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教育,一个民族就难以发展,没有教育,一个国家也不能进步。
教育附加费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依据所征收的一种附加费,主要用于我国地方教育事业发展,是一项具有特定用途的目的附加费。
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征收教育附加费的暂行规定》,从1986年7月1日起实施。
在我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在职职工每人每年按工资收入的 1%征收教育附加费,而对工资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则予以免征。
这些教育附加费的去处是什么呢?其中有投入用来作为中小学校教学装备的经费,有投入用来作为中小学校舍建设(含新校建设)的经费,有用来改善中小学校的办学条件、返还企事业单位办子弟学校的教育基金。
教育附加费就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地方教育事业,自从1986年7月1日实施征收以来,就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
在我国,教育附加费弥补了我国的教育资金方面的一部分不足,对于推进我国教育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