的;它以自己表现为本体,以感染他人为作用。它的效用以个人为本位,以人类为范围。女人则为人类一分子,有独立的人格,不是别的什么附属物。我们在身心状态的区别上,承认有男子、女子与儿童的三个世界,但在人类之前都是平等。与男女的成人世界不同的儿童,世间公认其一样地有文学的需要,那么在女子方面这种需要自然更是切要,因为表现自己的与理解他人的情思,实在是人的社会生活的要素;在这一点上,文学正是唯一的修养了。
(《女子与文学》)
命题
断定用言语或文字表示出来称为命题。议论文实际上就是对于所提出的命题所给的证明——有必要的时候,还加上相当的说明——所以命题是议论文的根本。命题是一个完全的句子(sentences),但一个完全的句子除了表明语句(indicative)外,疑问语句(interrogative)、命令语句(imperative)、愿望语句(optative)、惊叹语句(exclamatory)都不是命题,因为所表示的都不是一个断定,用不到证明。
命题从性质上说,有肯定和否定两种:
(甲) 竞争运动应该废止——肯定命题
(乙) 竞争运动不应该废止——否定命题
在理论上只有这种形式的句子可以作为议论文的题目,但实际上常有不照这样直写的;(甲)(乙)二项,可有下列各种格式:
论题本应是一个命题,就是一个完全的表明语句,但题目除表示论文的主旨外,有时还含有刺激读者的作用。所以如“女子不该参政吗?”“文化运动不要忘了美育。”“异哉所谓国体问题!”等形式的题目都有;但实际上不过是从“女子应当参政”“文化运动应当注意美育”“非国体问题”变化出来的。
作议论文的第一步,就是认定自己所要提出的命题。命题确定了,然后加以证明。所要注意的,就是保持论点,不要变更,使议论出了本命题范围以外。例如“论莎士比亚的文学”,应当只从文学本身立论,不应该牵涉他幼时窃羊的事情,因为文学和作者的幼时道德各不相关;如果要牵涉,就应当先证明两者的关系,必要使人承认幼时道德不好的,长大了也无好文学,然后议论才立得住,不然总是谬论。这种毛病在批判别人的主张的时候很多,往往以攻击私人为压倒对手的武器。其实就是对手果然因为私德上受指斥不敢再答辩,也不是他的主张失败的证据。
证明
命题既经认定,就应当加以证明,证明可分两种。
一 直接证明 即是对于一种主张,找出积极的理由来证明。例如:
孟子曰:“不仁哉梁惠王也!仁者以其所爱,及其所不爱;不仁者以其所不爱,及其所爱。”公孙丑曰:“何谓也?”“梁惠王以土地之故,糜烂其民而战之;大败,将复之,恐不能胜,故驱其所爱子弟以殉之。是之谓:以其所不爱,及其所爱。”
(《孟子·尽心》)
这篇的主旨是说梁惠王不仁,而用“以其所不爱,及其所爱”的事实来证明。
二 间接证明 就是所谓反证,对于一种主张,先证明对方的谬误,使自己所说的牢固。例如:
……孟子曰:“世俗所谓不孝者五:惰其四支,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弈,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从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斗狠,以危父母,五不孝也:章子有一于是乎?”
(《孟子·离娄》)
这篇的主旨是说匡章是孝子,而用他没有不孝的事实来证明。
大概发表自己的主张,不能不有直接的证明;反驳他人的议论,间接证明最有用。例如:有人主张“足球应当废止”。他所持的理由是“足球危险”;就可用间接证明法反驳如下:
足球危险,不错。但是,世间危险的事情很多,火车也危险,飞机也危险。如果因为危险就应当废止,那么,火车、飞机也应当废止了;这是很不合理的。
用这种反驳法应当要注意对手的论点变更。若主张“足球应当废止”的人,因为这个驳议而声明说:“火车、飞机虽危险,但有用它们的必要,非足球可比的。”他的根据已全然变更了,最初的理由是“足球危险”,后来的理由是“足球危险而且非必要”,所以应当认为新论。
演绎法、归纳法和类推法
演绎法、归纳法和类推法,是论证的基本方法。要知道详细,须求之于论理学,这里所讲的只是一个大概。
一 演绎法用含义比较广阔的命题做基础来论证含义较狭的命题,这是演绎法。例如:
学校的功课都应当注意学习——大前提
音乐是学校的功课——小前提
故音乐应当注意学习——断案
这是演绎法最基本的形式,通常称为三段论式;是用含义较广的“学校的功课都应当注意学习”和“音乐是学校的功课”两个命题来证明“音乐应当注意学习”的命题。上列的顺序是论理上的通常的排列法;在文字或语言上,常有变更。试以上式为例:
(1)学校的功课都应当注意学习“的”,(大)音乐“既”是学校的功课,(小)所以音乐“也”应当注意学习。(断)
(2)学校的功课都应当注意学习“的”,(大)所以音乐“也”应当注意学习“呀”,(断)“因为”音乐“也”是学校的功课。(小)
(3)音乐“既”是学校的功课,(小)学校的功课都应当注意学习“的”,(大)音乐“也就”应当注意学习“了”。(断)
(4)音乐“既”是学校的功课,(小)音乐“就”应当注意学习,(断)“因为”学校的功课都应当注意学习“的”。(大)
(5)音乐应当注意学习“呀”!(断)“因为”学校的功课都应当注意学习,(大)音乐“也”是学校的功课。(小)
(6)音乐应当注意学习“的”,(断)音乐“既”是学校的功课,(小)学校的功课都应当注意学习“啊”。(大)
