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究竟有哪些人参与了福州各级官员组织的向神灵祈祷的活动,限于史书记载的缺失,迄今已然不可能弄得清楚了。然而,既然安抚使王祖道、叶伸等福州地区的要员都出席了祈祷仪式,且他们的这些政绩被载入史册,为当地人所熟知而口口相传。另外,每次祈雨成功之后,广施庙都会增建相应的设施,这就意味着必须要调动大量的人力、物力,除了官方的支持而外,民间各界人士自然也会参与其中。伴随着庙宇建筑的不断增加与其神秘法力在民间的传播,广施庙在当地愈发广为人知,其影响力也就变得越来越大。显而易见,在这些华丽殿堂的背后不难看出福州甚至更大范围的人在这座庙宇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这种情况表明,当时参加祈神活动的人是相当多的,既有政界的官员,更多的则是当地的各色人等,包括其中提到的僧人等很多福州的普通民众。
更为重要的是,从福州各级官员应对旱灾的史实可以看出,神权在宋代地方政治运作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是绝大多数官员都必须仰仗的统治工具。具体而言,作为一座神庙,广施庙于福州地区的重要性及其在普通民众心目中的地位是宋朝福州各级政府机构所无法比拟的,因而地方官员只能顺应民众的意愿,去这座神庙进行拜祭活动,以期得到神灵的庇佑,保护一方风调雨顺。在这种情况下,地方官员必须尊重在当地的有着无比影响力的宗教势力,同以佛教为代表的民间信仰建立一种和谐共处的良好互动关系。唯其如此,方能维系朝廷在福州的统治秩序。
尽管以佛教为代表的宗教势力在闽都政治运作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这仅仅表现出佛教界与政界之间有着和谐共生的一面。事实上,世俗政治权力的拥有者终究是至高无上的朝廷利益的代表,他们与僧团之间毕竟是有本质上的差异的,也就是说,佛教势力更多地代表着民间信仰的力量,因而寺院、僧人与官员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和斗争,这实际上反映了政权与神权之间不协调的一面。就福州而言,虽然佛教势力是宋代各个府州中最为强大的,但最终还是受到政治势力的严格控制的。
在经济方面,如前所述,由于佛教寺院财力雄厚,因而福建地区寺庙的经济负担是相当沉重的。宋人林希逸曾经对江浙、淮南等地朝廷摊派的赋税、徭役与福建路的实际情况进行过比较。“独吾闽之人衣食其田,自二税之外无所与闻。问之僧寺,则上供有银,大礼有银,免丁又有银。岁赋则有祠牒贴助,秋苗则有白米撮借。与夫官府百需,靡细靡大,皆计产科之。”(《竹溪鬳斋十一稿续集》卷10)林希逸系福州福清县人,也是闽中理学的重要人物,其对福建路寺院负担的描述基本上是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在他看来,福建的普通民户在政府规定的两税之外是没有其他经济负担的,而对于佛教寺院来说,除了官府正常的赋税而外,寺院必须要承担多种多样的额外经济负担,如免丁钱、大礼钱等,不一而足。事实上,确如林希逸所言,宋代福建路佛教寺院为国家和地方缴纳的税赋要高于普通民众。南宋前期,韩元吉曾经在福建多地为官,据他记载,朝廷每年在福建路科买银高达20万两,“下四州之银取于僧寺,上四州之银取于民户。”(《南涧甲乙稿》卷10)此一说法与南宋后期林希逸所描述的情况是完全吻合的,可知福州、泉州、漳州、兴化军等福建沿海各地寺院在经济方面为国家作出了很大的贡献,而对寺庙而言却是损失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除去上缴国家的各种赋税,福建路的佛教寺院还要负担当地各级州县政府各式各样的需求。张维是南剑州(福建南平)剑浦人,考中进士后曾经担任过漳州龙溪县县丞、福州闽县知县,在其任内所遇到的情况是,“唯所适县赋,故多取具于僧坊。公(张维)为区画,使其徒自相督,僧得无吏卒之扰,而输益办,今亦为例。僧岁以荔子饷州县,公一谢却。”(《晦庵集》卷93)由此可见,在闽县、龙溪县等地,县政府的开支大多是由佛教寺院提供的,这些费用并不属于国家赋税范畴,而是地方政府的行政开销,本来应该由朝廷承担,但福州、漳州等地却将这些额外经济负担强行摊派给了当地佛教寺院。更为严重的是,在张维任职之前,估计是寺院方面抵制缴纳县政府的额外负担,县里的官员为征收这些费用而派遣吏人、兵卒骚扰僧人。至于寺院究竟承担多重的税负,大概应该是县政府官员决定的,这就为当地官吏盘剥寺庙打开了方便之门,也为其贪污腐败提供了便利条件。
