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 的基本原则是在继承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改而来的。最主要的几项原则如下:
(1)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指签订双边协议的一方在贸易、关税、航运、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任何第三方优惠或豁免时,缔约另一方或其他缔约方也可以得到相同的待遇。
(2)国民待遇原则
就是把外国的商品当做本国商品对待,把外国企业当做本国企业对待。其目的是为了公平竞争,防止歧视性保护,实现贸易自由化。
(3)无歧视待遇原则
无歧视待遇的原则要求每个缔约方在任何贸易活动中,都要给予其他缔约方以平等待遇,使所有缔约方能在同样的条件下进行贸易。
(4)互惠原则
互惠是指两国或多国之间在贸易利益或特权方面的相互或相应让与。互惠原则体现在关税、运输、非关税壁垒方面削减和知识产权方面的相互保护等。
(5)关税减让原则
在WTO中,关税是唯一合法的保护方式。不断地降低关税是WTO最重要的原则之一。目前,关税的总体水平,发达国家大约在 4%以下,发展中国家约为10%左右。
(6)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数量限制是非关税壁垒中最常用的方法,是政府惯用的手段,常被用来限制进出口数量。WTO倡导贸易自由化,主张取消任何非关税壁垒。
(7)透明度原则
WTO 为各缔约方的贸易法律、规章、政策、决策和裁决规定了必须公开的透明度原则。其目的在于防止缔约方之间进行不公平的交易。
WTO 的宗旨是:促进经济和贸易发展,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长;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合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服务;达成互惠互利的协议,大幅度削减和取消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并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