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合法性
不要老想着关闭民间借贷市场,民间借贷是取缔不了的,它的大规模存在有其存在的道理,在银根紧缩的时候,它的规模肯定会随着需求而扩大,化解风险的根本方法,是将民间借贷这些地下金融阳光化和合法化。
就民间借贷的合法化而言,在我国金融服务供给总体仍然处于短缺状态的情况下,应该通过建章立制的方式将民间借贷纳入主流的金融体系,使其成为我国企业资金的合法供应者。当然,承认民间自由融资的合法性并不排斥对民间融资的法律监管。
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构筑了民间借贷合法存在与发展的法律基础和制度环境。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有自由借贷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如果违约,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不要留给后人去解决
某些人惯性的思维,高利贷是资本主义的产物,游走在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的边缘,应当予以坚决取缔。可是这些人恰恰忘了,改革开放30多年来,由市场自发形成的民间借贷,在舒缓中小企业“钱荒”方面有重要的意义。尤其在当下央行紧缩银根的时候,这些“地下”的资金救活了很多中小企业。
对于中国的中小企业来说,指望雄踞世界500强企业前列的银行们“大发慈悲”,显然不现实;期望通过上市、发债等方式进行融资,更加不切实际。面对有可能随时倒闭的现实,它们只能依赖高利贷饮鸩止渴地活着。当然仍然有希望:在政府出手应对“老板逃跑”等金融犯罪行为的同时,也要进一步考虑通过利率市场化,完善管理制度,使规范的民间借贷“阳光化”。
我们有个坏习惯,目前解决不了的问题,就留给后人去解决。但从短期来看,开放民间金融市场确实已经到了“拖不起、绕不过、躲不开”的时候了。很多国家已经找到了“金钥匙”。我们直接过“桥”就行,就不必“摸石头”了。
民间借贷应规范化阳光化
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但是,由于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存在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集资、洗钱犯罪等问题,这就需要通过修订与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引导和规范。
对于民间借贷,应区别对待、分类管理:一是对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二是对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的借贷活动,各地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引导。三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高利转贷、金融传销、洗钱、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司法部门介入,严厉打击。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试点与完善民间借贷跟踪监测体系,以期为经济决策及宏观调控提供更为全面的信息。
各有关部门多年来十分关注和重视培育、发展贷款零售商市场。下一步将致力于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民间资本规范从事资金借贷活动,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
同时,需要进一步加强金融与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民众金融与法律素质,增强金融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注意舆论导向,对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进行必要提示,使社会公众清醒认识到高收益潜藏的高风险,防止发生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引发风险事件。
央行终出手:建议让民间借贷合法化
央行首次表态,建议民间借贷合法化,传递着两个信号:一是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我国金融业,对有资金需求的企业或个人,存在爱莫能助的事实或心理负担;二是借助民间借贷的力量,活跃资金投放市场,无论是对有资金需求的企业或个人、对平民百姓通过闲散资金投资增益,还是对各商业银行本身,益都必然大于弊。
事实上,给不给民间借贷相应的政策,做不做更详细的规范,民间借贷的现象都是存在的。随着经济的加速发展,民间借贷会变得越来越活跃,越来越规模化。对民间借贷,如果没有详细的掌控方案,这些游离于银行经营以外的资金长期处于“暗箱操作”的状态,政府及金融部门就不能获得资金投向投量的第一手资料,民间借贷甚至可能涉及其他犯罪,金融及其财政政策工具的运用也会受一定的阻碍作用。
应该说,央行建议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做法十分聪明。这既能保持和促进商业银行规范化自主经营,也给商业银行“够不着”、供应不满的中小企业或个人一条出路,让他们的资金需求得到另一种方式的融通。
其实,我国法律早就对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作过规范,即只要民间借贷利率不超过国家基准利率的4倍,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这说明,我国民间借贷有既成的大方向和总体格局,民间借贷合法化一说,真正缺乏的是承载合法化民间借贷的实施细则,以及维持民间借贷合法化运转的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