政治方面,福州地方官员采取了多种手段加强对当地佛教寺院的控制和管理。就日常的行政而言,各级地方官员必须依照国家的相关法令、政策或其他规定处理与寺院、出家人有关的各种事务。关于这些,笔者已有专文论述,此不必赘述。凡是寺院、僧人违反国家、地方的政策,地方各级行政机构和具体负责的官员都有权进行处置。宋神宗在位时期,朝廷下令大举兴办官学,要求各地都要配置定量的学田,而福州的学田即是通过知州审判涉及寺庙的案件而得到的。“元丰初,孙司谏觉守是邦。会安福寺僧犯法,籍没其田。请于朝,以资养士。凡田占闽、侯官、怀安、永福、长乐五县,收租凡一千二百斛、缗。”(《淳熙三山志》卷12)孙觉担任福州知州后,审结了安福寺僧人违法犯罪的事实,判令没收该寺院位于福州管辖下五个县的田产充作学田。这一史实表明,宋代各地的行政官员可以全权处理所辖地区涉及佛教寺院的政务。
然而,由于绝大多数佛教寺庙处于基层社会,属于相对封闭的宗教团体,加之福州地区庙宇数量众多,各级政府官员不可能将手中的行政权力深入到每座寺庙,更无法对每个出家人都进行有效管理。可以说,绝大多数情况下,宋朝各级地方政府官员大体上只有在寺院、出家人出现违规行为方能行使权力。而对寺院、僧团的日常管理主要还是要依靠以住持为首的寺院上层,因而寺庙住持一职就显得格外重要了。由于宋代福州佛教寺院力量强大,对于寺庙住持而言,除了要负责管理寺院、僧人而外,多数寺庙的住持无疑是有利可图的。正因为如此,住持成为炙手可热的职位,因而很多僧侣绞尽脑汁想要争得住持之位。
两宋时期,大多数寺院的住持僧都是由各州县行政长官或各路转运使选差。宋神宗熙宁年间,曾巩担任福州知州,他所见到的福州寺院僧人争夺住持职位的情形令他无法忍受。“福多佛寺,僧利其富饶,争欲为主首,赇请公行。公俾其徒自相推擇,籍其名以次补之,授文据廷中,却其私谢,以绝左右徼求之弊。”(《曲阜集》卷3《子固先生行状》)由此可知,福州僧人为了担任寺院的住持,可谓不择手段,公然行贿当地的各级官员。曾巩试图改变这种局面,只得采取让僧人之间相互竞争的方式加以遴选,并在公开场合颁授委任寺院住持的官方文书,以避免官员与僧人之间的私下交易。然而,尽管福州地方行政官员千方百计想要加强对寺庙住持的管控,但实际上是很难办到的,毕竟这些朝廷委任的地方官是有任期限制的。一旦前任离职,后任官员恐怕就未必继续执行如曾巩所制定的政策。因此,直到南宋晚期,福建地区寺院住持依然是靠行贿受贿产生的。据福建莆田人刘克庄记载,“一刹虚席,群衲动色,或挟书尺,竭衣盂以求之。有司视势低昂、赀厚薄而畀焉。”(《后村先生大全集》卷168《明禅师》)可知福建寺庙一缺住持,很多僧人便想方设法地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谋取这一职位,而当地政府官员则是依据僧人势力之大小、行贿之多寡来决定住持人选。这种遴选住持的方式于夺得职位的僧人是相当有利的,当地很多官员也可获得诸多好处。然而,这对宋朝国家利益却是很大的损害,更重要的是,寺院住持与官员之间沆瀣一气,会导致当地政治的严重腐败。也就是说,原本福州的地方官员应该通过寺院住持的任命环节来更好地管理当地的佛教事务,但因贿赂成风,反而使这些官员无法正常行使职权,致使佛教界乱象丛生。当然,在这种任命制度之下,许多僧人不得不与政府官员保持良好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听从地方政府的某些“授意”,进而帮助政府完成管理职能。
〔作者简介〕游彪,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