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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预防违法乱纪主题活动(2)

第二,我的当事人虽已成年,他的行为,究其原因,虽与他主观上不思进取、毫无法律意识有关,但也不可否认他周围环境对他的影响很大。案发后他已经认识到了其行为的危害性,态度较好。审判长、陪审员,我的当事人虽然犯了法,但只有22岁,今后的路还很长。如果被定了抢劫罪,受到了刑罚处罚,何谈前途?何谈幸福?

审判长、陪审员,纵观全案的所有情节以及前因后果,我认为,此案的性质并未达到犯罪的程度,是属于敲诈勒索的一般违法行为。被告人××所造成的伤害后果,也并不严重。被告人虽然违反了相关法律,但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由公安机关采取行政措施予以解决,完全可以达到教育的目的。起诉书以××犯有抢劫罪的单方指控,没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不利于调整人民内部矛盾。据此,我建议法庭对被告××宣告无罪,予以释放,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陪审员:被告人是否同意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

被告××:同意。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言有什么意见?

(公诉人针对辩护进行驳辩。)

公诉人辩驳词

公诉人:我认为辩护人的辩护是不确切的。对抢劫罪,刑法第263条给出的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辩护人认为“抢劫”必须是“当场获取财物”,非“当场”就不构成此罪。这种认识是不对的。我们对“当场”一说的理解是,既非当场,那么受害人就有了一定的自由时空,可以去寻求法律的保护等,在此情况下,仍对犯罪嫌疑人以抢劫罪追究就不适当了。但是“一定的自由时空”对完全行为能力人而言是有意义的,而当受害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时,这个“自由时空”的意义就不大了,甚至没有了任何的意义。在本案中,受害人是初二学生,针对未成年人而实施的强行索取“保护费”的行为,不应以“当场”作为客观要件。对抢劫罪,由于只要实施了抢劫行为,不论是否劫得财物,劫得财物多少,均构成该罪,这就体现了立法者更侧重的是对人身权利的保护,以抢劫罪论处也才能给予未成年人以切实的保护。对那些为索取财物而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如果不能施以刑罚,刑法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也就不能充分体现,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也不可能受到有效遏制。因此,不能因为犯罪主体的因素而影响此类罪状的定性。

第二,对于辩护人所说,被告的行为是由于其没有认真学习,毫无法律意识引起的,这一点也不能成为不受刑罚处罚的理由。作为成年人没有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只能说明其愚昧无知,而不能作为推卸其犯罪而应承担的责任的理由!

第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还年轻,其走上犯罪道路与其他客观因素有一定的关系。所以,如对其进行刑罚处罚有可能影响其一生的发展。这一点也是站不住脚的。中国有句俗话:“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一个人必须为其行为承担责任!一个人的思想、行为是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的,但从事物的发展来说,“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被告人××不能推卸自己的责任!如果仅是由于被告人年轻、无知就可以免受惩罚,那么公理何在?正义何在?包括被害人在内的公民的合法权益怎样得到保护?社会利益怎样才能够被维护?所以,必须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审判长:辩护人对公诉人发言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我只是想再次提请合议庭鉴于被告人的犯法行为较轻,对社会、对××(被害人)也没有造成重大危害,并且其认罪的态度较好。请合议庭对被告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辩论到此结束,现在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被告人××,你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

被告人:我自己很后悔,希望采纳律师的意见对我从轻处理,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审判长、受害人,我以前看电视,也看到过法庭审判。以前看的时候没有什么感觉,今天我却作为被告站在这里,接受审判。真是后悔莫及,等待我的将是漫漫的铁窗生活。青春对别人来说是锦绣年华,对我来说却是无尽的悔恨和羞辱;本来我就对前途不抱什么想头,现在看来更没有什么希望了。

我承认我犯了错,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在这里我表示道歉,希望他能够原谅我的过错。