引号内的字是为句子的顺畅附加的,因为无论在文字上或语言上,常常还一定用很质朴的表明语句。大前提、小前提和断案不但排列的顺序可以变更,常常还有省略。例如:
(1)学校的功课都应当注意学习,(大)音乐“也”是学校的功课“呀”!(小)
(2)音乐“既”是学校的功课,(小)音乐“岂不”应当注意学习“吗”?(断)
(3)学校的功课都应当注意学习“的”,(大)音乐“就”应当注意学习“了”。(断)
(4)音乐“既”是学校的功课,“就”应当注意学习。
(5)学校的功课都应当注意学习,音乐自然不是例外。
只要意义能够明白,在文章上排列变更,要素省略都无妨。为了文章辞调的关系将命题的形式改换也是必要。但若要检查议论的正否,却须依式排列。例如:
(1)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
(《孟子·离娄》)
(2)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
(《孟子·万章》)
(3)他不用功,故要落第。
这些议论若要施以检查,须将省略的补足,成一完全的三段论式如下:
(1)失天下者失其民者也,
桀纣失其天下也,
故桀纣失其民者也。
(2)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
尧为天子,
故尧不能以天下与人(舜)。
(3)不用功的学生都要落第,
他是不用功的学生,
故他要落第。
演绎法的议论,全以两前提做基础,所以如前提中有一不稳固,全论就不免谬误。如前例第三个论式:
不用功的学生都要落第,
他是不用功的学生,
故他要落第。
这论式中,大前提就不甚稳当,因为世间尽有天资聪明,不用功而可以不落第的学生。
世间原难有绝对的真理,所以就是论式各段都无误,也不是就没有辩驳的余地。不过各段的无误,是立论的必要条件,若没有这条件,议论的资格都没有了。
〔练习〕
试把下列各议论,补足成三段论式,并检查是否谬误:
1.验使学生苦痛,故应废止。
2.我国有广大的土地,岂有亡国之理。
演绎法的两个前提,原是立论的根据,假若对于一前提不易承认,还须别的三段论法,把这前提来证明。例如要论证“人类必须有教育”的一个命题,假定是用下列的论式:
知识由教育而得——大前提
人类须有知识——小前提
故人类必须有教育——断案
这论式中的小前提实在是很有疑问的,所以必须再加以证明如下:
生存须有知识——大前提
人类要生存——小前提
故人类须有知识——断案
倘使这论式中的前提,还有疑问,那么非再加以证明不可;繁复的议论文大概就是由许多三段论法联合成的。
〔练习〕
试补成下列的论式:
凡人因非全知全能,皆有缺点,故孔子虽圣人也有缺点。
二 归纳法归纳法和演绎法恰好相反,是集合部分而论证全体的论法。例如用演绎法证明“某人是要死的”,其论式如下:
凡人都是要死的——大前提
某人是人——小前提
故某人是要死的——断案
这例中的大前提“凡人都是要死的”的一个命题是否真实,如果要加以证明,也可用下列的演绎法的论式:
凡生物是要死的——大前提
人都是生物——小前提
故凡人都是要死的——断案
对于这个论式的大前提“凡生物是要死的”的一个命题,若还有疑问,须加以证明,那就不是演绎法所能胜任的,非用归纳法不可了。论式如下:
牛是要死的,马是要死的,羊是要死的,草是要死的,树是要死的……袁世凯死了,西施死了,我的祖父母死了……
牛、马、羊、草、树,……袁世凯、西施、我的祖父母……都是生物。
故生物是要死的。
这式的两前提都是以经验所得的部分集合起来,由此便得到“生物是要死的”的结论。
归纳法中有两个应当遵守的条件:
1.部分事件的集合须普遍而且没有反例;
2.有明确的因果关系。
这两个条件如果能满足一个,大概可以认为没有错误。用例来说:
有角动物都是反刍动物。
在这例中,“有角”和“反刍”有没有原因结果的关系,这在现在的科学上还没有证明,所以不能满足第二个条件;但有角的动物如牛,如羊,如鹿等都是反刍的,并且没有反例,即有角而不是反刍的动物可以举出,这就满足第一个条件,而可认为正确的了。
有烟的地方必定有火。
这例中的“烟”同“火”是有因果关系的,满足了第二个条件,所以就是不遍举事例,也可认为正确。
文化高的国民都是白皙人种。
这例虽可举出英、美、德、法等国民来作例证,但有印度中国等反例可举,不满足第一个条件;并且,明确的因果关系也没有,又不满足第二个条件。这样的归纳便是谬论。
最有力的归纳论,是第一、第二两个条件都能满足的;因为事例既普遍而无相反的例可举,原因结果的关系又极明了,自然不易动摇了。所应注意的,有无反例可举,和人的经验有关系;就现在所经验的范围虽无反例,范围一旦扩大,也许就遇见了反例;所以归纳法所得的断案常是盖然的。但原因结果的关系既已明确,就有反例可举也不能斥为谬论;这只是原因还没完全举出,或反例另有原因的缘故。例如:
居都市的人比居乡村的人来得敏捷。
这就是生活状况的不同,一是刺激很多,一是清闲平淡,可以将原因结果的关系说明的;虽有一二反例,必定别有原因存在,对于原论并不能动摇。
〔练习〕
就下列各命题,广举事例且说明其因果关系:
(1)又化从海岸起始。
(2)卜筮不足信。
(3)健康为成功之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