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发布了《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卫监督发〔2010〕49号),于2010年5月25日施行。规定指出: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申报资料电子文件光盘1份以及样品1份(第二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资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逐页标明页码,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①申请表;②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③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④质量规格要求、生产使用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⑤安全性评估资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⑥标签或说明书样稿;⑦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第三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通用名称应当为规范的中文名称或简称以及英文名称。功能分类应当为现行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规定的类别。用量应以g/kg(g/l)为单位,使用范围可以参考现行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中的食品范围(第十条)。安全性评估资料中的质量规格检验报告应当按照申报资料的质量规格要求和检验方法,对3个批次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检验结果报告(第十二条)。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请,应当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在生产环节,制定了《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发布《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127号令),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提出了许可制度。该规定指出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第六条规定:“生产者必须在取得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第二十三条规定:“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生产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生产者应当及时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审查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组织审查。”第四十一条规定:“受他人委托加工食品添加剂的,受委托生产者应当具有委托生产范围内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对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质量义务,规定指出:“生产者应当对出厂销售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第三十五条)。”“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使用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要求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及生产设备。(第三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和销售等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做好生产管理记录(第三十七条)”“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者应当依法实施召回(第四十二条)。”“生产者应当建立生产管理情况自查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控制等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自查(第四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通则规定:从事生产许可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通则的规定,依法行政;实地核查实施前,核查组应准备核查工作文件,并就实地核查相关事项与企业进行沟通。实地核查应当在企业生产运行状态下进行,可采用查看现场、查看文件和记录、考察有关人员现场操作、企业员工测试等方式进行。实地核查判定采用分数制,满分为150分,总分低于133分判为不合格。核查组应当依据实际核查情况填写《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实地核查记录》,实地核查记录不得有空白项。对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抽样和封样。封样后,核查人员应告知企业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查询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目录,由企业自主选择检验机构送检。企业应在封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样品寄(送)到检验机构。寄(送)过程要防止样品损坏、封条破损。企业应当充分考虑样品的保质期,确定样品送达时间。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认真检查。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对封条不完整、抽样单填写不明确、样品有破损或变质等情况的,应拒绝接收并当场告知企业,同时应当通知审查部门。对接收或拒收的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抽样单上签章并做好记录。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接收的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在保质期内按检验标准检验样品,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检验完成后2日内检验机构应当向组织审查部门及企业递交检验报告。
在流通环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对流通环节食品用香精经营者进行市场检查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8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的通知》(工商食字〔2010〕155号),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公布的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名单,对重点食品、重点区域和重点食品经营者,认真开展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执法检查。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严肃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要加大对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力度,根据相关部门通报,监督经营者下架不合格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依法严厉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违法经营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导作用,规范食品经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在餐饮服务环节,出台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严格规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
五、食品添加剂违法案件的处罚
近年来,我国相继发生了“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彩色馒头”等食品安全事件,一些非食用化学品被非法加入食品中,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使食品添加剂蒙受不白之冤。不法经营者“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地步。为此,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有关规定,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为严厉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和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行为,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规章。
国家于2008年起公布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现已发布6批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