其实,造成今天这一后果对我来说并不是偶然的。上小学的时候,我的成绩很好,老师喜欢我,同学羡慕我,那时我是多么幸福呀。上了初中以后,我的父亲和人合伙做生意,很忙,顾不上管我,我妈又整天打麻将,根本不管我。有几次成绩考差了,被我父亲一顿死骂,说我成绩不行将来只能讨饭。我很不以为然,因为我的几个亲戚虽然没什么文化,但都做生意发了大财。可我爸说很多做生意的虽然表面上看上去很风光,但个中的辛苦没几个人知道。我说上学就那么重要吗?你们把它当做象牙塔,真有那么重要吗?我就用鲁迅《华盖集·题记》中的一段话回答他:“我以为艺术之宫里有这么麻烦的禁令,倒不如不进去;还是站在沙漠上,看看飞沙走石,乐则大笑,悲则大哭,愤则大骂,即使被沙砾打的遍身粗糙,头破血流,而时时抚着自己的凝血,觉得若有花纹,也未必不及跟着中国的文士们去陪莎士比亚吃黄油面包之有趣。”我爸就火了,把我暴打一顿,说:“那你就去喝西北风吧”。我就跑出了家门,这是我第一次离家出走。我无处可去,只能在街头游荡。不久就被几个大孩子勒索,搜去了身上仅有的几块钱。我第一次发现这个世界实际上是要靠“实力”的。以后我的成绩越来越差,我再也提不起学习的劲头来了。上课时我就趴在桌上睡觉,老师提醒我,我就对他怒目而视。整个学校生活我几乎没有学到过什么,耳朵里满是老师、家长的批评,同学们对我敬而远之。

我开始怀疑我是不是一块学习的料,唯一的乐趣就是去网吧,把时间和精力都花在网络游戏上了。但上网吧需要钱,我爸爸早就对我实施了“经济封锁”,我只能偷拿家里的零钱,但有时候就拿不到。于是我想到了低年级的学生,以前高年级的学生也这样对过我!那时我想人生就是一种经历,人人都要经过这些阶段,就像一年要经过春夏秋冬一样。以前我“进贡”过,现在别人也就要向我“进贡”!所以我就向他们要钱,一开始我心里挺怕,“做贼心虚”呀,但几乎没有碰到过“抵抗”。所以我的胆子越来越大,后来我就连到这些学生家里去要钱都不怕了。这我也和“同道中人”交流过,他们说要那些“小家伙”“进贡”可以,只要他们不反抗,“心甘情愿”地把钱交出来,咱就不是犯法。现在看来这种想法是多么愚昧呀。如果那时能学点儿法,知道这种事儿的危害和后果,我是不会落到这种下场的。

我爸到后来也管不住我了,初中我还勉强混毕业了,到高中我实在上不下去,就想和我爸爸一块做生意。第一天帮他发货就发错了,一下就损了五千块。我爸气得发抖,连下来几天都吃不下饭。祸不单行,接下来连续几天都没有什么生意,我爸像一下子老了十岁,这是我第一次体会到生活的艰难。但这也是一闪念,几天后我就厌倦了,还是玩游戏比较好。我就借口补习功课溜了出来,不久就发生了这个事儿。

在看守所里我度日如年,思前想后,爸爸对我的严厉、老师对我的管教,以前我把那些当做是束缚我自由的绳索,现在想来,他们都是为我好呀。我当时如果听进去十分之一也不会落到今天的地步呀。说什么都晚了,我真心汗悔。我只是希望法庭能看在我年纪还轻的份上,已经认识到错了,在量刑上能够从轻,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审判长:现在休庭十分钟,待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宣判。

(合议庭对案件合议后,继续开庭。)

书记员:请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按其座位坐好。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被告人××抢劫一案,经本庭审理,在查明事实,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合议庭进行宣判。

(由于当庭宣判,所以只宣判重点内容。)

本庭认为,被告人××以非法获得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暴力、胁迫为手段,获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应依法惩处。辩护人认为被告不是“当场获得财物”,且财物数额较少,因而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成立。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意见是正确的,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2004年3月25日。

审判长:被告人××,刚才的口头宣判你听清楚没有?

被告人:清楚了。

审判长:对判决有什么意见?是否上诉?

被告人:我要上诉。我还年轻,这种处罚太重了。

审判长:公诉人有什么意见?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我保留我的看法,我尊重我的委托人的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长:××市人民法院对××市检察院公诉××抢劫一案,现在全部审判完毕,闭庭。将被告人××押回看守所。

(书记员办理证据交接、被告人等人的签名手续。法警继续维护,不让旁听人员进入审判区域,直到将被告押走。)

活动反思

“模拟法庭”是展现法律文化的很好方式,突出了“司法”本身就是实务与学术的关注点。学生模拟法庭审判,除了必须熟悉法庭中的各项程序和各种角色的特点,更重要的是从中体味、反思深层的法律和民族的文化底蕴,增强学生逻辑思维的能力,把教学与实践有机结合在一起,也丰富了校园文化生活,有力推进了普法宣传活动。模拟法庭作为一种特色活动必将深入,持续地开展下去。

由于模拟法庭对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口头表达能力、组织能力要求比较高,建议此主题班会最好在初二及以上年级进行,班主任要精心准备,最好能够联系有关法律人士对学生进行指导,否则很难达到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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